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G0001/2018-0000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文件编号:新政办[2017]136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8-02-02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河南省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以下简称校长教师交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高为目标,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以提高教师资源使用效益为核心,着力构建科学、规范、有序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机制,实现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促进校长教师资源均衡配置,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坚强的师资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促进均衡。以实现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为目标,扬长补短,均衡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优化教师队伍的学科结构、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缩小城乡、校际差距,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二)统筹兼顾。要统筹交流与培养、使用与结构优化,统筹学校需求和交流对象的实际情况,兼顾学校的办学特色与优势,保持教师队伍的动态平衡,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三)科学有序。遵循义务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创新教师管理模式,有序推进城乡、校际教师合理流动。重点引导骨干教师和校长向农村学校和城区薄弱学校流动。
  (四)公开规范。建立校长教师交流办法、程序和结果公开制度,规范操作,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切实防止不规范、不公平现象发生。
  三、实施办法
  (一)交流范围
  校长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书记、校长、副校长。书记、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满两届或6年后,原则上应交流轮岗。书记、校长、副校长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连续任职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延长。书记、校长、副校长每次交流的年限按照职务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确定。
  教师交流轮岗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专任教师。在本学校连续任教达到6年及以上的专任教师原则上均应交流轮岗。
  以下人员可不纳入交流范围或暂不纳入交流:
  1.男超过55周岁、女超过50周岁的教师,任职不满一届的校长可不纳入交流范围。
  2.现承担学校特色课程、重大教科研项目的领衔教师,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暂不纳入交流。
  3.处于孕期和哺乳期或患病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不宜交流的,可暂不纳入交流。
  4.已有两所以上其他学校工作经历且每所学校工作时间达到3年及以上的教师,或曾在农村学校工作6年及以上的城区教师,可暂不纳入交流。
  对上述暂不纳入交流的对象,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所属学校结合实际确定。
  (二)交流方式
  按照相关规定,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工作,重点推动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职任教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有镇区和乡村学校的县(市)、区,重点推动城镇学校校长教师向乡村学校交流轮岗;没有乡村学校的市辖区,重点推动优质学校校长教师向薄弱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校长教师向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校长教师交流原则上在暑假期间进行,交流人员应于每年秋季开学前安排到位。
  1.指导性交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校长、教师队伍建设需要,提出校长教师交流计划,将应交流校长教师指标落实到学校,安排校长教师在城区学校和农村学校之间交流,在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交流。交流时间一般教师不少于3年、校长不少于一届。
  2.校际协作交流。根据多元合作办学等工作实际,以“名校集团化”“城乡互助共同体”“联盟学校”“双向对口支援”等形式进行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交流时间一般不少于3年,具体方案由合作学校制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3.城乡挂职交流。选派城区优秀校长到农村学校挂职锻炼、同时选派农村学校校长到城区优质学校挂职学习;选派城区优秀教师到农村支教,选派农村学校教师到城区优质学校跟岗学习。城乡挂职交流工作分别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挂职交流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
  4.个人申请交流。不在交流范围或可不纳入交流范围的优秀教师,本人自愿申请要求到异校交流的,经所在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交流。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校长、骨干教师一般在本区域内进行交流,普通教师一般在就近片区内进行交流。
  上述骨干教师指获得省特级教师,县级及以上名师、优秀教师、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荣誉称号的教师。
  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交流形式并组织实施。
  四、保障机制
  (一)建立与交流制度相适应的编制、人事管理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交流工作的统筹指导、规划和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交流计划和实施方案。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内,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采取互补余缺、有增有减的办法,统筹安排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及时调整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方案,适应和满足教师交流到农村和薄弱学校岗位聘用的需要,逐步提高农村学校中级、高级教师岗位比例。机构编制、人社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教师交流工作积极给予支持。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统筹管理,推进“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统一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探索工资待遇制度、岗位结构比例、公开招聘、岗位聘用、培养培训、考核评价、退休教师管理和服务等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管理新模式。
  (二)建立和完善教师交流激励机制。各县(市、区)要对积极参与交流、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骨干示范作用的教师,在评先评优、职务(职称)评聘工作等方面给予倾斜。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在任职和参加各项评优评先活动时,有异校交流工作经历和业绩要优先考虑。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职称)须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支教的经历。校长教师交流到异校工作,应保留其在原学校所聘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在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内,具备中、高级教师职务(职称)资格未聘任相应职务(职称)的教师交流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可优先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对城区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交流后在农村学校中、高级岗位任职满3年的,由县(市)、区实行统一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可在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内高聘一级。对在农村学校工作满20年的教师,可优先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城乡之间或跨区域交流的校长、教师,在学校制定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时,给予倾斜。
  (三)加强校长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充分发挥骨干教师、优秀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大力开展校本培训,带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教师素质能力提升。切实开展以农村教师为重点的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加大农村学校体、音、美等紧缺学科教师培训,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加强中小学校长后备力量培养工作,将优秀的年轻教师、特岗教师纳入培养范畴,建立符合后备干部成长规律的选拔培养长效机制,为中小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提供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后备力量。
  (四)加大农村教师周转房建设力度。各县(市)、区要根据义务教育学校建设规划和师资均衡配置需要,及时规划,落实经费,加快农村教师周转房建设。可结合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选择距离学校较近、环境适宜、交通方便的地点,采取改建、新建、租借等多种形式,建设农村教师周转房,并优先保证校际交流轮岗教师使用,切实解决参与交流轮岗教师的住房问题。
  (五)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交流校长教师的生活、交通等补助,其待遇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策宣传。各县(市)、区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大意义和优化师资配置的政策,积极争取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要引导校长教师充分认识交流的意义和价值,消除思想顾虑,积极参与交流;要大力宣传和总结校长、教师交流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为推进校长、教师交流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二)提升交流效益。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深入调研,在全面了解和分析校长教师队伍编制、岗位、职数、分布、工作年限等基础上,根据实际科学制定校长教师交流实施办法,指导和协调学校开展交流工作。选派交流教师的学校,要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订科学合理的教师交流计划,深入细致地开展思想工作,组织教师有序开展交流,努力帮助教师解决交流中遇到的各类困难。接收交流教师的学校,要尽快帮助交流教师熟悉学校环境和文化,及时融入学校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交流教师的作用。不断提高师资配置效益,重点组织优秀校长、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着力提高交流实效,避免“为了交流而交流”。
  (三)加强考核管理。市教育督导部门要把组织开展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纳入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的重要指标。各县(市)、区要加强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的管理、考核、监督和检查,不断总结工作经验,逐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交流长效工作机制。
  (四)认真组织实施。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文件要求,抓紧时间制定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办法并全面部署,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的意见(试行)》(新政办〔2014〕54号)同时废止。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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