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三年行动计划》(豫政办 〔2014〕179号)精神,根据《新乡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新科〔2015〕21号)要求,大力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激发创新创业活力,营造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组织开展2017年度新乡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的认定和组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对象为在新乡市内注册的孵化器,市级孵化器建设分为组建和认定两阶段。
(一)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新乡市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
2.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中级以上职称的占30%以上;
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5.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6.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数不少于15家;
7.孵化器自身拥有5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8.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9.专业孵化器应建设有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拥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二)申请组建市级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
2.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规划场地面积达3000平方以上;
4.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数不少于10家;
5.管理规范,具有较为完整的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较为齐全;
6.专业孵化器还应规划建设支持企业专业化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
(三)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4.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5.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6.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
7.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8.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四)企业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后可从孵化器毕业: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3.具有一定的产品研发和市场开拓能力,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超过30%。
4.企业自主征地建厂,或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二、申报材料
(一)新乡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表(见附件1);
(二)新乡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报告(见附件2)
(三)相关附件
1.孵化器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孵化器管理机构与职能设置文件复印件;
3.孵化器管理人员清单及学位证书复印件;
4.孵化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入孵企业、毕业企业标准及管理办法复印件;
6.专业孵化器,需附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中试基地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用途、单价);
7.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孵化资金设立文件、孵化资金管理办法等);
8.中介服务机构入驻(服务)协议复印件;
9.科技创业导师聘书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0.所有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所有在孵企业与孵化器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
其中,申请组建市级孵化器的,第7、8、9项和毕业企业汇总表可不提供。
三、其它要求
1.新乡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采取属地化管理。申请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出具推荐文件并附汇总表。
2.请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于9月5日前将申报材料及附件(书籍式装订一式三份及电子版,书脊标明孵化器名称及年度),统一报送至市科技局476房间。
联 系 人:展文辉
联系电话:5820679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新乡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书
2.新乡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报告
3.新乡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汇总表
新乡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7月28日
关于开展2017年度新乡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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