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11月22日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3日
新乡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实施办法
为落实国家的扶贫惠民政策,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豫政〔2016〕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实施办法如下:
一、补助对象和范围
补助对象为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具体包括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寄宿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寄宿生、特困救助供养寄宿生、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家庭寄宿生、父母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寄宿生等。同等条件下,对革命烈士子女、少数民族家庭子女以及艾滋病家庭子女给予优先照顾。
补助范围为寄宿生总数的10%,具体可根据本区域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情况,向贫困面较大的学校倾斜,确保覆盖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补助对象每学年评定一次,从2017年秋季学期起实施。
二、补助标准
普通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每生每天补助4元、普通初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每生每天补助5元。补助资金按学年发放,每年按250天计算。
三、经费来源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按隶属关系由中央和学校所在市级或区级财政5∶5分担。政策执行过程中形成的资金缺口,由学校所属市级或区级财政部门统筹解决。
四、实施步骤
(一)学生申请
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至9月30日前,由学生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新乡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困难寄宿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学生及家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建档立卡登记表复印件,低保证或残疾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医院诊断证明、消费清单原件及复印件等。
(二)学校评审
各学校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初步确定补助对象。
(三)部门审核
学校评审结束后,将《申请表》和有关材料上报至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补助对象。
(四)结果公示
教育主管部门将最终评定的补助对象名单及材料返还学校,由学校将评定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统计汇总受助学生信息,认真填写《新乡市XX学年困难寄宿生补助资金发放花名册》,由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连同公示结果一并报至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五)补助发放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以下简称“一补”)资金必须由学校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学生提供的本人银行卡号发放到位,不得发放现金,不得以实物或者提供等价服务的形式抵顶。
五、工作要求
(一)积极做好宣传。各级各部门要迅速将资助政策传达到学生及家长,并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同时,要通过有效途径公开资助信息(包括资助条件,评审、监督和申诉程序等),做到整个工作过程公开、透明。(二)加强档案管理。各学校应建立专门档案,将评审小组名单、评审办法、公示图片、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复印件、《申请表》、《新乡市XX学年困难寄宿生补助资金发放花名册》等有关材料按学年存档备查。
(三)明确工作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一补”资金的筹措、分配和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予以监督;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核补助对象,发放“一补”资金,并明确学校校长是“一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督促学校指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一补”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一补”工作。
附件:1.新乡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困难寄宿补助申请表
2.新乡市XX学年困难寄宿生补助资金发放花名册 新政办(2017)137号 附件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