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重大建设项目审查提速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重大建设项目审查提速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重大建设项目审查提速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4月19日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7日
  

新乡市重大建设项目审查提速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项目建设是总抓手、总战略的决策部署,创新建设项目审批模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建设优质高效的投资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新乡实际,现就加快全市重大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步伐,实行模拟审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模拟审批是建设项目已开展部分前期工作,在尚未完全具备审批条件的情况下,各部门假定前置条件具备,提前介入,并依法分别开展技术性审查的预审批方式。
  各部门完成技术性审查后,暂不出具正式审批文件,只出具本部门明确的正式审查意见,待前置手续完成并达到法定条件后,再出具正式审批文件。各部门应按照符合审批要求的标准开展技术性审查,形成的审查意见应能在项目达到法定审批条件后直接作为正式审批的结论,不应再进行重复审查。审查意见在部门间互认并作为本部门提供技术参数的依据。
  模拟审批是联审联批、并联审批的深化细化。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市重大建设项目模拟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模拟审批办”),办公室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项目审批的督办、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要配合市模拟审批办对各审批部门模拟审批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不配合不支持、办事效率不适应新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第五条模拟审批遵循的原则
  (一)自愿申请。模拟审批以项目单位自愿为前提,由项目单位依据市政府同意的模拟审批项目名单,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做出真实性、依法及时办理审批要件等相关承诺。因模拟审批产生的设计、环评、安评、图审等费用及不能取得正式审批的风险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二)探索创新。不断创新模拟审批方式,在推行首问负责制、探索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创新多评合一的中介服务新模式等方面探索创新,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取消投资项目报建阶段技术审查的相关审批手续,探索实行先建后验的管理模式。
  (三)效能优先。合理划分调整部门之间的行政审批职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强化运转。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明确和公布审查内容、指标和范围。推广电子政务,依托新乡市网上审批服务大厅或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开展并联审批。对省级以下制定的程序及要件结合实际进行适度简化和优化,在法律范围内进行改革创新。
  (四)合理合法。模拟审批应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利于政府实施有效管理。各部门依本办法出具的技术性审查意见,不属于行政许可,不作为开工建设的依据。
  第六条模拟审批的范围。模拟审批项目为市权范围内按省、市重点项目管理的重大建设项目。模拟审批项目名单由市发改委收集整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印发。
  第七条模拟审批项目前期工作应达到一定深度。
  (一)项目已经发改部门立项或备案。
  (二)模拟审批的项目投资主体已明确,项目公司已成立或已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三)建设项目资本金已落实。
  (四)建设项目拟用地,已由规划部门出具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四邻边界定位图。
  第八条模拟审批实行“一门受理、会审分发、同步审批、在线办理、限时办结、跟踪督办、全程监管”的运行机制,分申请会审、模拟审批、正式批复3个阶段。
  (一)申请会审阶段
  1.项目单位(申请人)根据项目前期进展和开工计划,依据印发的模拟审批名单,及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模拟审批申请,提交申请报告、承诺书及相关资料。2.市模拟审批办负责召集模拟审批项目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部门,召开联合会审会议,逐个部门明确审批事项、审查环节及每个审查环节所需时限,形成工作推进网络计划图,参会部门会签后形成会议纪要。需进行现场踏勘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在会前或会后组织相关部门集中进行踏勘。
  3.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在联审会议召开前将模拟审批项目基本情况及联审事项提前告知参会部门。参加联审会议的部门人员为本部门全权代表,须在会上明确表达本部门意见。无故缺席联审会议的部门,应承担行政不作为责任。参加联审会议人员不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会议意见。
  (二)模拟审批阶段
  1.联审会议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申请人按要求准备和提交项目审批相关资料。项目单位可通过新乡市网上审批服务大厅或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了解相关审批要求,或由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审批要求。
  2.根据联审会议确定的网络计划图和会议纪要,各审批部门依据职责立即开展技术性审查。部门技术性审查完成时限要少于市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布时限,原则上每个审查环节不超过3个工作日。
  3.各审批部门完成技术性审查后,应出具本部门明确的正式审查意见,并对出具的审查意见承担相应责任。对于证照类审批,要件不齐全无法颁发的,应按证照内容出具技术性审查文件。4.项目单位可依据模拟审批中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办理招标、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
  5.工业类和民生类项目取得技术性审查文件,并完成图纸设计审批,办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后,经市政府同意,可优先开工建设,探索实行先建后验的管理模式。
  (三)正式批复阶段
  1.项目单位应根据审批要求及做出的承诺,及时补充完善审批要件和有关资料,按规定交纳各项规费,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正式审批文件。
  2.市模拟审批办根据法定审批程序,协调各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审批文件。
  第九条建立图纸集中审查中心、中介机构名录、制定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标准等配套措施。
  (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图纸集中审查中心,纳入行政服务大厅统一管理。图纸集中审查中心由市住建委牵头,住建、人防、抗震、消防、节水、防雷、供电、供气、供水、供暖等相关部门分别参加,集中办公、集中审图、一条龙服务,统一受理、统一盖章。
  (二)建立中介机构名录。根据市编办确定的中介服务事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针对各审批部门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建立中介机构名录,便于建设项目需要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时,可参考、可比较。中介服务机构的选择,由项目单位和审批部门分别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统一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分类优惠标准。由市财政局牵头,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分类优惠标准收费,收取费用由财政统一专户管理;由市发改委牵头,制定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各牵头部门应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条各县(市)、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机制、程序等制定本县(市)、区建设项目模拟审批实施办法。
  市监察局协助市模拟审批办定期对全市模拟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指导。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工作中边推进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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