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62号),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含义
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满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的前提下,排污单位通过向县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缴纳排污权
有偿使用费取得排污权的行为。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环境质
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排污单位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依法出让或受让排污权的行为。
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
从2016年4月1日起在我市施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生活污水、污泥、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公共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和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他组织以及房地产项目和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有偿使用费总额在2000元及以下的新、改、扩建项目暂不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现有排污单位逐步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所有排污单位实现有偿取得排污权后,实行排污权网上交易。
三、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指标范围
暂仅对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和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项主要污染物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四、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6〕187号)执行:化学需氧量4500元/吨;氨氮9000元/吨;二氧化硫4900元/吨;氮氧化物5000元/吨。排污单位有偿取得的排污权有效期为5年,期满需延续的应报环境保护部门核准确认后重新购买取得。
五、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管理
(一)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管理,承担排污权核准确认、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排污权回购等工作。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实行分级缴纳:省辖市及以上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向省辖市以上环保部门缴纳,其中,总装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排污单位,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缴纳;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向县级环保部门缴纳。市辖区环保部门暂不负责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六、其他事项
(一)2016年4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凡有本通告第二条所列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的,均应按规定到所属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规定、办理指南请到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官方网站(www.xxhb.gov.cn)查询。
(三)咨询电话:0373—3670591。
特此通告。
201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