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修订后的《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3日

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积极应对持续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主动预防、指挥有序、反应迅速、协调联动、防范有力的大气重污染应急保障体系,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科学指导生产生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86号)、《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等。
  1.3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指数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程度的大气污染。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新乡市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本预案不适用于因沙尘暴、农作物秸秆焚烧、燃放烟花爆竹等事项造成的重污染天气。
  1.5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加强预警,提前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等原则。
  1.6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新乡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下级预案包括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制定的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实施方案(含应急减排清单)以及相关企业操作方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7减排目标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期间,全市二氧化硫(S2O)、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蓝色预警级别全市PM和VOCS减排比例均应达到5%以上。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市政府成立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贯彻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并督导落实情况;组织相关单位督导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
  2.2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应当明确相应的组织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监测与会商
  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对可能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会商研判机制,重污染天气过程期间,每日对气象要素与污染成分聚合态势和空气质量指数(AQI)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4预警
  4.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4.1.1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4.1.2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4.1.3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到达高级别预警条件。
  4.1.4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4.2预警启动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出现上述预警条件时,应当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本地区空气质量指数未达到相应预警等级,但接到国家或省级区域预警时,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本地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全省预警级别时,按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4.3预警信息发布
  4.3.1预警信息
  发布预警信息时,应当将未来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AQI范围及平均值予以说明。同时,明确预警启动和预计解除的时间、发布机关、执行预案应急响应措施级别等内容。
  4.3.2发布时间
  (1)原则上,预警信息应当提前1至2日发布。
  (2)若提前1日预测到重污染天气,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按照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3)若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紧急发布预警信息。
  4.3.3发布程序和方式
  (1)蓝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报请指挥部副指挥长(市环保局局长)签发后,通过政府内网平台和指定电子邮箱向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2)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副指挥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签发后,通过政府内网平台和指定电子邮箱向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
  (3)红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报请指挥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后(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发),通过政府内网平台和指定电子邮箱向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
  (4)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结合各自专项实施方案发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4.4预警的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经会商认为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不含降级为蓝色预警),应当及时对预警级别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
  预警条件发生变化时,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信息发布时相同。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按照发布程序解除,蓝色预警自动解除。
  5应急响应
  按照发布预警时确定的时间启动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当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当省级发布预警时,应当启动不低于省级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已启动红色预警时,仍执行Ⅰ级应急响应。
  5.2响应程序
  5.2.1Ⅳ级响应程序
  (1)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启动本级、本部门预案或实施方案中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及时跟踪督导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2)指挥部办公室汇总整理有关情况,及时向指挥部和省环保厅报告有关情况。
  5.2.2Ⅲ级响应程序
  (1)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启动本级、本部门预案或实施方案中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实行24小时值守,每日汇总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督导,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2)指挥部办公室汇总整理有关情况,及时向指挥部和省环保厅报告有关情况。5.2.3Ⅱ级响应程序(1)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启动本级、本部门预案或实施方案中相应级别响应,实行24小时值守,派出现场督导组,督导落实响应措施,并对每日督导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后,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2)指挥部办公室汇总整理有关情况,及时向指挥部和省环保厅报告有关情况。
  5.2.4Ⅰ级响应程序
  (1)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召开协调会,成立现场指挥组,进一步明确职责、部署任务。
  (2)现场指挥组召集有关部门人员、专家,分析研究重污染天气成因,以及与周边相邻区域之间可能造成的相互影响,提出更加具体的应对措施和建议。
  (3)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督导落实现场指挥组下达的各项任务。
  (4)现场指挥组每日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由指挥部办公室汇总整理有关情况,及时向指挥部和省环保厅报告有关情况。
  5.3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要立即按照本预案和各自应急预案或方案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5.3.1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错峰措施(1)实施冬季错峰生产时,原则上对所有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和粉磨工序)、铸造(不含使用电炉和天燃气炉的)、砖瓦窑(不含以粉煤灰为主要原料、完成“煤改气”、“煤改电”且所有原辅材料和生产设施入棚入仓的加气混凝土切块砖企业)、陶瓷(不含以电、天然气、管道煤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岩棉(不含使用电炉的)、石膏板、耐材(不含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或无焙烧工艺的压制成型耐材企业)、有色再生等行业企业实施错峰生产管控;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有毒有害废弃物等保民生任务的企业,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承担任务量实行限产。
  当启动重污染天气蓝色预警以上级别应急响应时,应急减排措施应结合错峰生产管控措施,对相关企业实施最严格的减排措施。
  (2)在采暖季实施“封土行动”。城市建成区内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土地整治等土石方作业。“封土行动”期间,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将其作为检查重点,严格监管。出现违规的企业,按相关规定上限处罚,并向社会公开。
  (3)有色、火电、化工、食品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结合错峰生产情况和“一厂一策”要求,制定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封存企业自有车队中高排放车辆,优先选择国四、国五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保证采暖季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车辆比例达80%以上,保证重污染天气期间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且应将错峰运输措施写入相应企业不同预警等级应急管控措施中。同时,各错峰运输企业应安装门禁监控设施,通过厂区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监督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
  5.3.2Ⅳ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应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应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民政部门负责督导社会福利院、社会养老机构减少户外活动。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建议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和散烧煤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IV级应急减排措施:
  在非错峰生产期间,发布重污染天气蓝色预警时,已纳入错峰生产的企业,仍按照错峰生产要求,实施相应的停限产措施。
  水泥粉磨站、矿渣微粉、钙粉、石灰、商砼等建材行业停产。
  其他应急管控对象企业应尽可能采取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或限产、停止物料运输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
  ②机动车减排措施。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环路以内(不含环路)实行一吨以上的货车(运输生活必须品的除外)、农用车禁止通行,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生活垃圾运输车辆除外);加强“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
  ③扬尘源减排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施工单位(除应急抢险、保障民生工程外)立即停止建筑工地室外涉尘涉气作业(含电焊、喷涂、粉刷等作业,不含塔吊和非焊接的钢筋捆扎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城市建筑拆迁、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工地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要求,裸露场地应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实际执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建设工地停工监督检查。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停工监督检查。环保部门负责工业企业堆场扬尘污染治理情况监督检查。
  5.3.3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应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应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民政部门负责督导社会福利院、社会养老机构减少户外活动。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建议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和散烧煤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减排措施。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Ⅲ级应急减排措施:
  在非错峰生产期间,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已纳入错峰生产的企业,仍按照错峰生产要求,实施相应的停限产措施。
  水泥粉磨站、矿渣微粉、钙粉、石灰、商砼等建材行业停产。
  铸造(含使用电炉、天然气炉的)企业停产。
  大型化工、造纸企业(已实现超低排放)和其他应急管控企业根据锅炉吨位大小、生产工艺、生产能力、总量完成情况等执行相应的“一厂一策”。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各相关企业严格落实限产、停产等措施。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大统调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质监部门应当加大燃煤检验工作力度。环保部门应当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②机动车减排措施。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环路以内(不含环路)实行一吨以上的货车(运输生活必须品的除外)、农用车禁止通行,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生活垃圾运输车辆除外);加强“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
  ③扬尘源减排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施工单位(除应急抢险、保障民生工程外)立即停止建筑工地室外涉尘涉气作业(含电焊、喷涂、粉刷等作业,不含塔吊和非焊接的钢筋捆扎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城市建筑拆迁、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工地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要求,裸露场地应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实际执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建设工地停工监督检查。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停工监督检查。环保部门负责工业企业堆场扬尘污染治理情况监督检查。
  ④其他措施。农业部门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城市管理部门严禁城区内焚烧树叶、垃圾等,严禁露天烧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导未正常运行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公安部门严禁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商务部门督导全市所有加油站在夏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将卸油作业时间调整到18时以后进行(除保障民生供应的油品装卸作业外)。
  5.3.4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应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应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民政部门负责督导社会福利院、社会养老机构停止户外活动。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建议公众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用电量,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调低2—4摄氏度;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和散烧煤的使用;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减排措施。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Ⅱ级应急减排措施:
  在非错峰生产期间,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已纳入错峰生产的企业,仍按照错峰生产要求,实施相应的停限产措施。
  水泥粉磨站、矿渣微粉、钙粉、石灰、商砼等建材行业停产。
  铸造(含使用电炉、天然气炉的)企业停产。
  大型化工、造纸企业(已实现超低排放)和其他应急管控企业根据锅炉吨位大小、生产工艺、生产能力、总量完成情况等执行相应的“一厂一策”。原则上,各企业20蒸吨及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暂停使用。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各企业严格落实限产、停产等措施。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大统调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质监部门应当加大燃煤检验工作力度。环保部门应当增加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②机动车减排措施。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环路以内(不含环路)实行一吨以上的货车(运输生活必须品的除外)、农用车禁止通行,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生活垃圾运输车辆除外);加强“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30%。
  ③扬尘源减排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施工单位(除应急抢险、保障民生工程外)立即停止建筑工地室外涉尘涉气作业(含电焊、喷涂、粉刷等作业,不含塔吊和非焊接的钢筋捆扎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城市建筑拆迁、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工地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要求,裸露场地应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实际执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建设工地停工监管检查。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停工监督检查。环保部门负责工业企业堆场扬尘污染治理情况监督检查。
  ④其他措施。农业部门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城市管理部门严禁城区内焚烧树叶、垃圾等,严禁露天烧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导未正常运行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公安部门严禁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商务部门督导全市所有加油站在夏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将卸油作业时间调整到18时以后进行(除保障民生供应的油品装卸作业外)。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5.3.5I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应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民政部门负责督导社会福利院、社会养老机构停止户外活动。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建议公众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用电量,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调低2—4摄氏度;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和散烧煤的使用;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减排措施。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I级应急减排措施:
  在非错峰生产期间,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已纳入错峰生产的企业,仍按照错峰生产要求,实施相应的停限产措施。
  水泥粉磨站、矿渣微粉、钙粉、石灰、商砼等建材行业停产。
  铸造(含使用电炉、天然气炉的)企业停产。
  大型化工、造纸企业(已实现超低排放)和其他应急管控企业根据锅炉吨位大小、生产工艺、生产能力、总量完成情况等执行相应的“一厂一策”。原则上,各企业20蒸吨及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暂停使用。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各企业严格落实限产、停产等措施。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大统调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质监部门应当加大燃煤检验工作力度。环保部门应当增加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②机动车减排措施。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环路以内(不含环路)实行一吨以上的货车(运输生活必须品的除外)、农用车禁止通行,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生活垃圾运输车辆除外);加强“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停止审批户外大型活动,并通知和监督已通过审批的单位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所有行政事业单位除值班、执法执勤、应急等车辆外,一律封存停驶。
  ③扬尘源减排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施工单位(除应急抢险、保障民生工程外)立即停止建筑工地室外涉尘涉气作业(含电焊、喷涂、粉刷等作业,不含塔吊和非焊接的钢筋捆扎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城市建筑拆迁、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工地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要求,裸露场地应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实际执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建设工地停工监督检查。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停工监督检查。环保部门负责工业企业堆场扬尘污染治理情况监督检查。
  ④其他措施。农业部门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城市管理部门严禁城区内焚烧树叶、垃圾等,严禁露天烧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导未正常运行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公安部门严禁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商务部门督导全市所有加油站在夏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将卸油作业时间调整到18时以后进行(除保障民生供应的油品装卸作业外)。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4)环保部门组织公安、交通运输、财政、教育等部门进行会商,视情况采取机动车限行、中小学停课等措施。
  (5)必要时可实行弹性工作制。
  (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5.3.6补充说明
  当省级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区域或全省应急响应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按照要求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当污染达到相应级别时,再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健康防护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可分开执行)。
  在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窑炉,可不采取停产措施,但应采取降低生产负荷、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或采取大气污染物应急减排置换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由于生产工艺特点不能停止生产,以及停产、限产不能实现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要做到大气污染物应急减排最大化,并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
  重点建设项目和环境治理工程,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不停止施工。对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应在接到应急指令后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原则上,采暖季错峰措施应根据当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河南省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总体工作部署安排确定具体的实施措施。
  5.3.7信息公开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5.3.8信息报告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环保部门和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内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级别预警的启动、级别调整和解除情况分别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
  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应当在预警信息发布后1小时内上报,上报内容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城市的预警启动时间、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预警信息发布等情况;续报应当按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每日定时上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及时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
  重污染天气信息应当采取网络、传真形式报告,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5.3.9响应终止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解除预警信息,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响应终止由指挥部办公室下达响应终止指令。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地、本部门情况做好终止响应后的相关工作。
  6总结评估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应当及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其中,橙色预警、黄色预警响应终止后7天内,红色预警响应终止后5天内,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将总结评估报告报指挥部办公室。评估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预警发布及响应情况,各有关部门和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应对效果等。
  7应急保障
  7.1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应当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加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和气象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建立本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市财政局要优先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和能力建设经费需要。
  7.2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7.3组织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组织机构,组织相关人员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
  7.4其它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应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经费保障,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应加强以易感人群为重点的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教育,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
  8监督管理
  8.1监督检查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督导组要及时以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公众监督
  各级政府应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重污染天气管控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进行责任追究。
  9应急预案管理
  9.1预案宣传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及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9.2预案培训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9.3预案演练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每年秋、冬季第一次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预案演练。
  9.4应急预案修订及信息发布
  建立评估修订机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应急预案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估,并根据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以及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对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进行更新修订。评估工作应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清单修订工作应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并报本级指挥部和上一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实行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备案制度。根据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更新情况,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对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及时修订,在15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相关企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应及时修订,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
  10附则
  本预案由市政府发布,由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6年9月30日印发的《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新政〔2016〕3号)同时废止。凡我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预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预案规定为准。
  附件: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附件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指挥部由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工信委、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事管局、市质监局、市文广新局、市农牧局、市民政局、市食药监局、市商务局等部门组成,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其他有关部门。职责如下:
  1.市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工作,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工作。
  2.市环保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制定监测预警实施方案,会同市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机制,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测,向指挥部报告预警建议;制定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执法检查方案并督导落实;按规定管理使用应急资金。
  3.市气象局负责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分析预报,配合市环保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工作,联合开展空气质量预测,根据指挥部指令做好重污染天气气象信息发布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市发改委负责协调省发改委重污染天气电力调度、保障工作;督促燃煤发电企业制定应急减排方案,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市住建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市政道路工地、拆迁工地等扬尘污染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6.市工信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限产、停产实施方案,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市卫计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
  8.市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下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9.市公安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辆限行等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0.市监察局负责对市应急委办公室、市环保局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工作中履职情况进行再监督、再检查、再问责,对检查中发现并移交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工作落实不到位,严重影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11.市财政局负责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并加强对应急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的绩效评价。
  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运力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及所管国、省干线公路重污染天气扬尘控制方案,并督导落实。
  13.市公路局负责制定所管国、省干线公路重污染天气扬尘控制方案,并督导落实市区范围内的国、省干线公路。非市区国、省干线公路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督导落实。
  14.市水利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5.市城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城市道路扬尘控制、渣土运输车禁行或限行管理等实施方案,督促各环卫单位加强清扫保洁、洒水抑尘(零摄氏度以上时段),会同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渣土运输车辆道路遗撒行为,并督导落实。
  16.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限行、停驶方案,并督导落实。
  17.市质监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的燃煤检验工作。
  18.市文广新局负责制定全市广播电视类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的宣传报道工作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9.市农牧局做好重污染天气秸秆禁烧相关工作。
  20.市民政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社会福利院、社会养老机构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21.市食药监局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餐饮业油烟净化装置督导检查工作。
  22.市商务局加强油气回收治理管控工作,督导全市所有加油站在夏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将卸油作业时间调整到18时以后进行(除保障民生供应的油品装卸作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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