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材料、设备价格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材料、设备价格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材料、设备价格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25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4日

新乡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材料、设备价格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加快工程施工进度,确保工程材料、设备价格公开、公平、公正。规范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材料、设备价格政府购买服务的行为,结合我市的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中所需工程材料、设备价格超出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造价信息范围时,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对材料价格进行确定,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招标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中介机构或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询价小组进行询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网上询价机构和专业造价咨询机构),是指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市政府授权的职能部门通过采购进入中介机构库的咨询单位。
  第二章中介机构准入条件第四条中介机构准入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须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专业造价咨询机构需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以上资质证书,有服务案例的机构优先;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询价服务的责任与权力
  第五条中介机构询价服务原则上由一家公司完成一个项目全过程的询价服务。
  第六条中介机构完成的询价服务应以书面形式报送至项目主体认定后,作为职能部门预(结)算的依据。若中介机构认定价格偏离全额发票10%以上,对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中介机构出具的询价结果,不得擅自提供给施工单位或其他单位,对擅自对外提供询价结果的中介机构,购买主体有权单方面终止委托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八条中介机构因自身原因终止询价服务的,应协助完成该项目的后续工作,否则购买主体有权扣除该项目的询价费用。情节严重的,取消以后在新乡市所有参与政府采购业务的资格。
  第九条实行回避制度:存在以下情形的,中介机构应当事前申报,按要求回避。
  (一)询价项目预算系中介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编制的;
  (二)中介机构与询价材料供应单位存在关联关系的;
  (三)中介机构询价人员与询价材料供应单位主要负责人存在亲属关系的;
  (四)法律规定需要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查证属实的,直接从中介机构库中除名并扣减询价费用:
  (一)一年中有2个(含)以上项目的询价结果与建设单位认定价格偏差超过10%的;
  (二)与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舞弊的;
  (三)利用询价工程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隐瞒材料真实价格的问题、有弄虚作假等不诚实行为的;
  (五)违反保密纪律或者回避规定的;(六)拒绝接受政府监管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的;(七)不履行项目询价合同规定的其他服务的。
  第四章询价方式第十一条询价方式:网上询价、专业造价咨询机构询价、项目建设单位询价小组市场询价。
  第十二条透明度高、单项价值较低的材料可以由建设单位委托网上询价机构询价。
  第十三条重要的材料、设备及可以由建设单位委托专业造价咨询机构询价。
  第十四条比较特殊的大型材料、设备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后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市发改委、审计局、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成立询价小组进行询价。
  第十五条中介机构、询价小组提供的询价报告,经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作为职能部门编制控制价、预算的依据,结算时依据项目单位确认的价格并结合全额发票价格,两者取低值作为职能部门结算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中介机构咨询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咨询费包括网上询价费用和造价咨询机构询价费用。咨询费用由建设单位核实咨询数量及金额,市政府授权的职能部门汇总后按合同直接支付。其中:造价咨询机构询价费用应通过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付费标准。
  第十七条市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该项目工作的监察、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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