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解决我省老工伤问题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运行5年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明确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任务和职责,明确地方政府责任,促进工伤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注册及基金征缴管理
(一)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负责辖区内工伤保险费的扩面征收和基金稽核、待遇审核等工作;全面实行工伤保险职工实名制参保;并全面纳入计算机信息化管理。
(二)参保单位为新增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登记之日以后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单位补足当天新增参保人员的工伤保险费,其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办理参保登记之前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三)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的目标任务,结合本地工伤保险收支的实际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采取工伤保险费费率浮动等措施,确保本地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
二、医疗服务管理
(一)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的确定、管理、检查和考核统一由市本级以及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本级以及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并报市本级以及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市本级以及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检查考核工作。(二)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因救治需转往市外治疗的,参保单位需填报《新乡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经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由辖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转院治疗。未经批准转院的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经批准的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遇有特殊情况需立即转院的,可在转院后5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对各县(市)的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单独分账核算管理,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完成工伤保险年度扩面和基金征缴目标任务的县(市),当年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的,缺口资金首先从各县(市)历年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解决,其次统筹考虑全市工伤保险储备金结余、缺口县(市)历年储备金提取及使用情况等因素,不足部分依据该县(市)上年度提留工伤保险储备金的1-5倍给予适当补助。上述办法后工伤保险资金仍有缺口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解决。
未完成工伤保险年度扩面和基金征缴目标任务的县(市),当年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时,缺口资金通过各县(市)历年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予以补足。
具体办法由市人社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工伤保险待遇周转金使用和管理
(一)提取原则。根据各县(市)上两年度工伤保险待遇月平均支出金额,确定预留两个月的工伤保险待遇周转金金额,以后每两年进行测算和调整。
(二)使用原则。当各县(市)工伤保险费收支平衡时,在市工伤保险资金到位前,可使用周转金先行支付待遇。当各县(市)工伤保险费出现收不抵支的现象时,周转金主要用来保障每月享受定期待遇人员的待遇支付,不得用于其它待遇的支付。
(三)周转金管理。周转金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的一部分,基金性质并未改变,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市财政局根据市医保局申请将工伤保险周转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市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市经办机构再将工伤保险待遇周转金拨付到各县(市)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并按规定对工伤保险周转金进行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