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新政办〔2015〕144号)要求,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环境监管责任,创新环境监管体系机制,现就强化政府责任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做出
一系列新决策、新部署、新要求,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战略布局,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方面和全过程。要求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建立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新机制,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通过推行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着力构建“责任到人、职能到位、全面覆盖”的环境监管体制,努力实现环境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目标的实现。
二、明确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监管范围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综合污染企业状况、环境质量状况、工业企业集中区域和周边环境敏感状况等因素,在各县(市)、区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为单位,划分若干个环境监管责任区(即平面辖区的“块”),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承担环境保护职能的部门为主线(即纵向管理的“条”),实行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一纵三横”网格管理。按照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要求,明确县(市)、区政府领导的责任片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分别落实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责任、定任务、定奖惩”的要求,建立环境保护工作“区域包干”责任制,共同抓好所在网格责任区域的环境监管工作。
(二)监管对象
辖区网格内的所有社会单位,包括生产和加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养殖业、学校和医院等社会单位。
(三)网格划分
环境监管网格以行政区域为基本单位,根据监管对象和监管范围,划分出覆盖全辖区的环境监管网格。
1.一级网格:各县(市、区)级政府、管委会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二级网格:以乡镇、办事处行政区域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乡镇政府、办事处。
3.三级网格:以村(居委会)行政区域为单元,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村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居委会)班子成员分片负责网格内环境监管任务。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于2015年12月10日前制定出本单位的《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编制《网格化环境监管区域图》,区域图用不同颜色标明各环境监管网格,并标明每个网格的位置、区域范围、网格长、环境监管责任人、联系领导、重点监管单位基本情况等。各级环境保护网格划分方案要于年底前报市政府备案。
(四)网格管理责任人
环境监管网格的编制单位在每个网格中明确环境监管责任人,承担该网格环境监管和监督责任。各级网格的网格长由本级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个网格落实两名以上人员为环境监管责任人。村(社区)环境监管网格责任人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干部担任;乡(镇)、街道办事处环境监管网格责任人由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导担任。网格责任人根据职责规定,监督指导网格区域内单位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三、建立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的制度规定
(一)健全环境监管档案
每个网格应建立健全本辖区所有社会单位的基本信息和环境监管档案,并认真开展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和隐患信息登记工作。
(二)建立健全定期检查、督查、考核制度
村(社区)网格每周对辖区内所有社会单位以及可能存在或者出现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的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排查;乡(镇)、街道办事处网格每半个月进行一次排查;县(市)、区每个月要对辖区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总结,并以月报形式上报新乡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每季度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总结通报。各级要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督查考核小组,定期对下级网格化监管工作组织考核。
(三)建立抽查通报和领导联系点制度
各级要不定期对环境网格化监管工作组织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分管联系相关责任区的县级领导、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能的政府部门,要积极督促指导联系点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协助开展环境隐患排查治理,研究解决环境保护重点难点问题,确保联系点环境保护形势平稳。
(四)建立信息管理通报制度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环境保护信息管理制度,及时掌握网格内环境管理动态,严格环境状况动态监控管理。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重点隐患需要由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的,及时报告并协助做好查处工作。
四、严格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的工作职责
(一)县(市、区)、管委会工作职责
1.县(市、区)、管委会级政府主要领导对网格化环境监管负总责,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督导各单位落实责任,研究解决环境监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顺利推进。
2.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落实分片联系点制度,承担联系点网格化监管工作的领导督查和指导责任,定期到联系点进行工作检查,监督联系点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
(二)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
1.制定乡(镇)、街道办事处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方案,编制网格化监管区域图和责任架构图,确定各网格的环境监管责任人和联系领导,明确工作人员环境监管责任。
2.健全完善乡(镇)、街道办事处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职能工作制度,落实环境监管工作所需的经费,按要求对网格环境监管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建立健全本辖区各社会单位的环境监管信息档案。
3.完善环境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发现环境隐患、违法建设活动的,组织相关人员予以整治。需上级部门配合的,协调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予以整治。
(三)村(社区)工作职责
1.落实本辖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落实网格的环境监管责任人,建立健全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监管信息档案。
2.加强对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和网格管理责任人履职情况的督促检查。
3.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向本辖区居民和企业负责人、企业员工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
(四)网格环境监管责任人工作职责
1.加强对分管辖区内各社会单位的环境监管,制订检查制度、规则、路线,按规定的频次对辖区内社会单位进行检查并认真填报检查记录。
2.建立健全本网格的环境监管台账,掌握社会单位新增、迁出情况,备案、登记所有社会单位基本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3.发现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环境隐患或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指导、监督隐患单位做好整改工作。
4.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助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进行环境保护宣传资料的编写发放,积极向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企业员工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
5.及时对网格内环境监管工作进行总结,并报送相关信息。
五、严格网格环境监管责任追究
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管委会要积极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严格落实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要求,强化环境监管责任,将环境监管工作纳入全市总体考核。对网格监管不尽职,干预环境监管执法,辖区环境敏感问题处置不当酿成不良影响,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等行为,上一级环保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政府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