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5年4月19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3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自觉接受市人大的法律和工作监督、市政协的民主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认真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四、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五、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六、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七、市长因公出市或者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八、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落实市政府决定的事项和市长交办的事项。
  九、市政府各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审计部门在市长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维护政令统一,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全面履行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能,提高服务质量和行政效率。
  十一、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二、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本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三、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健全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十四、大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严格执行新《环保法》各项规定,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要加快调整经济结构和布局,促进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转变,下决心解决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问题,改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第四章实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确保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十六、本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社会管理及民生大事、具有重大意义的规范性文件等重要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七、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公开征求意见、民意调查、座谈会、协商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应充分征求意见并协调;涉及到的下级或者基层,应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涉及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要经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可控性论证;存在公共财政、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廉政或者法律纠纷等方面风险的事项,应当进行决策风险评估。
  十八、以市政府为主体对外签订的协议,或以市直部门(市政府派出的园区管委会)名义签订,但需要市政府承担义务和责任的协议,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省、市相关规定。主办单位要切实做好资信调查,加强协议条款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提交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把关,确保合作公平公正和国有资产安全。重要的协议,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经集体研究决定签订的协议,由市政府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十九、严格执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事项,不得提交集体讨论。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并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不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制定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群众意愿,备而不繁,简明易行,切实解决存在问题。制度措施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法外设定权力。对国家、省出台的新政策、新要求,要加强学习研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修改或者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决定和命令。
  二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与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二十五、市政府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查处干预执法行为,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市政府各部门要积极创新执法理念,完善执法制度,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素养,切实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要求贯穿到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均应及时公布。二十八、法律法规及上级要求公开的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九、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服务应用、确保安全,提升政务公开工作水平,为公众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条件。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和查处,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二、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者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决定、命令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建议。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的事件、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要积极应对、迅速查处、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长、副市长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问题。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公务接待等活动,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要弘扬艰苦奋斗优良传统,厉行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三十八、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党组(党委)要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检组(纪委)要承担好监督责任;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好“一岗双责”,确保中央、省、市廉洁自律规定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
  第九章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四十、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列席人员根据会议研究事项的需要确定。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工作情况。
  四十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其他党组成员组成,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或主持。会议列席人员根据会议研究事项的需要确定。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讨论通过部门或下级政府向市政府报告或者请示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四十二、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有关副市长召集或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或者专项工作。与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和主持人的要求确定。市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在议题存在意见分歧且涉及部门多的情况下,先由常务副市长进行协调,再经市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进行初步研究后,报市长确定;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者副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均编印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报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其中由市长主持召开的,由秘书长审核,报市长签发;由副市长主持召开的,经主管副秘书长初审、秘书长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审签,涉及其他副市长的工作,要进行会签。
  四十四、需提请市委常委会议研究的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由该议题主汇报单位根据市政府会议确定意见代拟汇报材料,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签后报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提交。
  四十五、副市长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不能参加会议,须书面请假,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由秘书长向市长或者常务副市长汇报,获准后安排其他负责人代为参加。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遵守精简会议的有关规定,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控时限,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区负责人出席,不邀请市长、副市长到会讲话,确需邀请的会议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方便快捷的形式召开。
  副市长单独召集的会议,如需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要提前向市长报告。
  第十章公文审批
  四十七、各县(市、区)、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
  四十八、除市长、副市长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各县(市、区)、各部门一般不得直接向市长、副市长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向市政府请示事项,要做好有关前期工作,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须先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九、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加收文签,提出拟办意见,送呈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签署办理意见后,按照规定程序和副市长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转请其他副市长核批;重大事项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或者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不加收文签的原则上不予办理。
  五十、市政府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命令、决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发或者签署。
  五十一、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由副市长按分工签发。市政府有明确要求,属于综合性全局性的事项,或者副市长认为有必要的事项,报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重大事项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涉及市政府工作并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在签发前须经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意见。
  五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或者应由部门自行或联合制定印发的公文,不得请求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不得请求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办公室转各县(市、区)、各部门办理的公文,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县(市、区)、各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未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县(市、区)、各部门应尽快办理。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规范操作流程,规范信息平台运用,严格公文使用、接收范围。
  第十一章纪律和作风
  五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若干意见,改进工作作风,厉行勤俭节约。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须事先报市政府按程序核准。
  五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政府良好形象,维护市场公平、健康发展。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八、市长、副市长要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努力践行群众路线,多到基层和群众中了解实际情况,解决存在问题。到基层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坚决杜绝警车开道、迎来送往、铺张浪费等行为。
  五十九、市长、副市长原则上不为部门和县(市、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长、副市长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登记并通报其他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要向市长、分管副市长报告,同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六十一、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六十二、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2011年出台的新政〔2011〕18号文件中的《新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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