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重污染天气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的通告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重污染天气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当本市污染天气达到红色预警时,按照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指令,启动应急一级响应,城区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限行区域
  北环路以南、南环路以北、107国道以西、西环路以东,不含上述道路。
  二、限行时间自2016年11月5日0时开始,至2016年11月12日24时结束。
  三、限行规定(一)限行时间内,由我市核发号牌的机动车在限行区域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具体为: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单号的(1、3、5、7、9)在单日上路行驶;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双号的(2、4、6、8、0)在双日上路行驶。
  (二)不受单双号行驶措施限制车辆:
  1.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
  2.公交车、客车、单位班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专用车、学校校车。
  3.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
  4.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5.外地号牌车辆。
  四、违反限行规定的机动车辆,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五、限行期间本市原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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