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30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日

新乡市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化解银行业信贷风险和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维护金融稳定,确保应急转贷资金规范有效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急转贷资金由市财政出资发起设立,各县(市)、区政府和平原示范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共同筹集。由新乡平原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受托管理,并开设专户运作。
  第三条应急转贷资金的管理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银行申请,封闭运行。
  (二)银行申请使用单笔应急转贷额度不超过其客户该笔还款金额的80%;单笔申请原则上最高限额不超过3000万元;如确需超过3000万元,由合作金融机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领导小组签署意见;
  (三)新乡市域内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方可申请使用。
  (四)不出资的县(市)、区不能使用。
  (五)仅用于签订主办银行协议的注册地在新乡市域范围内的企业。
  第二章承办机构
  第四条成立“新乡市应急转贷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为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审计局、市金融局、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市政府法制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筹措应急转贷资金;召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应急转贷业务的重大事项、协调和组织有关单位做好风险防控等工作。
  第五条新乡平原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应急转贷资金的出借、回收等日常工作,在银行开设应急转贷资金专户,办理相关手续,接受市财政局、审计局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
  第六条驻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领导小组办公室、新乡平原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新乡市应急转贷资金业务合作协议书》后,可申请使用转贷资金。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七条合作银行申请。合作银行在用款前10个工作日,向新乡平原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提交《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申请书》。
  新乡平原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确定用款额度,通知合作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手续办理。合作银行在用款前两个工作日持下列材料到新乡平原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办理转账手续:
  (一)《合作银行使用应急转贷资金承诺书》;
  (二)原贷款合同、借据原件和贷款进账单、利息凭证复印件、授信额度批复(综合授信协议);
  (三)企业自筹不低于20%到期贷款的银行进账单;
  (四)《合作银行应急转贷资金放款通知书》。
  第九条办理转账。新乡平原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按照《合作银行应急转贷资金放款通知书》确定的时间和账户办理手续。
  第十条使用时限及费用。合作银行应在应急转贷资金划入指定账户之日起3日内将相应资金转回新乡平原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账户。应急转贷资金3日内免费使用。超过3日的,按实际使用天数,每日按应急转贷资金使用额的0.5‰收取合作金融机构的资金使用费。
  第四章风险防控
  第十一条应急转贷资金使用超过15日,暂停受理该合作银行的申请,并采取以下措施:(一)依法提请新乡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减少或转出在该合作银行的政府性存款;(三)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媒体曝光,并对其不诚信情况向其上级银行和市人行、银监分局通报;
  (四)取消其市级评选资格及当年考核奖励;
  (五)采取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领导小组办公室针对应急转贷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定期召集成员单位研究解决办法并向领导小组汇报,每季度至少向领导小组汇报一次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情况,必要时向政府常务会议汇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5〕96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乡市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新乡市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刘尚进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常务副组长:周世杰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全中 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
  成员:荆汝大 市财政局局长
  冯 晖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金融局局长
  朱艳祯 市工信委副主任
  周彦斌 市审计局副局长
  江 洲 市人行副行长
  王桂芬市 银监分局纪委书记
  张新民 市财政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荆汝大任办公室主任,张新民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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