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于2017年3月1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5日

新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顺利开展,依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新政文〔2016〕42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6〕10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对市各有关部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考核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分类评价、奖励先进”的原则。
  第四条考核工作由新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新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指标试行百分制。设固定分值满分100分,设浮动分值15分,其中加分项浮动15分,减分项浮动15分。
  第六条考核以信用信息共享共用为考核重点,主要考核工作体系建设、制度机制建设、信用信息归集、信用产品应用、诚信宣传教育等方面。
  第七条鼓励工作创新。各成员单位可就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创新、重要奖项或大幅度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等,向市信用办申请工作加分。由考核小组认定并酌情加分。
  第八条市信用办每年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考核。以日常考核、现场考核和召开考评会议等方式相结合进行考核。
  第九条市信用办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督查活动,并将督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十条考核结果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公布,对先进部门给予表彰,对落后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将考核结果列入市政府目标考核。
  附件:新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指标一览表新政办(2017)18号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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