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

  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空气质量,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4〕132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精神,现就我市贯彻实施《考核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考核办法》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民生工程,是省政府下达的重要目标任务。《考核办法》是省政府对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行考核的规范性文件,实行双百分考核,并且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两个方面考核指标作了全面的规定,具有刚性约束力。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好《考核办法》。
  二、查找差距,狠抓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的落实
  2014年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较重,离年底也只有1个月左右的时间,但部分工作仍存在一定问题,各单位必须增强紧迫感,对照《考核办法》,理清思路,查找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及差距,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把各项大气污染防治任务落到实处。
  三、认真考核,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全面完成
  新乡市人民政府将按照《考核办法》和我市实际情况,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督导力度,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办,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进行预警通报,年底要对各单位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进行认真考核。
  四、明确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按照省政府《考核办法》的通知精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完成情况将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实施“一票否决”,由环保部门会同组织、监察等部门约谈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暂停该地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对终期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除暂停该地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外,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约谈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相关单位要按照《考核办法》的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实行自查制度,认真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各项大气综合整治目标任务。
  各单位要于2014年12月25日前将年度自查报告报送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传真:0373-3670699邮箱:xxsdqb@163.com)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附件: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重点任务分解表新政办(2014)132号 附件.doc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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