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简称“《环评法》”)所作的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新旧《环评法》对比,主要修改如下: 1.环评审批不再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 2.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 3.环评未批先建取消限期补办手续; 4.未批先建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处罚; 5.未批先建罚款与项目总投资额挂钩。 新《环评法》对企业的影响: 环评审批不再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并不意味着环评不需要审批。因为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已被取消,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之前一定要完成环评手续,否则将可能面临被责令停止建设和“未批先建”的高额罚款。若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而拒不执行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可能被移送处以行政拘留。(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