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投资类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投资类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投资类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日

新乡市投资类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投资类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加强非法集资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电〔2010〕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投资类等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1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类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新乡市、名称中含有“投资”(除投资担保)字样的企业,包括实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咨询企业、投资管理企业等投资类企业。
  第三条市发改委负责投资类企业行业监督管理,研究提出投资类企业发展战略、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对全市投资类企业总体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分析、监测。负责与省发展改革委衔接沟通,与各县(市)、区发改部门联系,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第四条投资类企业实行属地监管,各县(市、区)政府和平原示范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是其辖区内投资类企业监管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发改部门负责其辖区内投资类企业日常监管工作。坚持不定期抽查和定期风险排查相结合,对投资类企业每季度组织抽查一次,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风险排查,做到尽职履责。重视和依靠发挥镇(办)、村(社区)作用。
  第五条市县发改部门会同当地工商、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建立投资类企业协商沟通信息交换工作机制,加强投资类企业账户(包括异地账户)监管和资金异常流动监测预警,实现投资类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与企业运营统计监管信息无缝衔接。
  市县工商部门要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在注册登记时严格把关,并按照省工商局随机确定抽查我市投资类企业名单组织我市投资类企业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发改部门、处非办函告,由辖区发改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建工作组进驻排查化解处置风险,并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第二章投资类企业经营行为
  第六条投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坚持诚实守信,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投资类企业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以承诺固定回报形式吸收资金。
  第三章投资类企业信息管理
  第八条市县发改部门应当与当地工商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平台,在投资类企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发生登记事项变更20个工作日内,实现投资类企业登记信息共享。
  企业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第九条各县(市)、区投资类企业应当在次年6月30日前,向当地发改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报告书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投资类企业发生以下事项,应当自发生或知道该事项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报告:
  (一)工商登记变更;
  (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三)涉及重大诉讼;(四)其他影响投资类企业有效存续的事项。
  第十一条市发改委建立投资类企业统计信息报送制度,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各县(市)、区发改部门向市发改委报送本辖区投资类企业统计信息,市发改委负责汇总分析全市投资类企业统计信息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发改部门应当在官方网站开设投资类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对投资类企业工商登记基本信息予以公示,同时向市发改委报备,由市发改委在官方网站公示全市投资类企业信息。
  第十三条市县发改部门对投资类企业信息公示应当按照实业投资企业、投资管理企业、投资咨询企业、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分类进行。
  第四章投资类企业信用建设
  第十四条投资类企业应当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信用管理责任人。
  第十五条市县发改部门应当加强信用信息记录,如实记录投资类企业及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等信用信息,分别建立市县投资类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市发改委负责制定投资类企业信用信息标准和目录,在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投资类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负责投资类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整理、交换使用和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数据共享。
  各县(市)、区发改部门加快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建立投资类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负责本地投资类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整理、交换使用和与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数据共享。
  第十六条投资类企业工商注册时应当向工商部门、开展信息登记时应当向属地发改部门提交依法合规经营诚信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承诺违法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
  第十七条在省发展改革委指导下,市发改委建立投资类企业信用评级和评级结果推介应用制度,组织各县(市)、区发改部门开展投资类企业信用评级工作。
  第十八条建立投资类企业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制度,市县发改部门应当在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分别在官方网站依法公开投资类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市县发改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投资类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对投资类企业失信行为实施惩戒。
  第二十条市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投资类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向社会提供投资类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行业自律第二十一条市县发改部门通过建立风险教育、社会举报、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向社会公告等制度,加强对投资类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监测发现有异常行为的投资类企业应当及时提示风险或进行警示教育。
  第二十二条市县发改部门对投资类企业实施分类监管或处置:
  (一)对正常投资类企业,支持其健康发展;
  (二)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向辖区发改部门提交年度报告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依法合规经营诚信承诺书,报告有关发生事项和报送统计信息或拒不接受检查的投资类企业,将其作为“逃避监管的投资类企业”,通过市县发改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
  (三)对连续6个月以上无经营活动的投资类企业,市县发改部门分别发函移交市县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对按照工商登记信息实地查找不到或电话联系不上的投资类企业,市县发改部门分别发函移交当地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法处置。
  第二十三条市县发改部门应当设立违法违规经营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及时处理举报与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投资类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举报。市县发改部门可以对举报者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四条市县发改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的作用,加强对投资类企业性质及其合法经营范围的宣传,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第二十五条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负责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账户实名制和账户管理制度,建立投资类企业账户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机制,对以下资金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测:
  (一)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集中转入、分散转出,分散转入、分散转出,且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的交易;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汇款的交易。
  对经人工甄别不能排除的异常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人民银行提交可疑交易账户报告。对涉嫌非法集资的可疑账户,人民银行甄别确认后应当第一时间将账户持有人姓名或企业名称报告当地处非办及发改部门、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市县发改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利用各类社会组织、投资者个人和机构,对投资类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鼓励投资类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成立行业协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对违规失信者,按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行业协会应当协助辖区发改部门对投资类企业进行管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对投资类企业监督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