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30日
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发〔2014〕16号),设立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煤炭生产许可职责。
2.取消煤炭经营资格许可职责。
3.取消工艺美术大师初审转报职责,具体工作交由相关行业协(学)会承担。
4.取消企业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手续核准职责。
5.取消设备维修单位资格认定职责。
6.取消“技术创新”项目核准职责。
7.取消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许可年检职责,转为日常监管。
8.取消工业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职责。
9.取消重点工业产品达标备案职责。10.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二)整合划转的职责。1.将分散在各部门的煤炭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整体划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三)承接(新增)的职责。
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
2.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强化信息化对经济社会的带动作用;推进制造业与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
3.加强产业创新体系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发展有关新兴产业,以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4.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提出全市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工业和信息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和推动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相关政策;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引导和扶持工业和信息产业的发展。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三)监测分析全市工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负责全市电力行业规划、管理和监督。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制造业服务化、平台化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推进产业融合与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供应链管理技术推广应用,协同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五)负责提出全市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国家、省对口部门和本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省、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六)组织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产业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承担全市食品、造纸、水泥、纺织、煤炭、电力能源等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工作。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全市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信息化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建设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八)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产业发展导向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转移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工作;编制发布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合作指南;在产业集聚区框架内研究制定产业转移示范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行动计划,负责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工作;指导各地开展集群式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督导重点签约项目的落实;负责产业转移项目监测、统计工作;研究协调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九)承担全市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的责任。组织拟订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的规划、政策;依托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十)负责全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拟订中小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推动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协调所属企业对外合作及招商引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十一)统筹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指导协调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推进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基于信息技术的新兴业态发展。
(十二)承担相关信息安全管理的责任。负责协调维护全市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和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承担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协调处理重大事件。
(十三)负责对所属各种经济成分的工业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规则。负责全市重点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培育和发展,研究提出政策、措施;指导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四)推进全市工业和信息化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
(十五)按照企业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指导所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管理、劳动人事管理、党团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信访稳定工作和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工作。(十六)研究提出全市煤炭工业发展政策和建议;拟订全市煤炭工业的发展规划、行业政策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全市煤炭、煤层气开发及综合利用,依法规范和整顿煤炭生产秩序;负责提出煤矿改扩建项目的行业审查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煤矿技术改造项目。指导全市煤炭行业产业结构调整;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工作。
(十七)拟订并组织实施非煤矿山行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贯彻实施行业准入政策;调整优化行业布局和产业结构,整顿和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推进非煤矿山合理开采和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检查非煤矿山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设2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负责保密、机关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工作;负责重要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日常值班、应急值守工作;统筹机关电子政务建设应用工作;编报部门预决算,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组织研究新型工业化的战略性问题和工业、信息化发展战略,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工业和信息化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和协调工作;组织提出工业和信息化体制改革建议;开展工业和信息化软课题研究,负责软课题管理;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重要文件、综合性理论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机关信息工作。
(三)规划与产业政策办公室。组织拟订全市工业、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国家、省对口部门和本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性建设资金、技术改造资金安排的建议并联合相关部门下达投资计划;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核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并监督执行全市工业、信息化的产业政策,提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拟订和修订全市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的相关内容;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准入条件,会同有关方面实施汽车、农药准入管理。
(四)科技科。拟订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组织实施有关国家和省、市科技重大专项、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结合;承担行业科技成果和情报管理工作;组织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技术基础工作;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新乡市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企业技术创新、国内外技术交流合作、国有企业设备管理等技术基础工作。
(五)运行监测协调办公室。监测分析全市工业日常运行情况,分析工业形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开展企业提升培训;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参与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相关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制造业服务化、平台化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推进产业融合、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供应链管理技术推广应用,协同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负责交通联运工作;负责全市电力行业规划、管理和监督。
(六)节能与综合利用科。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信息化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和污染控制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七)对外交流合作办公室。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产业发展导向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转移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工作;编制发布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合作指南;在产业集聚区框架内研究制定产业转移示范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行动计划,负责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工作;指导各地开展集群式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督导重点签约项目落实;负责产业转移项目监测、统计工作;研究协调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八)中小企业服务办公室。负责全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拟订中小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提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建议;负责推动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等服务体系建设,协调中小企业对外合作及招商引资工作。
(九)原材料工业科(市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办公室)。承担钢铁、有色、黄金、稀土、石化(不含炼油)、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等行业管理工作,综合协调产业生产、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原材料市场情况并提出建议;承担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农业化学物质行政保护有关工作;负责产业发展的招商引资工作。
(十)装备工业科。承担全市通用机械、汽车、民用航空、民用船舶、轨道交通机械制造业等行业管理工作;拟订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托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负责装备制造业产业和电池与电动车产业推进工作,综合协调产业生产、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负责产业发展的招商引资工作。
(十一)消费品工业科。承担轻工、纺织、食品、医药、家电、工艺美术等行业管理工作;承担盐业和国家储备盐行政管理、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工作;负责纺织服装产业、食品产业和现代家居产业推进工作,综合协调产业生产、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负责产业发展的招商引资工作。
(十二)高技术工业科。承担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产业等工业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系统装备、微电子等基础材料的开发和生产;组织协调有关重大工程项目所需配套装备、元器件、仪器和材料的国产化;促进电子信息推广应用;按规定权限审核高技术产业建设项目有关事宜;负责电子信息产业、生物与新医药产业推进工作,综合协调产业生产、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负责产业发展的招商引资工作。
(十三)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统筹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年度计划、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信息化重大工程建设;推进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基于信息技术的新兴业态发展;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发展,协调推动跨行业、跨部门互联互通;推动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协调推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基础性工作;推进生产和制造系统信息安全工作;负责信息安全防护、应急管理和处置;指导软件业发展;拟订并组织实施软件、系统集成及服务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推动软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软件服务外包;指导协调信息安全技术开发;拟订全市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承担市信息化和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组织人事办公室。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劳资、保险福利及退伍军人安置工作;负责所属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培训;指导企业自主培训工作;负责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考察与日常管理;负责所属企业基层党的建设工作。
(十五)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负责贯彻国防科技和军转民工作的政策法规及规章;协助军工企业完成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协调军品任务的配套工作;负责军工企事业单位军转民工作的协调,参与组织民品项目的立项、评审、鉴定验收工作;负责全市民爆器材生产、经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业管理;负责军工企业、事业单位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
(十六)企业改革科。负责所属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会同有关方面拟订促进企业发展及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对所属各种经济成份的工业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规则,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负责全市重点企业和大型企业集团的培育和发展,研究制定和协调发展大型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和协调所属企业实施改制改组、兼并破产工作。
(十七)信访办公室。受理所属企业来信、来访;为来信来访人员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维护来信来访者的合法权益;承办上级领导机关、市信访局转办交办的有关信访案件;综合研究分析系统信访工作情况,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提供信访信息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十八)行政事项服务科(企业发展环境科)。负责统一受理(办理)送达行政许可事项,催办督办有关行政事项办理进度,联络并协调相关科室及部门许可事项报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优化企业经营环境的有关政策,参与经济发展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做好企业减负工作;调查研究优化企业经济环境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完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政策和措施,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
(十九)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认真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研究编制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煤炭生产开发规划;贯彻执行煤炭行业政策、技术标准、煤矿准入条件和开办标准;指导煤炭工业生产建设技术工作,监督煤炭企业执行生产建设规范和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煤炭、煤层气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依法规范和整顿煤矿生产建设和经营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对煤矿建设项目设计进行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制订本辖区煤炭资源整合方案;负责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煤矿质量标准化相关资料的初审和上报工作;指导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监督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项制度,严格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和建设;对可能影响安全生产的情况及时预警;负责煤炭行业统计信息汇总、经济运行分析工作;负责全市煤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重点监管辖区内省骨干煤炭企业,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县(市)、区煤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煤炭行业产业结构调整;负责全市煤炭行业科技进步、节能降耗、淘汰落后和统计调度工作;负责全市煤炭行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市场信息发布;负责对全市煤炭行业职工教育培训和职业健康教育监督检查。
(二十)党委办公室(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9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其中1名副主任兼任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主任);正科级领导职数26名(含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科科长各1名,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2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0名。
核定驾驶员编制3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作为行业管理部门,主要是管规划、管政策、管标准,指导行业发展。要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二)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编制煤炭、煤炭清洁利用等相关能源发展总体规划、计划和拟订相关政策措施等职责,涉及煤炭的部分应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在相关总体规划内制定煤炭行业发展专项规划,统一负责煤炭工业管理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或上报国家、省投资主管部门、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煤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须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提出行业审核意见。
(三)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煤矿安全生产具体监督管理责任,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调解决煤炭安全生产相关重大问题。
(四)与市科学技术局相关职责分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行业科技创新投入工作,相关资金投入报财政部门的同时抄送市科学技术局;市科学技术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统筹管理科技投入。
(五)与市商务局有关职责分工。招商引资工作由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各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并承担相应责任。市商务局负责协调推进全市招商引资工作,侧重境外招商引资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承接工业和信息化转移工作。
(六)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投资审批、核准、审核的范围、标准和程序。
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审核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和涉及综合平衡、重大布局的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需由市级层面管理的其他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审核项目须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3.涉及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管理部门提出规模、方向和资金安排意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平衡,其中需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投资计划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并联合下达。
(七)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管理部门拟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政策,制定统一的制度、规范和程序,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推动发展和规范第三方评估机构。2.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审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对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进行节能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评审意见,在与能源消费总量、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衔接平衡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八)领导市盐业管理局。
(九)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