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专项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专项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专项行动计划(2016—2018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5日

新乡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专项行动计划(2016—2018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96号),为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组织落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落实好国家、省政策和创新本地政策措施相衔接,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实施降低企业税费、融资、制度性交易、用工、要素、贸易、创新成本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力争经过1—2年努力,降成本工作取得初步成效,3年左右使实体经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明显下降,企业负担综合成本持续下降,企业活力进一步激发,企业发展环境明显改善,全市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动力不断增强。
  二、政策措施
  (一)降低税费成本
  1.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
  2.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全面实施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并对外公开。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约束和管理,建立统一的行业协会管理平台,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收取行为,严禁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展参会、参加培训、表彰评比、加入社团、出国考察、指定服务等向企业收取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行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民政局、工信委)
  3.落实小微企业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简化办理程序,并申报纳税次数,自2016年4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缴纳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费用。对小微企业非货币资产投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
  4.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对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要平等参与市场竞争。(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
  5.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
  6.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简化即征即退审批流程,对企业即征即退申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
  7.落实企业重组改制税收优惠政策。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对符合规定的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的,可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符合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
  8.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低税率、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等税收政策。落实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
  (二)降低融资成本
  9.进一步完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各金融机构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结合基准利率的下调幅度,及时降低贷款利率水平,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商业银行对诚信经营、发展前景好、产品适销对路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优惠利率支持,并与政府激励政策相挂钩,充分发挥金融对经济的支撑作用。(责任单位: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局、银监局)10.引导金融机构对市场前景好、诚信经营,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断贷、不抽贷,对破产重组企业提供必要资金支持。改善信贷服务,力保重点及生产经营正常企业资金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强信贷资金的组织和调度,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努力推动信贷规模的平稳增长,多渠道满足实体经济的信贷需求。对能维持正常经营的企业,不能随意降低贷款额度、提高续贷门槛,更不能简单、随意抽贷、压贷。建立抽贷、压贷提前告知制度。(责任单位:市银监局、金融局、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
  11.强化企业转贷服务。对正常还本付息且原授信条件不变、符合银行转贷条件的企业要确保转贷,并在还款到期日前办完转贷手续。对符合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产品竞争力强,但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提前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方式,允许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避免企业通过其他途径“搭桥”融资,增加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银监局、金融局)
  12.加大对企业上市的扶持和补助。对申报材料已经中国证监会受理的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20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推动成长性好、经营管理规范、信用度较高的中小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资金信托计划等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对成功发行上述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中小企业,按一定比例进行奖补。(责任单位:市金融局,财政局、发改委、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
  13.规范金融服务收费。要做到收费项目公开、服务质价公开、效用功能公开、优惠政策公开,在发放贷款时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以额外收费将经营成本转嫁给服务对象,对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收费,清理规范后的收费项目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银监局、发改委)
  14.进一步降低企业担保抵押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对风险控制能力强、社会效益好的融资担保机构,实施提供减免保证金、适当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支持措施,不随意收缩正常付息企业的担保额度。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企业贷款担保与保证业务,开展各类权利质押、动产质押等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仓单、商铺经营权、商业信用保险单等质押融资工作。积极探索企业合法使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房地产余额抵押、出口退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质押业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局、银监局)
  (三)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15.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原则上,能交给市场和企业的事项,全部交给市场和企业。进一步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对国家和省下放的审批事项,要接得住、管得好。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工作,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努力为实体经济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责任单位:市编办、行政服务中心)
  16.落实注册资本改革,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将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除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外,其他公司办理营业执照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取消出资期限限制,取消出资方式限制。通过严格落实改革新制度减轻企业资金压力,降低企业创业成本。(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17.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提高市场准入速度。简化住所登记手续,释放经营场所资源。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打破工商、质监和税务部门的办证界限,全面降低创业成本。积极探索简易注销改革。(责任单位:市工商局、统计局)
  18.优化环评和检验流程。对环境影响轻微的建设项目实行豁免,对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完善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管理,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做好省委托的污染轻、风险小的审批建设项目的环保竣工验收。严格落实省关于降低、减免检验检测收费的有关规定。在不违反计量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将计量检定时间由《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20日缩短至10日。(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质监局)
  (四)降低用工成本
  19.落实各项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阶段性降低养老、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率。按照省统一部署降低企业缴费费率。对符合暂缓缴纳社保费的困难企业,经省人社厅核实、批准后,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的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扩大到所有依法参保缴费、未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稳岗补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原则上每2-3年调整1次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别化管理制度,对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住建委)
  20.加大对职业培训补贴力度。在企业内部对在职人员实行转业、转岗及技能提升培训的,按政策利用失业保险金给予补贴。针对企业需求,鼓励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定向、定岗、定单式培训,享受相应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
  (五)降低要素成本
  21.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部门要制定与城市发展、产业发展、专项园区发展等相适应的行业服务规划,针对产业、企业需求落实服务方案,切实降低收费成本。重点落实降低工商业电价等政策,扩大我市电力直接交易范围,优化完善减少大用户电费支出。自2016年1月1日起,全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降低5.57分。按照国家和省部署,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自2016年6月1日起,降低尖峰电价水平。推进天然气非居民用户和供气企业协商定价模式,进一步降低用气成本。根据煤炭价格变动情况,适时理顺供热价格。对企业消费电、水、气、热和通信网络等要素资源,不得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担保金等费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新乡供电公司)
  22.探索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在招拍挂出让的基础上,鼓励采取先租后让、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凡列入《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和应进入标准厂房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用地手续。引导和鼓励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建设一定规模的多层标准厂房进行出租或出售。对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在用地指标上予以倾斜,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纳入供应计划给予保障。鼓励企业在现有的用地规模上,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实现增资扩容。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23.落实国家、省资源税改革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取缔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价款交纳办法修订意见,延长我市矿业权价款分期缴纳时间。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对利用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责任单位:市国土局、财政局)
  (六)降低贸易成本
  24.降低企业物流成本。自2016年5月1日起,将房屋租赁费、过路过桥费和保险费等,可按规定纳入物流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落实物流企业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相关政策。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2016年12月31日前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
  25.降低交通运输收费。严格落实对整车合法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运输联合收割机(插秧机)、邮政及运输甩挂车辆的“绿色通道”政策。落实取消企业年度检验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船舶证明签证费、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船舶停泊费、船舶港务费政策;免(停)征企业注册登记费、渔业船舶(含变更登记)费、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继续指导甩挂运输试点企业做好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免30%优惠的申报工作。(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农牧局)
  26.支持创新城乡物流配送模式。支持发展第三方物流、电子商务物流、冷链物流、农产品物流;引导传统物流企业加快信息化改造,与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流、资金流、信息流融合;推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有条件地定向开放数据资源,提高商贸物流信息化水平;加强与国家、省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互联对接,构建电子商务物流服务平台和配送网络。加快物流园区建设,构建覆盖全市的城乡物流配送网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改委、交通运输局、邮管局)
  27.优化外贸服务。优化通关软环境,支持海关全面落实关检合作“三个一”,组织企业座谈会宣讲海关政策,推行检验检疫一体化、无纸化,落实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原产地证信用签证等措施,降低出口企业成本,降低进出口环节费用。落实国家免(停)征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降低进口货物检验检疫费相关规定。(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改委、新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七)降低创新成本
  28.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低税率、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等税收政策。强化政产学研合作,建立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搭建引领产业发展的高端创新平台,引进先进技术建立中试基地,就地实现产业化。积极培育省级创新型产业集聚区,争创省级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支持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大专院校等建设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加快建设新乡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逐步实现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探索设立科技“创新券”,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和科研院所予以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财政局、工信委、人社局)
  29.支持互联网 协同制造。研究制定支持互联网 协同制造政策措施,推动企业在接受产品订单、寻求合作生产、采购原材料或零部件、产品设计、生产组装等环节加强产业链业务系统协作,构建形成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产业生态体系。推进工业云平台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加便捷、安全、高效的工业云服务,支持企业通过实施“工厂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智能化改造实现降本增效。(责任单位:市工信委)
  30.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设立产业基金扶持等方式,给电子商务发展给予重点支持。支持本地电商企业做大做强,经认定为国家、省、市三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支持发展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新兴产业,对工业企业搭建的电子商务平台,按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体投资额给予一定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八)提升企业服务质量
  31.建立和完善产销对接、银企对接、用工对接、产学研对接等平台,及时受理、转办、反馈企业反映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为企业服务。(责任单位:市工信委、金融局、人社局、科技局、商务局)
  32.进一步完善政企沟通、问题办理、督办通报、重点企业服务、政策宣传等机制,创新服务、精准服务,稳定企业生产经营,营造优良环境。(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发改委)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各相关单位为成员的新乡市企业降成本减负担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推进企业降本减负具体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各有关单位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落到实处。进一步强化县(市)、区联动,各县(市)、区要尽快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督导检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健全追责机制,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故意刁难、妨碍企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责任追究,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尤其是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密切配合,对涉企优惠政策进行广泛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企业降本减负的舆论氛围。加强对典型企业的正面宣传,鼓励引导企业敢于创新、做大做强,形成有利于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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