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盐业市场应急储备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盐业市场应急储备管理工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2日
新乡市盐业市场应急储备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应急食盐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完备的应急食盐储备体系,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食盐保障能力,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应急食盐储备的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维护稳定原则。以保障人民群众食盐安全和维护食盐市场稳定为目标,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食盐保障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准备充足、及时到位。
(二)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原则。应急食盐储备要紧密结合全市实际,统筹规划,统一调配,资源共享;针对自然灾害和价格波动确定食盐储备,先急后缓,保证重点。
(三)明确责任、分级负责原则。新乡市各级食盐批发企业和具有食盐循环承储能力的其他企业负责储备食盐的仓储管理和正常轮换工作。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成立新乡市应急食盐储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工信委、发改委、财政局、承储企业等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做好全市应急食盐储备工作。其职责是:研究建立全市应急食盐储备工作机制,确定全市应急食盐资金及应急食盐储备的品种、数量等,统筹全市应急食盐的使用调配,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态变化情况、请求支援等。
第四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收集整理应急食盐储备和管理情况;做好食盐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汇总和发布;根据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调整食盐品种和数量,保障市场需求;建立应急食盐储备数据库,并定期更新数据;建立抽查机制,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应急食盐储备情况,指导、监督各县(市)政府和承储企业做好食盐储备工作;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核定、审核应急食盐储备费用开支;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协调、调用突发事件应急食盐等。
第三章储备种类及任务
第五条按照河南省政府核定的食盐储备量,全市按照分级储备原则动态储备1个月平均销量的食盐2400吨,其中市区502吨、辉县市410吨、卫辉市245吨、获嘉县199吨、原阳县317吨、延津县236吨、封丘县372吨、新乡县119吨。储备盐种类以普通平价碘盐为主,原则上选择各辖区承储企业的主营品种。积极指导各承储企业储备1个月平均销量的工业盐300吨。
第六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完成各自工作任务。各县(市)食盐应急储备工作小组参照执行。具体分工如下:
工信部门:承担食盐储备行政管理责任,负责协调全市食盐的政府储备工作和紧急调度;牵头负责食盐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等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协助工信委做好全市食盐的紧急调度。
财政部门:负责根据盐业市场应急储备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数额分级将应急食盐储备专项资金纳入预算。
市、县(市)承储企业:负责储备盐动态储存和突发事件发生时储备盐的市场投放等事宜。
提倡全市用盐企业、超市、农贸市场和居民家庭,根据自身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储备基本的救援食盐和生活必需品。
第四章储备方式与资金保障
第七条积极探索多元化的应急食盐储备方式,努力实现政府储备与社会储备、企业储备相结合。
第八条工信部门与依法选定的储备企业签订政府食盐储备委托承储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应急食盐储备及更新所需资金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分级将资金纳入预算。
第五章食盐管理及调用
第十条应急食盐的日常管理由各级承储企业自行管理。承储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对储备食盐的品种、质量和数量负责,出现问题后要承担相应责任。应急食盐使用后应尽快补充,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承储企业要有专人管理储备食盐,对食盐储备情况登记注册,建立储备食盐动态数据库,每季度末月28日前将相关储备数据报市工信委盐业管理办公室统一汇总备案。
第十二条应急食盐调用根据“先近后远、先主后次、满足急需”的原则进行。一般情况下,在保证政府食盐储备数量的前提下,各级承储企业可根据季节和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律予以流转循环。凡是从食盐储备中调用食盐,须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食盐承储企业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制度或管理办法,报市工信委审核备案并将储备的数量和地点报市应急办后,在本单位适时进行发布。
第十四条食盐承储企业如果出现管理不规范或者经营风险等情况,市工信委盐业管理办公室可根据情况委托其他有存储能力的承储企业从事食盐储备工作。
第十五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