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303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150元,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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