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7日

新乡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金融局2016年1月7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5〕2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1〕86号)、《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豫工信〔2012〕52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投资类等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1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新乡市境内,经监管部门批准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或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并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两类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新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县(市、区)政府指定的两类机构监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负责、一线把关”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两类机构监管责任制,将防范、打击和处置两类机构非法集资风险管理工作纳入行业监管的职责范围,负责对辖区内两类机构实施以防控风险为核心的持续动态监管,开展监测、调查、报告、取缔、后期处置等工作,引导两类机构规范健康发展。
  第五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当主动适应市场新形势,加快转变监管方式,建立健全监管清单制度、信息公示系统、信用约束机制、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形成审批监管、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相协调的市场监管机制。
  第六条两类机构风险管理工作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实行属地政府负总责,同级监管部门一线把关,同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组织、协调。
  第二章严格监管
  第七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6号)、《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豫工信〔2012〕525号)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两类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工作,切实履行行业一线把关职责。
  第八条各级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监管约谈、风险警示、业务培训和考试等形式对辖区内两类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对其履行职责、依法依规经营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九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当监督两类机构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加强业务经营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存款,禁止账外经营,不得从工商企业获取资金。对从事禁止性业务的两类机构,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银监局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金实行银行托管的意见》(豫工信〔2011〕349号)要求和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账户管理规定,监督融资性担保公司将注册资本金40%交由银行托管;监督融资性担保公司按规定落实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制度;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落实信贷账户专户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各级监管部门在发现问题、接到举报,或接到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转来的资金大额异常变动警示函或涉嫌非法集资银行账户报告时,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专项检查。
  第三章监测预警第十二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化解担保风险的指导意见》(豫担保整顿〔2012〕1号)等有关规定,不定期地开展本辖区两类机构非法集资排查和评估工作。重点排查有风险苗头、群众举报或经营异常的两类机构。对拒不接受风险提示、拒不整改风险隐患、拒不落实政府监管指令的市场主体及其负责人,列入行业“黑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涉嫌犯罪的两类机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两类机构风险预警预报机制,完善预警发布等级,确保预警的及时性、准确性。对出现较大经营失误,内部股东出现异常变动的两类机构,实行一级预警,加强信息收集,关注其经营行为;对经营混乱、资金流动异常,发生群众举报的两类机构,实行二级预警,加强现场管理,实行企业经营周报制度;对出现挤兑事件的两类机构,实行三级预警,迅速进驻工作组,实行人员及资产“双控制”,并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情况,加快企业违法行为定性。
  第十四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两类机构风险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细分各级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建立市、县两级两类机构风险应急机制,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处置高效”的应急机制,发生突发事件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控制、减轻和消除两类机构风险性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第十五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分析本辖区两类机构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做好向上级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信息报告、通报等工作,做到渠道传送顺畅、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六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当认真落实两类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风险事件协调处置机制,妥善处理两类机构重大风险事件,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各县(市)、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两类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网上诉求系统,设立曝光平台,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社会力量监督。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两类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和业务培训、风险和警示教育等,增强从业人员守法合规经营意识。
  第十八条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各类新闻媒体的作用,以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方式,推出公益广告、宣传单、宣传手册、招贴画等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社会宣传产品,加强两类机构性质及合法经营范围宣传。
  第十九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两类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强化行业自我约束,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行业保护、行业监督、行业约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健全行业企业自我管理机制,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同、行业规范、公众参与”的市场多元监管格局。
  第五章组织保障
  第二十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常态治理、打防并举”的原则,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措施,细化工作责任,建立完善应急机制、工作协调机制、督导检查机制,把防范、打击和处置两类机构非法集资作为重点工作,排查风险苗头,查处重大案件。
  第二十一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一线把关职责,将日常业务监管与非法集资风险监测相结合,加强对两类机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和风险排查,牵头本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查处工作,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置。
  第二十二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做到信息资源共享,上下渠道畅通,事件处置早、快、准,案件查处及时果断。县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快速反应的两类机构风险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工作责任机制;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持一线把关。公安部门应当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新乡银监分局应当协助做好违法违规资金流向的排查工作;工商部门依法做好两类机构的工商登记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级监管部门要分解落实责任,建立专项考核制度,定期评估责任落实情况。市级监管部门应当定期组成督导组,对各县(市)、区打击两类机构非法集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令行禁止、执行有力。对工作深入细致、措施得当、成效明显的予以表彰;对行动滞后、工作不力、处置迟缓,造成恶劣影响,引发重大风险事件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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