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93号)精神,更好地发挥保险业在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带动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提升社会安全感、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服务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建设,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幸福新乡”和中原经济区强市建设进程中统筹考虑,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坚持改革创新,推动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使之成为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初步建成一个市场体系健全、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风险防范有效、发展方式科学、市场竞争有序、社会形象良好,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更具活力、更具影响、更具特色的区域保险市场。全市保费收入达到100亿元,保险深度、保险密度,超过全省平均水平,使保险业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有效发挥。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发展组织协调、定价机制、制度建设等政策设计,不断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扩大小麦、玉米、稻谷三大粮食品种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积极服务和保障我市全国重要商品粮基地和优质小麦生产基地建设。继续落实能繁母猪、奶牛等保险政策,加快经济作物、畜牧产品等保险发展,鼓励大棚蔬菜等地方特色农业保险。鼓励发展蔬菜、畜禽、林果、花卉等市场有需求、政府给支持、经营可持续的地方特色农业保险产品。鼓励开展多种形式农村互助合作保险。
  拓展“三农”保险广度和深度。支持保险机构根据我市实际,健全农村服务体系,开发提供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保险产品。积极发展针对生产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组织的保险产品,鼓励龙头企业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稳步提高已开展险种承保覆盖率,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菜篮子”工程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农房农机保险,以及农民养老健康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
  (二)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发挥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障中的重要作用。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产品,稳步发展理财型养老保险产品。
  积极发展涵盖居家养老、社区养老以及老年人医疗护理服务的综合性养老保险产品,实现养老服务、医疗护理和养老保险的有机结合。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通过投资设立养老社区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大力推广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推动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产品,加强对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外的项目和费用的保障。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医疗行为监督和医疗费用控制,促进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化。积极拓展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增值服务,促进商业保险与健康服务融合发展。
  加大社会特殊人群、弱势群体风险保障力度。针对留守老人及儿童、困难群众,流动人口、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对象、社区服刑人员等特殊人群,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意外伤害保险等服务,完善意外救助服务体系。支持保险机构开展面向无养老保障人群以及独生子女家庭、失独老人、残疾人等人群的普惠型保险业务,提高低收入群体和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险覆盖面。
  (三)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支持县(市)、区政府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服务的方式,积极探索推进商业保险机构承担新农合、城镇居民、医疗救助等各类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稳步扩大经办服务覆盖范围。按照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要求,做好大病保险受托承办工作。推动保险机构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支持保险公司与民政救助、综合治理等公共服务对接,发展治安保险、社区综合保险等新兴业务。
  大力发展重点领域责任保险。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把关系公众利益密切的环境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安全、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校园安全、消防安全等七大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争取省各类强制责任险试点,落实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逐步实现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企业全覆盖。支持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实现公立医疗机构应保尽保,鼓励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积极参保。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全面推广安全生产强制责任保险,扩大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保险覆盖面。加快发展旅行社、产品质量以及各类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用经济杠杆和多样化的责任保险产品化解民事责任纠纷。
  (四)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提升企业和居民利用商业保险机制应对灾害事故风险的意识和水平。积极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利用市场化风险转移机制,增强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灾害事故发生。完善保险机构与安全监管、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气象等部门的合作机制,健全灾害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共同构筑我市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提高全社会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能力。积极争取国家、省巨灾保险政策支持,研究建立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探索对洪涝、泥石流、干旱等灾害的有效保障模式。
  (五)加大保险资金引进力度,支持经济建设。积极吸引保险资金参与我市经济建设。充分发挥保险资金体量大、投资期限长、融资成本低的优势,引导保险机构通过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各种形式,为我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农村公路、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建设等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以及新能源、生物与新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支持保险机构参与我市产业投资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小额贷款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等的发起设立。鼓励保险机构在我市设立区域总部、研发中心、后援中心、灾备中心等。
  完善保企对接合作机制。建立我市保险资金投资项目库,加强重点项目遴选和推介,切实做好引资项目对接工作。加强对签约项目的服务和督查,加快项目落地、启动工作。支持保险机构总部、省公司与我市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在资金运用、产品创新等方面向我市进行资源倾斜。
  (六)拓展保险服务功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支持保险服务新型工业化建设。提高对电池及电动车、装备制造、生物与新医药、食品加工等我市重点产业的风险保障程度,扩大对重点基础设施、新引进大项目等在建工程承保面。
  加大保险支持外经贸发展力度。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扩大保单项下融资,为企业扩大出口和“走出去”提供投资、运营、劳动用工等方面的一揽子保险服务。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和大型成套设备,简化审批程序,降低出口信用保险投保门槛,全面提升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覆盖率。
  提升新兴产业风险保障水平。围绕高成长性服务业大市建设,加快推动新兴产业与保险业融合发展。鼓励保险机构以运载货物、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等为重点保障对象,积极发展货运险等业务,提升物流保险综合保障能力。加快发展针对电子商务、信息技术等行业的保险产品,支持新兴服务业和信息产业发展。鼓励开发涵盖医疗救援、人身伤害、旅程取消等旅游保险产品。积极支持我市南太行旅游度假区建设,鼓励开发针对南太行旅游的各类旅游保险产品。积极推动文化产业保险创新发展,大力开发适合文化企业特点和文化产业需要的保险产品。
  推动保险参与城镇化建设。鼓励保险机构针对城镇化中进城务工人员特点,积极发展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生育保险等业务。探索运用保险机制为被征地农民设立个人养老账户。加强保险与家政、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的互动发展,发挥保险对养老、护理等多领域就业的带动作用,提高新型城镇化就业承载能力。支持保险机构参与保障安居房建设、棚户区改造等城镇化项目建设。
  (七)促进保险产品、保险服务创新,支持改革发展。完善小微企业保险服务体系。健全财政支持小微企业保险发展的保障机制,完善出台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完善保险与银行、担保、租赁等行业多种合作模式,简化承保流程和操作手续,降低投保成本,积极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为小微企业量身定做的产品,发挥保险融资增信功能,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支持保险机构在我市投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专项债券、金融产品及相关企业股权,鼓励有条件的保险机构在我市发起设立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多渠道、多形式资金支持。
  推进保险产品、服务、渠道创新。促进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融合发展,支持保险机构依法开展资本市场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探索推动保险机构投资、发起设立我市资产证券化产品。健全保险创新保护机制,加快推进条款通俗化、服务标准化。支持保险机构结合市场多样化、多层次保险需求,提供个性化、定制化产品服务,积极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推动保险机构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经营成本,减少同质低效竞争,努力提供质优价廉、诚信规范的保险服务。加强保险中介市场建设,发挥保险中介机构在风险定价、防灾防损、风险顾问、损失评估、理赔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为保险消费者提供增值服务。
  (八)加强和改进保险行业管理,促进保险业规范发展。加强与省保监局沟通协调,促进保险业规范发展,强化风险防范,营造公平合理、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在自律、维权等方面的作用,增强保险业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能力。完善保险行业协会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合作协调机制。
  加强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探索建立保险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健全保险纠纷调解、仲裁机制。妥善化解和处理保险合同纠纷,切实维护好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九)加强基础建设,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强化保险行业诚信建设。全面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保险信息基础建设,扩大信用记录覆盖面,构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保险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完善保险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制度、保险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
  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鼓励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开办专门的保险频道或节目栏目,深入开展保险教育和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氛围。加强中小学、职业院校学生保险教育和宣传。
  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吸引引进专业性保险机构、外资保险机构、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驻我市。鼓励保险机构结合我市实际,向县域农村延伸服务机构,健全覆盖面广、管理规范的基层保险服务体系。
  三、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
  (十)建立保险协调机制。加强跨部门沟通协调和配合,促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有效衔接、保险服务与社会治理有效融合、商业机制与政府管理密切结合。加强与公安、司法、工商、审计等相关执法部门的沟通协作,健全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打击保险欺诈、侵占挪用保险资金等违法活动。
  (十一)鼓励政府通过多种方式购买保险服务。鼓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积极探索运用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及保险机构的网络、专业技术等优势,通过运用市场化机制,降低公共服务运行成本。在健康、养老等服务类公共产品领域,支持各县(市)、区政府委托保险机构经办,或者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政府购买保险服务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十二)落实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建立完善对保险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激励机制。落实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保障水平。落实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加强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用地保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养老产业、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扩大养老服务设施、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供应。加强对养老、健康服务设施用地监管,严禁改变土地用途。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投资兴办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机构。
  (十四)落实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政策。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通过财政以奖代补、提供保费补贴等方式,支持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增强对重大自然灾害风险的抵御能力。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保险工作的支持力度,要结合自身职责,对已经明确的政策要抓好落实,市政府督查室要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纳入督查内容,确保各项工作落在实处。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时间进度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7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