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5日

新乡市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管理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9号)和《省广电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广〔2011〕1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是指由政府补贴,在全市县级以下(含县级)农村地区开展的、面向广大农民群众的数字电影公益放映活动。
  第三条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的目标是1个行政村1月放映1场电影。
  第四条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按照“企业经营、市场运作、政府购买、群众受惠”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电影主管部门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工作,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制定扶持政策,做好本地区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的各项保障工作。
  第六条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市文广新局通过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由中标的农村电影放映主体,实施农村公益电影放映。
  二、场次管理
  第七条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任务,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和省财政厅按照国家财政部和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达的场次计划数,对市、县所辖行政村数进行审核并分解下达。
  第八条电影主管部门对中标的农村电影放映主体(以下简称中标单位)实施的放映场次、放映质量进行监督,实行目标责任考核。
  第九条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计算标准。放映1部故事片或1部长纪录片(90-120分钟)或1部长科教片(90-120分钟)为一场;短科教片累计放映3部为一场;1部短科教片加1部故事片合计为一场。因季节可调整放映场次,每晚放映不超过两场。
  第十条建立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公示制度,中标单位要在各行政村公告放映电影的名称、时间、地点和放映人员,接受农民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建立省、市级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监管平台,对全市农村电影放映实行实时监控,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统计以监管平台统计数据为主。
  三、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场次补贴专项资金”)是指国家财政为保障农民群众观看公益电影,对放映活动进行补贴的专项资金。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的预算根据年度公益放映场次计划确定,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实际放映场次先放后补、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和电影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场次补贴标准。每放映一场农村公益电影补贴不低于200元。中央、省、省辖市、县负担比例为50:17.5:17.5:15,其中省财政直管县(市)负担比例国家、省、县分别为50:35:15。有条件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第十五条场次补贴专项资金支出内容。
  一、农村电影放映员劳务费补助;
  二、农村电影放映员养老与人身意外保险补助;
  三、开展电影放映活动所需支付的交通费补助;
  四、放映技术服务费(含影片片租)补助;
  五、其它直接用于电影放映环节的费用补助。
  第十六条市、县级电影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的放映场次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主要包括:以河南省农村电影放映监管平台监控数据为主,农村电影放映情况回执单为辅,结合电影主管部门放映实施期进行的明察暗访及放映结束后抽查放映日志的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中标单位和各县(市)、区电影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结算依据。市财政局以市文广新局对全市放映场次的考核结果为依据,安排下年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放映场次计划、补贴标准和分担比例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国家、省、市级财政配套资金下达到各县(市)、区财政后,各县(市)、区财政按要求比例足额落实配套资金,下达到各县(市)、区电影主管部门,由各县(市)、区电影主管部门根据市文广新局出具的场次完成情况书面通知,与中标单位结算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
  结算后,中标单位应将放映员劳务费及时、足额发放到每一个放映队。
  第十八条中标单位、各放映工作站对场次补贴专项资金必须与原电影公司账目分离,实行单独管理,单独核算。
  四、资助设备管理
  第十九条政府配备的农村电影放映设备属于国有资产,由市文广新局纳入固定资产并负责管理,各级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进行监督。中标单位受政府委托享有经营使用权。
  第二十条市文广新局负责对设备进行编号、登记造册,做好固定资产台帐,确保政府资助的农村电影放映设备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条中标单位按4至5年时间使用期,对政府配备的放映设备循环提取折旧费,暂存于市文广新局指定账户,用于农村数字电影放映设备的更新和改善。
  第二十二条国家资助的农村电影放映设备使用年限已满的,应当向省和省辖市电影主管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批准后由市文广新局按相关财务规则报废和采购新设备。
  第二十三条市、县级电影主管部门要不定期对本辖区的农村数字电影放映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五、放映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电影放映员由市文广新局和中标单位制定招聘条件,由中标单位负责招聘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对新招聘的农村电影放映员,经培训合格后,发放放映员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十六条中标单位必须与农村电影放映员签订放映设备使用、放映场次任务等有关合同。
  六、其他
  第二十七条市文广新局和中标单位定期对农村数字电影放映事迹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管理不完善,责任不到位,影响公益放映场次目标任务完成的;
  (二)统计数据不实,虚报放映场次的;
  (三)对场次补贴资金未及时足额发放,或未按使用范围和发放程序发放,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配套资金不到位或截留、克扣、挪用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的;
  (五)在放映中违规放映侵权盗版电影片的;
  (六)管理不善而造成设备毁坏、丢失,或未发挥其应有效用的,或将设备转卖、变卖而使国家资产流失的;
  (七)设备折旧费挪作它用的。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2012年5月23日发布的《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新乡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新乡市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2〕70号)同时废止。主办: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督办:市政府办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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