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16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16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2016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30日

新乡市2016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政策和要求,加快推进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及我市实际,制定全市2016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是加快“节能减排”、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工业由大变强的迫切需要。要充分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各项政策措施的协调配合,综合运用法律制约、政策引导和行政管理等多项手段统筹推动,力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企业数量减少,落后工艺装备按期淘汰,产业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全面完成我市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二、基本原则
  (一)完善市场机制,规范市场行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努力营造落后产能退出的市场环境,通过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着力使落后产能顺利退出。
  (二)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法律作用。深入贯彻和严格执行节约能源、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淘汰和依法监督。
  (三)坚持统筹协调,促进经济发展。切实把淘汰落后产能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结合起来,把发挥地方资源优势和保护生态环境结合起来,统筹考虑淘汰落后产能、产业升级、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问题,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三、主要任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总结“十二五”期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积极探索、大胆创新,进一步完善利用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能耗等标准,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淘汰低端落后产能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一)坚决淘汰现有目录界定的落后产能。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10〕5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44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及相关行业准入(规范)条件中明确的标准,对限期应予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依法依规坚决彻底淘汰。(牵头单位:市工信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原示范区、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
  1.建材行业:淘汰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日产1000吨及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和能耗较高的日产1000吨及以下水泥熟料生产线、直径3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特种水泥另有规定的除外),淘汰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等落后产能。
  2.轻工业: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淘汰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淘汰落后酒精生产工艺及年产3万吨以下的酒精生产企业(废糖蜜制酒精除外);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味精生产装置;淘汰环保不达标的柠檬酸生产装置;淘汰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
  3.纺织行业:淘汰74型染整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淘汰落后型号的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形机,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年产2万吨以下粘胶生产线、湿法及DMF溶剂法氨纶生产工艺、DMF溶剂法腈纶生产工艺、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间歇法聚合聚酯设备等落后化纤产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以上各类设备产能按要求淘汰到位。同时,各地各部门淘汰任务不仅限于以上重点产业,还需严格对照国家、省关于淘汰落后产能的各类文件要求的范围,认真排查,及时淘汰。
  (二)淘汰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落后产能。环保、发改、质监、安监等部门要严格按照环保法、节约能源法、产品质量法和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提出整改、淘汰、关停名单并督促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积极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达标无望及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落后生产线(设备),坚决列入淘汰目标计划并按时限督促关停、淘汰。(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安监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原示范区、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
  (三)鼓励企业提高标准主动淘汰低端低效产能。对现有符合产业政策和相关强制性标准,但在本地区因产业调整升级需要,或因环境承载力所限而不宜继续生存发展,且处于产业链低端或者市场竞争力相对较弱的低端低效产能,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转产转型、搬迁改造等途径,主动退出或关闭。
  四、工作要求
  方案下发后10日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将《先期摸排落后产能项目表》中所列项目停产,10月底前按照相关规定对落后产能主体设备(生产线)作废毁处理,严禁异地转移。同时,留存落后产能拆除废毁前、中、后的相关影像资料。
  2016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当年依法关闭退出的企业、设备及产能情况(不仅限于附件所列项目),上报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计入当年产能退出情况。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各领域淘汰落后产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进行公告。
  五、政策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2016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强沟通配合。要建立相应工作推进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确保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加强政策扶持。市政府有关部门须在技术改造补助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立项备案、土地开发利用等政策方面,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引导企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三)妥善安置职工。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就业的关系,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对于因淘汰落后产能而需关闭的有关企业,各级人社部门要做好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四)完善约束机制。严格落实阶梯电价、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价格政策,提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倒逼落后产能退出。
  (五)强化监督问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工作方案要求,细化政策措施,确保对可能存在、但仍未发现的落后产能进行全面彻底的排查,不留死角。并将新排查出的落后产能及时上报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时限要求进行淘汰。
  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年度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对落后产能排查不到位,存在漏报、瞒报,以及未按要求完成淘汰任务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先期摸排落后产能项目表新政办(2016)99号_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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