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新政办〔2013〕24号《新乡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新政办〔2013〕24号《新乡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143号)要求,规范做好我市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废止《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3〕24号)。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按照豫政办〔2015〕143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豫财金〔2015〕61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豫财路救〔2016〕1号)及今后省有关部门出台的文件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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