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8日
新乡市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新乡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谁污染、谁补偿”、“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豫政办〔2010〕9号)和《关于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豫环文〔2012〕5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区域内地表水水环境生态补偿(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新乡段除外)。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方案,确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断面、监测频次,负责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数据质量保证和水环境生态补偿金核算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生态补偿金扣缴及资金转移支付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新乡市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管委会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污染减排及总量控制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断面水质达到考核目标要求。
第四条根据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和新乡市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管委会签订的环保责任目标,水环境生态补偿考核因子为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三项指标。
第五条水环境生态补偿金核算依据为:各考核监测断面的超标污染物通量、生态补偿标准和断面污染物超标倍数,计算方法见附件。
第六条如果我市省控出境断面水质超标被扣款,其上游考核断面只有一个出现超标现象的,则由辖该断面的地方政府或管委会全额承担省政府扣缴我市该条河流的生态补偿金。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周核算全市断面生态补偿金扣缴额度,每季度进行汇总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执行扣缴决定。
第八条扣缴的生态补偿金首先用于省财政对我市出境断面水质超标扣划的生态补偿金。年终结余部分及省财政补偿和奖励我市的水环境生态补偿金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一)70%用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水污染防治项目及生态引水;
(二)10%用于奖励考核断面年度达标率较高或达标率提高幅度较大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
(三)20%用于水环境水质、水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等。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新乡市环境保护局新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新乡市海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新环〔2009〕248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1〕110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乡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新乡市水环境生态补偿金核算方法
附件
新乡市水环境生态补偿金核算方法
一、考核断面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浓度低于市政府规定标准的,不扣缴水环境生态补偿金。
二、考核断面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浓度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依据超标污染物通量、生态补偿标准和监测断面污染物超标倍数,核算水环境生态补偿金。
三、生态补偿标准如下:化学需氧量的生态补偿标准为4500元/吨(包括海河、黄河流域),总磷的生态补偿标准为50000元/吨(包括海河、黄河流域),海河流域氨氮的生态补偿标准为14000元/吨,黄河流域氨氮的生态补偿标准为10000元/吨。
四、超标污染物通量为:(考核断面污染物浓度监测值-责任目标值)×周考核断面水量;监测断面污染物超标倍数为:(考核断面污染物浓度监测值-责任目标值)/责任目标值。
五、上游断面水质不超标时,若该考核断面某项污染物超标倍数小于或等于1,则该项污染物水环境生态补偿金=超标污染物通量×该项污染物生态补偿标准;当考核断面某项污染物超标倍数大于1且小于或等于2时,则该项污染物水环境生态补偿金=超标污染物通量×该项污染物生态补偿标准×2;当考核断面某项污染物超标倍数大于2时,则该项污染物水环境生态补偿金=超标污染物通量×该项污染物生态补偿标准×4。
六、上游断面超标时,要充分考虑上游来水污染物的影响,即扣减掉上游断面超标污染物通量;若考核断面的污染物通量小于上游断面污染物通量但污染物浓度高于上游断面污染物浓度的,则以两断面污染物浓度差为该考核断面的污染物浓度监测值。
七、考核断面生态补偿金为该断面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污染物生态补偿金之和。
八、考核断面水质浓度监测值采用《新乡市地表水环境责任目标断面监测通报》中的水质监测数据,即有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取其周均值,没有水质自动监测站的,以本周内手工监测数据为准。
九、对水质监测数据有异议的,应报请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裁定,并将裁定结果报市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