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30日

新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发〔2014〕16号),设立新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责。
  2.取消举办大型经贸、文化、体育等集会活动安全预案备案职责。
  3.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新增的职责。
  1.负责以下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职责。
  (1)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2)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3)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4)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5)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6)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职责。
  (三)下放的职责。
  1.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备案职责下放至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2.将安全评价报告备案职责下放至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3.将储存剧毒化学品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备案职责下放至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4.将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备案职责下放至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5.将市级审批权限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职责下放至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四)调整的职责。
  将市辖区内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监察职责划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全市综合性安全生产规划、标准,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政策及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不含特种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重大危险源监控及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四)承担非煤矿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并负责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信息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协助国家、省调查重大以上事故。
  (七)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八)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九)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不含煤矿安全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不含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的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十)组织拟订全市安全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申报、推广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和监督监察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及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8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科技装备科)。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以及信息、安全、保密、提案、议案、信访、督查、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拟订和监督执行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工作制度;承担行政事务管理和有关外事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和扶贫等工作;组织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申报、推广和技术示范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规定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行政事项服务科)。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承担安全生产方面的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工作,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全市安全生产系统的法制建设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和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综合协调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专家组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依法组织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受理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查处和举报奖励等工作;受市政府委托,负责一般事故的批复与结案工作;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有关地方及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和监督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和管理有关安全生产资格考核工作(不含煤矿);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负责统一受理(办理)送达行政许可事项,催办督办有关行政事项办理进度,联络并协调相关科室及部门许可事项报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三)综合协调科。研究提出关于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联系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通报全市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全市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和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信息统计分析工作;分析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和重大事故风险,发布预警信息。
  (四)安全监督管理一科。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天然气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不含特种设备)安全情况;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依法监督核查相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价、评估工作;指导协调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安全监督管理二科。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依法监督核查相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指导协调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导和监督相关行业的安全评价、评估工作;参与相关行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六)安全监督管理三科。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医药、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不含特种设备)安全情况;承担相关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烟花爆竹经营准入管理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承担市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依法监督核查相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指导和监督相关行业的安全评价、评估工作;指导协调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七)安全监督管理四科。依法监督检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不含特种设备)安全情况;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依法监督核查相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指导协调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导和监督相关行业的安全评价、评估工作;参与相关行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八)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不含煤矿)职业卫生情况;拟订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定;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安全健康培训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总工程师、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核定驾驶员编制1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煤炭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煤矿安全生产具体监督管理责任;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调解决煤炭安全生产相关重大问题。
  (二)关于燃气与天然气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城镇燃气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监管,城市门站以外的按照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管理。
  (三)关于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主管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除外)保护工作,协调处理全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城镇燃气管道除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核查工作,以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相关监管工作。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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