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意见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流程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现就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的一项基本执法制度。当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还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不按程序执法、不文明执法、不规范执法和事实查不清楚、证据收集不齐全等问题,易于引发行政争议,且不利于行政争议的处理与解决。执法过程不记录、记录不完整、记录不规范、记录未得到妥善保管是导致以上问题发生的重要原因。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实体和程序要求,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有效固定保存执法证据,真实、准确记录并反映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有效避免和妥善解决行政执法争议,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重要意义,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
  二、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主要内容
  本意见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审核、作出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记录使用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全程记录的活动。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法定程序和本部门执法规范,以书面化、可视化为基本范式,细化执法流程,明确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各个执法环节的记录方式和要求,制定本部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及时收集、固定案件证据材料。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全过程记录制度要求建立行政执法文书制度、行政执法案件流程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案件启动制度、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行政执法审查(含合法性审查)和行政负责人审核制度、重大行政处理决定集体讨论制度、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制度、行政执法记录归档管理制度、行政执法记录使用制度等。
  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基本要求
  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细化并加强行政执法流程管理,明确每个执法程序、执法环节的具体记录要求,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确保所有行政执法工作都有迹可循、有据可查、可追溯。要完善行政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和管理,对行政执法活动必经法律程序进行完备的文字记载,同时综合运用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设备等,进行可视化的音像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行政执法的类别、阶段、场所,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行政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一)文字记录
  文字记录应保证所有法定程序都取得、留存文字的记载材料。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行政相对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材料、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集体讨论记录、送达回证和记录使用情况等书面记录。文字记录应当规范,客观、真实地还原行政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应当明确来源,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文书应当加盖单位印章,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应当由行政相对人确认的材料和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材料应由行政相对人签字确认,笔录、论证、集体讨论等应当由所有参与人员签字确认。文字记录内容有改动的,应当由当事人确认。
  (二)音像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应保证连续、完整,不得对执法取证环节进行剪辑。音像记录保存期限应不短于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的诉讼时效期间,已进入诉讼程序的要保存至诉讼案结事了之日。音像记录可作为配合文字记录的补充记录方式使用,也可作为单独执法记录方式。
  下列行政执法环节原则上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1.调查取证环节。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检查当事人人身物品、抽样取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等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行政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2.送达环节。行政执法机关采取留置送达方式的,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行政执法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应采用音像视频记录送达过程;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的,应用音像记录粘贴公告的地址及公告的内容。
  3.实施行政强制环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查封、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采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4.罚没物品处置环节。行政执法机关当场收缴罚款、没收财物、销毁罚没物品的,应当用音像记录收缴、没收、销毁物品的种类、数量及销毁的过程。
  5.听证环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对听证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6.其他环节。如对于行政相对人口头申请、陈述申辩等情形,在进行方案记录的同时,应当采用音像记录。
  四、完善与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配套的措施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各类执法行为全过程记录的操作流程分别进行梳理和细化,对不同行政执法行为、不同行政执法环节的具体记录要求、记录内容和记录方式进行明确,抓紧健全配套的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并做出规范使用要求,明确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中的相关责任。要把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的有关要求体现到每份执法文书中,体现到执法文书的每个细节中,做到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完整、规范、精准、有效。同时,要积极推进执法过程音像记录,对调查取证、送达、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过程中容易引发行政争议和冲突的关键环节要在文字记录的基础上,同时进行音像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开启音像记录设备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说明行政执法意图、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根据实际需要依法秘密取证的除外。在行政执法结束时,还应当征询行政相对人有无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或意见建议。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明确音像记录的适用环节和具体方式,根据工作需要积极配备执法记录仪等相应音像记录设备。要建立行政执法办案信息化管理平台,落实专人管理,加强能力培训,确保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有效推行。要把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与落实行政执法日常和专项监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各项执法监督机制相结合,加强对建立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监督。
  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于2016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行政执法部门要于2016年11月底前,建立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将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情况,于上述日期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本地和本部门实际,制定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主要任务、责任分工和推进步骤,保证此项工作有序开展。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对下级对口执法部门的协调指导,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科学设置,做到同一执法事项在本系统内标准一致、要求统一;提出执法记录设备合理需求,执法记录仪等设备配置数量应当根据执法任务的轻重据实确定,既要满足执法工作需要,又要避免随意配置造成资源浪费。各级财政部门要为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所需配置的执法记录仪等取证设备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做好建立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建设方面的典型做法和有效经验,指导全市行政执法部门提升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水平,并将建立实施全过程记录制度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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