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实施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实施意见

  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救助管理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责任。为进一步强化对特殊群体的救助管理,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通知》(民发〔2014〕132号)、《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158号)和《河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1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重要讲话精神,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标,以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救助管理为重点,以整合救助资源、提升救助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为重要抓手,积极适应特殊群体救助工作新形势,进一步提高标准,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守住底线,加大救助力度,强化救助管理,实现救助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加快建立符合新乡实际的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救助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救助管理工作要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对于离家在外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自愿求助,且符合基本条件的,都要无偿提供救助;要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救助管理的主体作用,明确责任,完善措施,狠抓落实;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元化的社会救助格局;要坚持分类施救、轻重缓急的原则,充分考虑救助对象的差异性,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施行不同的救助方法,根据不同情况,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确保救助对象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二、救助对象和终止救助界定
  (一)救助对象。救助管理工作的对象主要是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即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
  (二)救助对象的判断标准。救助对象的判断标准是看求助人员是否处于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的“生活无着”状态。因务工不着、寻亲不遇、被偷被骗、遭受家庭暴力等原因而陷入困境、居无定所的人员符合“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标准的,列为救助对象。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可以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三)不予救助、终止救助。受助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终止救助:
  1.无正当理由拒不离站或出院;
  2.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家庭信息;
  3.违法违纪、扰乱救助管理秩序;
  4.拒不配合安全检查;
  5.拒不遵守物品管理规定;
  6.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
  7.索要现金,拒不接受其他救助方式;
  8.其他不符合继续救助的情形。
  三、救助对象排查确定和护送
  (一)救助对象的发现和告知。经排查发现的救助对象,各辖区公安派出所负责告知辖区内宾馆、饭店、娱乐等公共场所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所辖乡(镇、街道)政府和各个村(居)委会负责告知居民生活小区、城乡结合部、小街小巷、废弃建筑工地、拆迁小区等区域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公安交警负责告知交通枢纽区、交通路面、交通信号灯路口等执勤区域内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告知城市道路、立交桥下、涵洞、垃圾站附近等区域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河渠管理部门负责告知河道两侧所辖区域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住建部门负责告知所管理的在建建筑工地及其周边的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人社部门负责告知零工市场、职介场所等区域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其他行政机关及群团组织工作人员负责告知所辖办公区、生活社区等区域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救助管理站要在城市管理部门的协调下,免费在流动人员较多的公共场所设立救助引导牌。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发现的犯罪嫌疑人,要及时报告辖区公安部门。
  (二)特殊救助对象的护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区分不同情况,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发现露宿街头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要及时通知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四、救助对象的帮扶和责任划分
  (一)各县(市)、区政府的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乡(镇、街道)政府、村(居)委会要明确应承担的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救助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建立领导逐级分包责任制,乡(镇、街道)负责人、网格长、辖区民警、巡防队员、城市管理工作人员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全面排查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救助对象,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救治,坚决避免意外情况发生。
  (二)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站的救助帮扶责任。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站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的救助工作,对经排查接收的救助对象要提供以下救助帮扶: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或社区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流出地的,提供乘车凭证。
  (三)公安部门的救助责任。公安部门对巡查、110报警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就近就便护送至救助管理站。公安部门协助查询受助人员身份信息;对无法确认身份的滞留受助人员,及时免费采集DNA数据,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并将比对结果反馈救助管理站;维护站内工作秩序;协助解决护送、移交过程中的疑难问题;依法严厉打击诱骗、拐卖、残害流浪未成年人和组织、操纵、教唆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铁路、公路等交通主管部门的救助责任。铁路、公路等交通部门要畅通进站购票渠道,为护送流浪乞讨人员返回家乡提供便利条件。特殊时期要对大规模救济、救助提供应急专用通道或绿色通道。
  (五)信访部门的救助责任。信访部门要按相关规定处理信访事项,避免上访人员长期滞留、沿街乞讨。
  (六)医疗救治救助责任。对流浪乞讨人员病人要提供医疗救治及救助,本着“先救治、后救助”原则,由民政、卫计、公安、财政部门各司其责,按照《河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1号)执行。
  五、受助人员的管理
  (一)对接收的救助对象分类施救。救助管理站应根据受助人员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实行开放式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实行保护式管理。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受助人员生活标准按照新乡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二)合理界定救助时限。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员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应当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视为放弃救助。
  (三)严格受助人员安全管理。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和私藏危险品、违禁品进入救助管理站,随身携带的物品应接受安全检查,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管理站保管,待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站期间,应遵守救助管理站各项管理制度,防止骚扰、辱骂、殴打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或其他受助人员,毁坏、盗窃公私财物,吸毒、赌博等现象的发生,逐步建立良好的救助管理秩序。
  六、受助人员的安置和返送
  (一)受助人员的救济返送。受助人员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时无力支付交通费的,由救助管理站购票资助其返乡。
  (二)特殊受助人员的返送。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救助管理站应通知其亲属、所在单位或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其亲属、所在单位或流出地民政部门拒不接回的,由流入地救助管理站或民政部门护送交至流出地救助管理站或民政部门。
  (三)无认知能力受助人员的安置。对个别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经核实确属无法查清其亲属或者户口所在地的,超过三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由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至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安置到当地政府设立的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精神病院等公办福利机构。
  七、救助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一)完善救助管理体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不同规模的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救助管理站(点),明确专门人员,保障财政经费等。县(区)级救助管理站(点)设立后,接受市救助管理站的业务指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主要负责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的临时救助,及时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并协助市救助管理站认真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衔接和接收工作。
  (二)加强救助管理站自身建设。各级救助管理站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强化工作人员培训,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和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各项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要如实记载受助人员入站、离站、获得救助情况等信息,制作救助档案,并妥善保管。要加强站内医护人员、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教师等专业技能人员执业资格的培训,不断提升救助服务能力和水平。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划分切实抓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落实。对于措施不力、隐瞒真实情况、推诿扯皮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强化救助帮扶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编办及人社部门核定的编制及标准,保障救助机构正常运转和救助工作基本支出。根据突发应急和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发生情况,应及时追加相关集中救助经费。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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