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2日
新乡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中原经济区强市、打造幸福新乡,进一步发挥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支撑带动作用,更好的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主动性、创造性,建立银行与地方经济互利共赢的长效激励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各市级驻新乡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农发行新乡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新乡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新乡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乡分行、新乡农信办等)。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新乡银监分局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按年度进行考核。
第二章考核指标体系
第四条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指标体系由三部分组成:数据指标、评价指标和系统对比指标。
第五条数据指标是考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款情况、信贷质量的指标,包括新增融资额、新增存贷比、余额存贷比、贷款增长率,考核数据以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第六条评价指标是考核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在其职能范围内对本年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新乡市经济社会的贡献程度进行打分评价。
第七条系统对比指标是评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年度业务发展提升状况的指标,激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在系统内争位次,更好的服务新乡市地方经济发展。
第三章数据指标计分方法
第八条数据考核指标、单项基本分、记分方法如下:
(一)新增融资额(40分)。新增融资额包括两部分:新增表内贷款和其他实际融资。其中:
新增表内贷款按季均测算,四个季度分别以3:3:2:2的权重对当季新增贷款进行加权平均,当季核销及剥离不良贷款还原计入当季新增贷款。
其他实际融资指经人民银行、银监局统计确认的或有协议证明的未计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内贷款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为新乡提供的实际资金支持(包括从总行、省行资金池以及外市调配进入我市的资金)。其他实际融资按照当年新增部分100%的比例计入考核。新增融资额计分方法: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新增表内贷款、其他实际融资之和前3名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各金融机构新增融资额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40),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40分。
(二)新增存贷比(12分)。新增存贷比为表内新增存贷比。以年度全市新增存贷比的2倍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存贷比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12),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2分。
(三)余额存贷比(5分)。余额存贷比为表内余额存贷比。以年度全市余额存贷比的1.5倍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余额存贷比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5),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
(四)贷款增长率(8分)。贷款增长率为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统计的表内贷款同比增长率,即(当年末贷款余额一上年末贷款余额)/上年末贷款余额。以年度全市贷款增长率的2倍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增长率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8),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8分。
第四章评价指标计分方法
第九条评价考核指标、权重占比、记分方法如下:
(一)政策考核(10分)。由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根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货币信贷政策、优化信贷结构、支持重点领域信贷需求等情况,新乡银监分局根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监管政策、落实监管要求、提升服务能力等情况,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各银行落实市委、市政府防范信贷风险,支持实体经济等有关政策部署情况,分别提出考核分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此项得分为三个分值的算术平均值。农信社当年贷款总量和节奏符合人民银行金融宏观调控要求的,在考核得分的基础上加2分,最高得分不超过10分。
(二)服务评价(10分)。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市财政、发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信、科技、农业、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水利等部门根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服务进行打分评价,取算术平均值。
第五章系统对比指标计分方法
第十条系统对比指标(15分)。
(一)新增贷款增速与全省本系统平均增速比较。持平得4分,每高一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不超过7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0分。
(二)新增贷款增速与自身同期比较。持平得4分,每高一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不超过8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0分。
第六章考评奖励方式第十一条数据指标、评价指标和系统对比指标得分之和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得分,得分相同的,新增表内贷款多的排名在前。
第十二条对考核排名前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金融支持新乡经济发展优秀单位”奖项,报请市政府对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奖励。其中:一等奖1家,奖金50万元,二等奖2家,每家奖金40万元,三等奖3家,每家奖金30万元。
对中国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新乡银监分局等金融管理机构的测评,依据其对各商业银行的服务、监管、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引进机构、再贷款再贴现等工作实效和对新乡市经济发展的支持程度,按照最高不超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二等奖的奖励金额,报请市政府研究审定。奖励资金总计300万元,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以后年度奖励金额可视我市GDP和财政收入增长速度,报市政府同意后调整。
第十三条对当年通过创新产品、表外业务对新乡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机构,设立“金融支持新乡经济发展创新单位”奖项。对当年业务发展提升较快,支持新乡经济发展成绩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金融支持新乡经济发展进步单位”奖项。以上两项奖项,报请市政府对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机构给予通报表彰,不再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奖金发放。本办法所涉及的所有奖项的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单位及有突出贡献的科室或部门。
第十五条考核小组根据考核结果,每年一季度提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度考核奖励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对当年新引进开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暂不纳入本年度考核范围。
第十七条本办法考核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激励约束办法〉的通知》(新政〔200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