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豫政〔2015〕76号)精神,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民间资本投入发展教育事业
  (一)民间资本投入教育是教育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
  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和引导民间
  资本投资教育是扩大教育规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
  改善民生的必然选择,也是增加投资、扩大消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实现教育强市,建设幸福新乡高度,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机制,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发展教育事业,大力提升我市民办教育质量。
  (二)拓宽民间资金投入教育渠道。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资金依法独资、合资、合作办学。深化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积极探索民间资金盘活公办学校资源的途径,鼓励民间资金以多种形式参与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办学。积极推进职业院校产权制度改革,鼓励“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和“混合所有制”等多元化办学模式。积极支持民间资金兴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投资兴办中小学的应以寄宿制及特色学校为主。
  二、落实民办教育发展扶持政策
  (一)支持民办学校做大做强。民办学校具有与公办学校同等法律地位,相关部门要重点清理并纠正财政、土地、建设、税收、社会保障等方面妨碍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健全民办学校校长和领导班子遴选培养机制,保障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和校长依法行使管理权。鼓励引起优质民办学校,或组建教育集团,或实行联合办学,形成发挥品牌效应。在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和学科专业建设等方面满足民办学校的合理需求。重点扶持发展一批质量高、特色鲜明、社会反响好、具有公益性和普惠性的优质民办学校,积极探索从公办学校选派公办教师和管理人员到民办学校帮教扶教和民办学校教师到公办学校跟岗学习等制度。
  (二)完善民办学校用地和建设等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在水、电、气、暖供给和排污等方面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优惠政策。民办学校新建、扩建用地按照公益事业用地有关规定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的校舍建设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涉及基本建设收费减免的优惠政策。改革教育收费管理方式,逐步放开民办学历教育收费,取消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事项。
  (三)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优评先等方面应纳入教育部门规划方案,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教育、人社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聘用和人事代理服务制度,民办学校教师被国家机关、企业事单位录(聘)用后其在民办学校工作时间计算连续工龄,逐步实现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制度,民办学校必须依法为教师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缴纳住房公积金,保障教师合法的福利待遇。
  (四)保障民办学校学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学生在政府资助、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省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享受义务教育免学杂费政策的民办学校必须在上一年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相应降低收费标准,让就读学生充分享受义务教育的基本公共服务。按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补助水平。要依法保障学生就学的选择权,不得利用学籍管理影响学生正常流动。用人单位招聘时,对民办学校学生要与公办学校学生一视同仁。
  (五)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民间资金投资教育。
  自2016年起,市财政每年设立500万元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表彰和奖励对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县(市)、区政府要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用于表彰和奖励民办学校的发展。
  设立投资办学奖。按照办学规模,一次性投入2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幼儿园,办学规模达到18个教学班,给予20万元的奖励;一次性投入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办学规模达到36个教学班,且符合国家标准的新建民办小学、初中、高中(包括职业院校及高中以上学历教育学校),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改扩建自有校舍达到上述规模和标准的,按其最后一次改扩建班数每个班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和5万元,最高奖励金额分别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设立优质创建奖。鼓励民办学校提升质量和办出特色,民办幼儿园建设成省级示范性幼儿园,市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民办中小学建设成省级示范学校,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民办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创建成国家改革发展示范校、省品牌示范校和省特色校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民办中职学校某专业被认定为省品牌示范专业和特色专业的,市政府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拓宽融资渠道。各县(市)、区可通过财政贴息等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民办教育贷款业务,市本级所需资金纳入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对民办学校扩大办学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提供信贷支持,创新民办学校金融服务项目,拓展民办学校直接融资渠道,引导保险资金支持民办教育事业。鼓励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为民办教育提供捐赠或设立专项奖励与发展基金,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三、规范办学行为引导民办学校健康发展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民办学校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原则,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要坚持依法办学,依法治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课程颁布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教师行为。
  (二)规范管理。民办学校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学校由县(市)、区教育部门审批,报市教育部门备案;高中教育阶段学校由市教育部门审批,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审计和检查,对违规违纪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各级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引导,坚决打击欺骗宣传、违规招生、乱收费等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民办学校的审批场所或所在的建筑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完善人防、技防、物防等安全防控体系,切实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民办教育办学行为的监督检查,年度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办学风险防范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职责,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预警机制、风险处置机制,制定风险防范措施。有公共财产、资金投入的民办学校,要保障公共财产、资金的安全和效益。民办学校应当按学费总额的5%提取风险保障金,存入指定银行设定专用账户,用于防范民办学校资金链断裂造成的风险,风险保障金累计达到学校净资产总额的10%时可不再提取,学校申请使用风险保障金需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严防对举办者非法干预学校运行管理、抽逃资金、挪用办学经费等违法行为发生。要切实加强监管,规避民办学校风险,确保平稳运行。建立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终止办学,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理,保证有序退出,保护师生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四、营造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统筹规划,正确引导。建立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有关部门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民办教育建设发展。把发展民办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到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协调发展、合理布局。在制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调整学校布局时,要将民办学校布点纳入教育发展布局调整规划。新增教育资源要统筹考虑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发展实际,为民间资金进入留有发展空间。在吸引民间资金发展教育时,教育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帮助民间资金选准投资方向,使民间资金能切实用在加强教育薄弱环节和满足人民群众教育需求上,真正发挥资金最佳效益。
  (二)提高服务水平。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帮助解决民办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治理对民办学校的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现象。加强民办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民办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对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积极探索对民办学校按营利性、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的办法,突出加大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支持力度。
  (三)加强宣传。要大力宣传民间资本投资教育的先进典型,总结推广民办学校成功做法和经验,积极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努力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民办教育发展。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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