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区公证机构体制改革及整合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区公证机构体制改革及整合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城区公证机构体制改革及整合方案》已经2017年10月25日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7日

新乡市城区公证机构体制改革及整合方案

  为全面落实我市公证机构改革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司〔201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推进公证机构体制改革机制创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全面深化新乡市公证机构体制改革,进一步激发公证机构活力,促进公证事业创新发展,持续提升公证服务效能,为“四个新乡”建设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二、目标任务
  2017年11月15日前,新乡市城区现有公证机构全部改为事业体制,并进行整合;事业体制公证机构的编制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收入分配机制等不断健全完善。
  三、组织实施
  主要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新乡市城区公证机构改制工作。将新乡市城区新乡市公证处(新乡豫新公证处)、新乡市卫滨区公证处、新乡市红旗区公证处、新乡市牧野区公证处、新乡市凤泉区公证处5家公证机构转为事业体制,定为公益二类,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和财政预算管理范围;将5家公证机构原核定的行政事业编制收归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统一调配。
  (二)新乡市城区公证处整合工作。在新乡市城区5家公证处改制的基础上,对城区公证机构本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调整,整合为2家公证机构,利用国有资产依法依规举办,由市司法局管理。一是将新乡市卫滨区公证处、新乡市凤泉区公证处并入新乡市公证处(新乡豫新公证处),使用“河南省新乡市豫新公证处”字号;二是将新乡市牧野区公证处并入新乡市红旗区公证处,使用“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公证处”字号。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对公证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属性定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依法进行事业单位设立登记。
  (三)稳妥安置相关人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含参公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的公证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自愿选择留在改制后公证机构工作的,须提交个人书面申请、承诺书,按规定办理人事手续,不再保留其原有身份;选择不留在改制后公证机构工作的,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商相关部门予以安置并保留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身份及相关待遇。
  (四)资产、档案和业务交接工作。从2017年10月18日起,冻结涉及整合任务的新乡市公证处(新乡豫新公证处)、新乡市卫滨区公证处、新乡市红旗公区证处、新乡市牧野区公证处、新乡市凤泉区公证处使用的国有资产。原有资产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并报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无偿划转给改制后的公证机构使用,划转后的资产按照事业单位进行资产管理、实行企业化财务管理制度。做好改革前后公证机构的档案承接及相关业务的后续办理工作。
  四、责任分工
  市司法局:负责抓好《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司〔2017〕2号)的贯彻落实;负责协调有关单位落实《新乡市城区公证机构体制改革及整合方案》,并对整合后的公证机构依法管理。
  市编办:负责新乡市公证处(新乡豫新公证处)改制后机构编制调整工作;负责城区整合后的公证机构设立登记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公证机构改制后国有资产的接收、登记,并按照事业单位相关财务、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监督管理。
  市人社局:负责涉及改革人员人事政策的落实,相关人事手续的审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手续的审核与衔接。
  市司法局会同卫滨区政府、红旗区政府、牧野区政府、凤泉区政府负责做好人员留转、业务交接和国有资产划转工作。原新乡市卫滨区公证处、红旗区公证处、牧野区公证处、凤泉区公证处的机构编制调整及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等相关工作由各区负责。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公证机构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精神,落实公证体制改革任务,是各级各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公证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上来,将公证体制改革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加强协调。各有关单位要周密安排,规范操作,妥善做好改革期间的人员安置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机构编制、财政、人社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符合公证业务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完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聘用、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职称评定等制度,做好公证从业人员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障工作。
  (三)严肃纪律,稳妥推进。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改革方案要求和时间节点,依法依规、稳妥有序推进城区公证机构改革工作,确保公证机构业务不断、队伍不乱、人心不散。做好改革后公证机构的资产、档案承接,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吞、私分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严禁借推进改革突击进人和提拔干部。对因改革政策执行不到位、工作不力、处置不当而引发不稳定事件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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