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是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的新型服务模式。根据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33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解决市民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系统换乘接驳需求为导
向,以市场配置资源、政府规范监管为手段,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推进“互联网 ”行动计划,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水平,优化交通出行结构,构建绿色、低碳的出行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为本。树立以服务群众为中心的理念,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为公众提供更安全、更便捷、更绿色、更经济的出行服务。
坚持改革创新。以“互联网 ”行动为契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探索政府与企业合作新模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坚持规范有序。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形成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发展环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规范企业经营,引导用户守诚信、讲文明,维护正常运行和停放秩序。
坚持属地管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要与各辖区政府加强联系,辖区政府负责督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解决单车运营中出现的问题,促使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正确使用、停放有序、管理规范、健康发展。
坚持多方共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治理的局面。
三、组织领导
成立新乡市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副市长王天兴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何光亮、市城管局局长唐有启任副组长,市公安、发改、住建、规划、交通、工商、网管办、通管办、中国人民银行新乡中心支行、新乡日报、新乡广播电视台、卫滨区政府、红旗区政府、牧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唐有启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四、核准程序及要求
(一)核准备案程序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由企业向新乡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企业资质及相关材料。合作企业从全国范围内知名度高、运营实力强、管理规范、收取费用低的运营企业中择优选择;为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城市运营管理中更加规范、有序,给广大群众提供更加方便优质的服务,新乡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初期暂定为两家企业。如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申请企业不超过两家且符合条件,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管部门直接核准备案;如果申请企业为三家(含三家)以上,由领导小组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员参加综合评定,由高分到低分选择两家,予以核准备案。
(二)数据平台要求
企业应具有大数据平台,能够提供相关信息,车辆信息包含车辆位置、车辆行驶数据等;用户信息包含用户基本信息、用车信息、信用信息等。
(三)隐私安全要求
运营企业应完善企业网络安全管理机制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运营企业采集的用户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确保用户信息不被泄露,不被挪作他用。
(四)运营调配要求
运营企业应在本市内设立不少于一处的停保基地,并建立日常自行车调度预警预案,根据后台运营数据的指导,有针对性的对使用热点地区在高峰期进行一定的车辆调度,保证车辆供给。
建立车辆维保服务制度,配备专门的团队,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定期检修,及时更新淘汰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保障车辆的安全性,并负责停放秩序的管理。
设立客服热线,确保24小时畅通,及时将用户投诉的问题处理到位。
(五)资质备案要求
运营企业应当依法在本市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运营模式说明、服务价格体系、服务管理、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方式等制度文本;
4.企业与用户间的电子协议;
5.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要求,性能安全的投放车辆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6.企业投放市场成功案例(企业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证明;
7.企业独立智能研发团队和技术专利原件及复印件。
(六)配件标准要求
运营企业提供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的通用标准和安全性要求,通过国家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安全质量检测;运营企业所提供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具备车载实时定位设备,鼓励使用国产卫星定位系统,配套管理服务系统能够进行车辆定位、车辆轨迹分析。
(七)押金管理要求
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除非用户自愿,否则应“即租即押、即还即退”;鼓励采用免收押金的租车方式。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新乡市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新乡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3日
附件1
新乡市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天兴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何光亮 市政府副秘书长
唐有启 市城管局局长
成 员:刘跃江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雁伦 市发改委副主任
韩 斌 市规划局副局长
攸荣跃 市住建委副主任
李培亮 市城管局副局长
张同新 市交通局副局长
王志海 市工商局副局长
胡霞市 互联网宣传管理办公室主任
胡成杰 市通管办副主任
江 洲 中国人民银行新乡中心支行副行长
张蔚寰 新乡日报社副总编辑
唐 永 新乡广播电视台副台长
郭呈杰 卫滨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宋树江 红旗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
赵秀鹏 牧野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
李广富 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唐有启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新乡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
为实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规范有序发展,维护良好城市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企业备案〕在本市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应当在开始提供租赁服务前20日内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基本信息、与银行签订的交易资金使用及偿付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内部管理制度文本、与用户的电子协议、运营模式、车辆投放数量等材料书面报送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管部门。
第二条〔车辆标准〕凡在本市投入市场运营的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要求,性能安全。
第三条〔企业规范运营〕在本市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与其管理需要相适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固定办公场所、运维技术人员及企业管理人员,每1万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配备不低于50名服务管理人员;鼓励运营企业对重要商业区域、公共交通站点、交通枢纽、居住区、旅游景区周边等场所,通过电子围栏设定停车位,为自行车停放提供便利。
(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数据库接入市数字城管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
(三)对使用者利用网络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车辆提供者与使用者相互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公布计费标准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收取押金的,要按照与使用者的约定及时退回押金。
(五)车辆应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加装带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
(六)加强对车辆的日常维保,定期检修,保障车辆的安全性。
(七)专业服务管理队伍负责对集中停放点位车辆停放实施管理,同时配置相应的车辆固定设备,确保车辆停放有序规范。
(八)企业必须对每辆投放单车购买商业保险,为承租人在骑行中因单车质量造成的人身意外伤害提供保障。
(九)通过商业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资金结算,为使用者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
(十)收取押金的,须在银行设立押金专用账户,与银行签订交易资金使用及偿付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并接受金融监管机构监管;使用者押金不得挪用。
(十一)对系统发生故障导致无法租还的,应当通过官方微博、微信、短信等方式及时通知注册用户。
(十二)建立使用者投诉机制,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建立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
(十三)针对使用者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及个人信用评价体系,通过技术创新实现对使用者的监督管理,并协助管理部门对使用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十四)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十五)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服务。
(十六)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十七)运营企业要定期(或本地重大活动期间)针对市民开展免费骑行优惠活动,配合新乡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每月向评选为文明街办、文明社区及文明单位赠送免费骑行优惠券;为环卫、文明交通志愿者等人员提供“早晚班”免费骑车优惠。服务新乡市社区管理工作,比如吸纳街道的本地就业人员参与精细化运营;配合全市治理交通拥堵工作,在重要交通枢纽投放车辆,尽到企业的社会责任。
第四条运营企业预主动退出市场的,须提前60个工作日向行政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运营企业退回承租人押金,收回投放车辆,确保无经济和民事纠纷;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政监管部门每月定期对运营企业进行百分制考核,考核不及格由监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连续三次考核不及格由监管部门收回运营企业投放车辆停放场地,同时运营企业退回承租人押金,收回投放车辆。
第五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承租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骑行前应当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确保骑行安全。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
(二)爱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设施等公私财物,对蓄意破坏、盗窃、强占等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未满12周岁的儿童禁止租赁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第六条〔部门职责分工〕按照“市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工作。
(二)市公安局负责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反交通行为,维护交通秩序。
(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市城管局共同负责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
(四)市住建、规划等部门负责合理布局慢行交通网络和自行车停车设施,将其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并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积极推进自行车道建设,提高自行车道的通达性。指导各区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车辆停放点位规划建设工作。
(五)市公安局、网管办、通管办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六)市发改、工商、人民银行新乡分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七)区级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督促运营企业在所属区域内落实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位的划置工作,并按“门前三包”要求做好停放秩序、车辆清洁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八)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职责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的监督和执法管理。
第七条各相关部门应当对本市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建立诚信考核机制,按规定上报上传信用信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政监管部门可以定期通过第三方机构对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可对承租人建立诚信和奖惩机制,鼓励规范使用车辆。
第八条充分利用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制定发布的行业公约等自律规则,加强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强化服务质量监管、第三方评价等。鼓励公众共同参与治理,形成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防范向消费者转嫁经营风险等行为。
第九条〔行政处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及使用者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