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30日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发〔2014〕16号),设立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产权不明确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审核职责。
  2.取消未完成补偿安置建设项目转让批准职责。
  3.取消中级建设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职责。
  4.取消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审核职责。
  5.取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职责。
  6.取消建设部科技项目申报审核职责。
  7.取消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职责。
  8.取消审批拆迁单位房屋拆迁资格和资质等职责。
  9.取消参与城镇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开发利用职责。
  10.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二)加强的职责。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监督管理职责,增强城市综合承载力、城市防灾减灾综合能力和节能减排功能。
  (三)承接(新增)的职责。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三级以下(含三级、四级、暂定)资质审批职责。
  2.指导监督城市供水、燃气、集中供热等企业对行业标准规范、质量评价体系的贯彻实施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制定全市工程建设、村镇建设、城市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参与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城建系统综合执法监察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二)承担全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和农村转移人口住房保障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制定的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法规,拟订配套规定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各类棚户区改造政策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发展的责任。组织研究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组织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建设相关制度并监管实施。加强房地产开发主体市场行为监管,健全房地产开发项目、企业和人员社会诚信体系;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场秩序;拟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及制定相关制度并指导、监督实施。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对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定全市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和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建筑施工、建设监理、招标代理、工程检测、造价咨询的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行业企业资质、执业人员资格的审查报批、核准和行业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出市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筑工程装饰装修行业管理;负责立项后的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组织实施及监管工作。
  (六)承担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拟订全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组织全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推广和应用。
  (七)承担建立健全全市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责任。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负责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的管理;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八)指导全市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依照特许经营协议对城市供水、燃气、集中供热、城市污水处理的运营进行规范监管;配合水利部门进行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市政公用事业设施建设市场准入、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及工程质量;负责管理市政公用事业行业施工、经营企业资质;负责全市城市道路、桥梁、排水、污水处理以及供水、燃气、集中供热等市政设施、公用事业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市区防汛排涝工作;负责市区河渠综合治理;负责城市亮化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管理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组织或参与各类城市创建、评比;指导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指导全市小街巷建设、改造、整治工作。
  (九)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承担全市园林绿化市场管理及行业管理。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指导风景名胜区的申报、规划和保护利用监督相关工作;参与有关部门组织世界(国家)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申报工作;参与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十)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小城镇及村庄建设管理政策、法规;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等工作;指导美丽宜居镇村建设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及申报工作。
  (十一)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拟定建筑工程质量、建设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开展智慧城市建设工作;组织重点科技项目推广应用。
  (十三)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政策、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细则并组织实施。
  (十四)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法制建设、普法教育、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地方建设规范性文件起草、报批和建设法规咨询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重大建设违法违规案件。
  (十五)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业务培训和各类学术活动。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文字材料、督查、目标管理、后勤、车辆管理、网站管理、机关文书档案、计划生育、综合治理、信访等工作;承担信息、保密、对外联络、接待、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工作;指导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协助委领导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二)法制与安全科。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起草、报批和建设法规咨询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重大建设违法违规案件;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普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及赔偿等工作;组织研究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方面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或参与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房屋征收管理科。宣传贯彻国家、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拟订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及制定相关制度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对各县(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房屋征收建立评价体系;协调、指导房屋征收有关问题的处理。(四)建筑管理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工程建设管理和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拟定全市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和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工程造价定额、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建筑竣工验收备案、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制度并监督执行;审查报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出市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审查报批或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并监督管理;审查报批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检测机构资质并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指导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建筑工程装饰装修行业管理;指导建筑行业改革改制工作。
  (五)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科。贯彻落实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技术政策和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资质初审报批并监督管理;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推广和应用;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点科技项目及成果推广应用;管理行业科技成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及技术创新;组织实施重大绿色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建筑节能及新型绿色建筑材料、产品的推广应用;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对外技术交流合作工作;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的确认和推广应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细则并监督执行;承担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勘察设计行业改革工作。
  (六)公用事业科。拟订全市公用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拟订城市公共服务应急预案;负责监督管理全市燃气、集中供热、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工作;指导监督供水、燃气、集中供热等企业对行业标准规范、质量评价体系的贯彻实施;负责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和设施改动的审批工作;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燃气、集中供热二次管网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公用事业企业经营行为;配合发展和改革部门调整燃气、集中供热、城市供水价格;配合水利部门进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指导公用事业行业改革工作。
  (七)市政工程科(市区防汛办公室)。拟订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依法监督和管理市政工程建设市场;承办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监督市政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及后评价工作;监督执行市政工程建设行业技术标准;负责城市排水、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市区夜景照明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市区防汛排涝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排水许可审批和自备井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运营;监督管理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指导市区小街巷建设、改造、整治工作;指导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工作;指导市区河渠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市政行业改革改制工作;
  (八)风景园林科。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市场管理及行业管理;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监督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质量标准、竣工验收工作;指导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申报、规划和保护利用监督工作;参与有关部门组织世界(国家)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申报工作;参与有关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进行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县(市)城区绿化工作;指导市区街道绿化建设;指导园林绿化行业改革工作。
  (九)村镇建设科。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小城镇及村庄建设管理政策、法规;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等工作;指导美丽宜居镇村建设工作;指导村镇建设各类试点和中心镇、重点镇建设工作;组织申报传统村落工作,指导村镇迁建、重建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统筹城乡发展相关工作,协调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城乡发展。
  (十)综合开发管理科。拟订全市房地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组织制定房地产市场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房地产市场运行进行监测;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报批、核准;负责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主体市场行为监管,建立健全企业、项目、人员诚信监督体系,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施动态监管;优化房地产业和产品结构,保持全市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十一)计划财务科。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城建统计报表工作;组织拟订委中期财政规划草案。
  (十二)人事科。承担委机关机构编制及人事管理工作;指导委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及人事管理工作;按照委党委安排,承担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职责;指导委属单位及行业的专业技术职务改革及评聘工作;指导行业职业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委系统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党委办公室(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及系统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负责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党员干部政治理论培训、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负责系统宣传、新闻报道工作;负责工、青、团、妇及系统政研会相关工作;负责系统厂务公开、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委党委会、民主生活会、中心组(学习)会议筹备、记录和党务文稿起草工作;负责行风热线、“12319”城建热线管理工作;负责住建系统城市管理方面协调监督工作。
  (十四)行政事项服务科。负责统一受理(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审批和证件的发放;协调相关科室及部门对报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和管理;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建设工程并联审批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5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8名(含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科科长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核定驾驶员编制4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审报,并要加强与交通运输局协调配合,确保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有效衔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建设。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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