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实施商标战略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7日
新乡市实施商标战略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商标战略实施,增强企业商标意识,鼓励创立自有品牌,鼓励创立中国驰名商标、河南省著名商标、新乡市知名商标和注册中国地理标志商标,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新乡县人民政府、原阳县人民政府、延津县人民政府、封丘县人民政府、卫辉市人民政府、辉县市人民政府、获嘉县人民政府、红旗区人民政府、卫滨区人民政府、牧野区人民政府、凤泉区人民政府、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乡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与分值设置
考核内容:实施商标战略的组织保障工作机制;实施商标战略的工作开展和商标战略的扶持政策、经费保障;商标战略服务平台建设、当地政府(管委会)推进工作情况;商标的申报注册及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的培育;当地政府(管委会)的奖励政策及落实奖励政策;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标准分100分,未完成者按规定逐项扣分,完成较好的予以加分。年度考核具体标准及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工作任务分解由市工商管理部门另行公布。
三、考核形式与要求
(一)考核工作由新乡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实施。
(二)采取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自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采取百分制,年度考核得分报市政府审定后,计入年度政府综合考核(超过100分的按100分折合)。
四、奖项设置
(一)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我市每两年评选一次实施商标战略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二)考核结果作为商标战略示范县(市)、区商标战略示范企业评比的指标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