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奖补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奖补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新乡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奖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1日

新乡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奖补方案


  为做好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大气污染治理项目有效落实,激励企业治污、减排积极性,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补大气污染治理项目,为使专项资金发挥出最大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资金奖补原则和范围
  (一)奖补原则
  1.注重实效,先急后缓原则。优先安排周期短、见效快、贡献大的项目。
  2.突出重点,服务大局原则。侧重支持任务重、难度大、影响广的行业。
  3.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严格执行简易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审核程序。
  4.择优多奖多补原则。对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企业,授予“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示范企业”称号,并给予高标准奖励。
  5.先报先奖,总额控制原则。适时调整单个项目奖补资金额度。对优先完成项目建设,被授予“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示范企业”的,除享受标准奖补外还将享受未按时完成任务扣除的奖补资金;按时完成的享受标准奖补;到期不能完成的不予奖补。
  (二)奖补范围
  根据河南省环保厅、财政厅相关文件要求,在保证火电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燃煤自备电厂和65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脱硫脱硝、烟尘提标改造、10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脱硫、除尘提标、安装在线监控项目、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等重点治理任务基础上,结合我市大气污染治理任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定奖补范围。除包括省定项目外,还对工业粉尘污染治理、工业炉窑烟尘治理及其他大气污染控制项目给予支持。具体类别包括:
  1.燃煤污染治理
  (1)火电行业燃煤机组主要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项目。
  (2)自备电厂燃煤机组和65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主要污染物排放提标改造项目。
  (3)10蒸吨/时以上工业燃煤锅炉脱硫、脱硝(N
  X
  O不达标的)、烟尘排放提标改造并在锅炉烟气出口安装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自动在线监控设备项目。
  (4)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改换清洁能源治理项目。
  2.工业炉窑烟尘污染治理
  (1)水泥熟料生产线废气排放提标治理。
  (2)石灰生产线炉窑废气排放提标治理。
  (3)铸造行业炉窑废气排放提标治理。(4)制砖企业砖瓦窑废气排放提标治理。(5)耐火材料生产企业炉窑废气排放提标治理。(6)玻璃行业炉窑废气排放提标治理。(7)石墨碳素行业炉窑废气排放提标治理。3.工业生产性粉尘污染治理(1)商砼、混凝土搅拌站企业粉尘治理。(2)水泥粉磨站、矿粉企业生产性粉尘治理。(3)钙粉企业生产性粉尘治理。4.工业企业各类堆场规范化整治5.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试点项目(1)表面喷涂行业(含喷漆)有机废气治理示范工程。(2)化工医药行业有机废气治理示范工程。(3)印刷行业有机废气治理示范工程。(4)橡胶行业有机废气治理示范工程。(5)塑料行业有机废气治理示范工程。
  (三)奖补方式
  实行“以奖代补”和“以奖促治”两种方式。其中:以奖代补主要支持投资数额小、技术简单成熟、覆盖面广的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按照统一标准给予奖补,如工业堆场粉尘治理、商砼混凝土搅拌站粉尘治理等。以奖促治主要支持投资额大、治理工艺复杂的项目,在项目完成通过审核后给予奖补,如火电厂超低排放改造、自备电厂燃煤机组和65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主要污染物排放提标改造等。
  (四)奖补标准
  专项资金奖补比例按项目投资情况概算,单个项目奖补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最终奖补将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业企业治理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16〕41号)规定的项目完成时间节点、治理标准和审查结果进行。基本奖补标准如下。
  1.火电行业燃煤机组主要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共8台燃煤机组,奖补标准按照单机组产能奖补,600兆瓦以上100万元/台(2台);300-600兆瓦50万元/台(6台)。
  2.自备电厂燃煤机组和65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主要污染物排放提标改造项目。共计29台,按照每台机组或每台锅炉40万元标准奖补。
  3.10蒸吨/时以上工业燃煤锅炉脱硫、脱硝(N
  X
  O不达标的)、烟尘排放提标改造并在锅炉烟气出口安装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自动在线监控设备项目。共计50台,按照每台20万元标准奖补。
  4.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改换清洁能源项目。共计247台690蒸吨/时,按照1蒸吨/时1.2万元标准奖补。
  5.工业炉窑烟尘污染治理项目,共计101个项目,按照单项目5-10万元标准奖补。
  6.工业生产性粉尘污染治理项目,共计59各项目,按照单项目10万元标准奖补。7.工业堆场治理项目,共计155个项目,按照单项目5万元标准奖补。
  8.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共计33个项目,按照单项目10万元标准奖补。
  (五)项目管理
  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环保部门要加强项目监管,落实周调度、月检查制度,确保项目按《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业企业治理方案的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容完成并组织验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将辖区验收后的企业材料汇总上报市环保局。上报材料包括:实施方案、完工报告、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意见等,由市环保局审查确认后提出拨付意见,并上报市政府批准后交市财政局拨付相应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财政部门,最后由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相关企业。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项目组织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承担项目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本辖区监管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落实实施效果,确保项目早建成、早运行、早见效、稳定达标排放。市环保、财政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严格落实该方案,确认验收结果并及时拨付项目奖补资金,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加强服务指导。市环保、财政部门要及时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加强政策指导与技术服务,建立咨询服务机制,开展专项资金奖补政策宣传,对项目汇总上报过程中的问题积极协助予以解决。
  (三)加强项目监督考核。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督察,建立通报机制,促使各责任单位履职尽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严把项目审核、执行和资金拨付等重要关口,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规范支出;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监督项目审核、资金拨付执行情况,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新乡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奖补资金概算表新政文(2016)49号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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