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市区企业、自收自支及差补事业单位和驻新单位离休人员医疗费筹资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G0001/2018-0002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文件编号:新政文[2017]183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8-02-06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市区企业、自收自支及差补事业单位和驻新单位离休人员医疗费筹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企业、自收自支、差补事业单位和驻新单位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0〕57号)精神,为切实保障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经研究,市政府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市市区企业、自收自支及差补事业单位和驻新单位离休人员(含1—6级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22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5000元。驻新等单位离休人员(含1—6级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出现缺口时,缺口部分由驻新等单位足额补缴。
  特此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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