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30日
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发〔2014〕16号),设立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职责。
2.取消国储棉出入库公证检验职责。
3.取消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证书办理职责。
4.取消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职责。
5.取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评定职责。
6.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核发职责下放至县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三)调整的职责。
1.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医疗器械强制性认证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承接的职责。
1.移动式压力容器、电站锅炉使用登记职责。
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许可和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职责。
3.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充装单位除外)许可职责。
4.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颁发职责。
(五)新增的职责。
实行组织机构代码基本信息年度报告制度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我市质量技术监督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技术监督法规建设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二)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负责全市质量宏观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质量振兴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建立产品质量诚信制度;推进实施名牌发展战略;牵头组织开展政府质量工作考核;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依法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依法开展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市级强制检验、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我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工作;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根据市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全市有关专项打假活动。
(四)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参与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标准并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负责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相关工作。
(五)负责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溯源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质量认证和实验室技术能力的认证认可工作;研究制定全市认证认可工作制度;负责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监督管理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认证中介服务和技术评价工作。
(七)负责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使用登记工作;对省质监局授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考试项目进行审核、发证;按照相关规定的权限对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组织调查处理。
(八)制定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质量技术监督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负责全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以及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和信息服务工作。
(二)法规科(执法督查科)。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管理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产品质量、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认证认可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全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从源头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承担组织协调全市有关专项打假活动及跨县(市)、区案件的查处和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工作;承担组织协调全市重点产品质量区域整治工作。
(三)质量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全市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和质量奖励制度;建立全市产品质量诚信制度;组织开展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组织和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依法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依法开展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产品质量统计分析工作;拟订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拟订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核县(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计划;承担全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和风险监控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产品质量的行业和专业性监督工作;组织监督检查全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监督管理全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仲裁检验、鉴定工作;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工作;协调、指导全市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四)标准计量科。贯彻实施国家、省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标准化体系,推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协调开展本辖区农业标准化、工业标准化、服务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并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负责全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计量法律、法规;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管理市级最高计量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依法监管全市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比对工作;规范和监督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推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计量器具证书制度;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配合开展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市计量工作规划、计划;组织计量合格确认工作,引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完善计量检测体系。
(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负责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使用登记工作;对省质监局授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考试项目进行审核、发证;依法对一般特种设备事故进行组织调查处理。
(六)认证认可管理科(科技信息科)。组织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拟订认证认可工作制度;负责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对相关的认证中介服务和技术评价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拟定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全市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机构的改革与发展,提出技术机构及实验室建设规划、计划和科研经费年度计划方案并监督执行,组织开展相关科研和技术引进等工作;组织系统技术开发、成果推广、科研项目、发明专利、科技成果评审和奖励等工作。
(七)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教育培训、职业资格和外事等工作;承办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有关事项。(八)计划财务科(审计科)。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的计划财务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编报财务收支计划及年度预决算;管理各类资金、非税收入、国有资产及政府采购工作;负责罚没物资拍卖、销毁的报批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拟订所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九)行政事项服务科。负责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非许可行政审批以及具有审批性质的其他服务事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的动态管理,统筹“窗口”服务工作;负责特种设备、标准、计量、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等事项的受理、审核(办理)工作;协调涉及现场踏勘、专家论证、送达行政审批决定、检验检测等环节的组织工作;负责联络并协调相关科室及部门解决事项办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催办督办有关服务事项办理进度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科科长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质监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采取切实措施加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当及时通报质监部门,质监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二)下属单位与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