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引黄调蓄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5日
新乡市引黄调蓄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范全市引黄调蓄工程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激发和调动全市引黄调蓄工程建设的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黄调蓄工程补助资金,是指新乡市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各县(市)、区及市区引黄调蓄工程建设费用补助性支出的市级专项资金,根据各引黄调蓄工程的建设进度,于上一年度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通过对引黄调蓄工程建设进行市级资金补助,建立引黄调蓄工程建设运行的良性机制,进一步提高各县(市)、区及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引黄调蓄工程的积极性,加快全市引黄调蓄工程建设步伐。通过调蓄工程措施的配套完善,提高全市黄河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
第四条引黄调蓄工程建设补助资金应严格按照《河南省引黄调蓄工程总体安排意见(2014-2020年)》(豫发改农经〔2014〕1144号)(以下简称《总体安排意见》)的引黄调蓄工程名录,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国家及水利等相关行业的规划、规程和有关技术标准。
第二章引黄调蓄工程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引黄调蓄工程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为列入《总体安排意见》内的40处引黄调蓄工程,且工程已经履行审批程序,通过竣工验收并发挥一定效益。
第六条引黄调蓄工程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其资金用于补贴引黄调蓄工程前期工作费用、建设支出及水费支出,不得用于项目建设管理费、人员工资、公用经费、修建楼堂馆所、购置交通工具、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三章补助方式及标准
第七条引黄调蓄工程补助资金为工程建设一次性补助经费。
市财政局、市水利局依据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开工,在2018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引黄调蓄工程,根据有关批复文件,按竣工验收报告中的库容进行一次性补助。
对已完成一期工程、蓄水并发挥效益的引黄调蓄工程,2016年1月1日以后开始扩容建设二期、三期等的引黄调蓄工程,2018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新扩容部分建设任务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新扩容工程适用此资金管理补助办法。
第八条引黄调蓄工程补助资金补助标准
市财政局、市水利局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为依据,按照2016~2018年度实际建成的引黄调蓄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中的库容(包括新扩容部分)采取每立方米补助1元,据实一次性拨付建设补助资金。本年度预算多余部分滚动至下一年;若上一年度全市引黄调蓄工程建设补助资金支出超出当年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不足部分下一年度补齐。
第四章引黄调蓄工程补助资金申请
第九条引黄调蓄工程补助资金的申报主体为工程建设管理单位。
第十条引黄调蓄工程补助资金应由工程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拟竣工验收的引黄调蓄工程建设补助资金预申请及有关批复文件报同级财政、水利部门,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列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引黄调蓄工程补助资金申请单位对上报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各县(市、区)财政、水利部门及市直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市级财政、水利部门。申请引黄调蓄工程建设补助资金需在竣工当年提出申请,并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县(市、区)财政、水利部门联合申请拨付调蓄工程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市直有关部门直接申请;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或核准文件;
(三)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
(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引黄调蓄工程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违反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对在引黄调蓄工程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引黄调蓄工程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察等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引黄调蓄工程补助资金相关补助标准因政策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