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考核办法》已经2017年11月7日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8日
新乡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全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的攻坚力度,确保完成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三年攻坚计划,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总体要求
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2018年-2020年目标任务,建立考核机制,体现科学、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在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中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客观反映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推进情况,发挥考核体系的督促和激励作用,保障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任务顺利完成。
二、考核对象
(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责任主体单位。
三、考核内容
(一)组织领导方面。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责任主体单位领导机构成立、机制建立、文件制订、改造规划编制、项目组织协调、材料报送、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制订等情况。
(二)开工建设方面。实物安置项目建设手续办理、按时开工、工程质量、项目周边基础设施配套规划等情况;货币化安置项目征收补偿协议或商品房购买合同签订、资金支付等情况。
(三)项目融资方面。项目融资手续、授信、资金到位等情况。
四、考核方式及程序
(一)考核方式。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责任单位采取日常资料报送、现场查阅有关资料和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考核打分。单个项目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总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分-90分(含80分)为良好,60分-80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责任主体有多个项目的,按照平均比例计算。
(二)考核程序
1.自评。各考核对象对照考核标准于每年的5月和11月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评报告,并上报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考核排名。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考核要求和自评报告,组织人大、政协、相关专家及企业、社区代表成立考核工作组,每半年组织对各县(市)、区及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考核,依据考核得分,按县、区两组进行排名。
3.公布。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公布考核结果及排名。
五、建立奖惩激励机制
市政府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在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过程中,对按时间节点稳步推进、工作积极认真的单位和领导进行奖励;对不能积极正确履行自身职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影响棚改按时完成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党政纪处分。
(一)奖励机制。
1.表彰奖励。对按时完成任务的县(市)、区和有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表彰。
2.完善干部考核制度。将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考核结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重要内容,作为干部考核、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年度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考核结果抄报组织部门,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贡献突出的,优先提拨重用;对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不力的,不得提拨重用。
(二)惩罚机制。
1.实行通报批评制度。对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县(市)、区和有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其中,排名末位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全市性会议上作表态发言,党政正职、分管负责同志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的,对责任单位正职、分管负责同志进行问责,具体问责办法由市监察部门制定。
2.严格年终考核制度。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未按时限和标准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各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阶段性任务和年度目标任务的,年终考核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对有关县(市)、区主要领导追究责任;对在棚改工作中办理审批等各项手续的职能部门工作懈怠、履行职责不力、严重影响工作进度的,取消年终评优评先资格,并视其情节对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及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3.建立惩戒制度。市政府将根据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考核、排查、督查结果,视情况分别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公开曝光、问责约谈、财力扣减、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等惩戒。以上处理手段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4.建立健全工作周通报、月点评、季约谈制度。每周将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进度在市级媒体公开通报,每月召开一次专题会议进行总结点评,并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进度缓慢的单位发出预警通知,每季度对工作考核排在后两名且未完成任务和存在严重问题的进行问责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