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5日
新乡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河南行动纲要的通知》(豫政〔2016〕12号),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加快建设新乡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全面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制造业创新中心是在某一特定领域内,面向制造业创新发展和未来方向,以企业为主体,由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各类创新主体自愿组合,以独立法人形式建立的新型创新载体。其主要特点是以解决行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为主要目的,通过整合科研设施设备、知识产权以及人才、技术、信息、资本等各类创新资源和要素,完成从技术开发到成果转移扩散到首次商业化应用的创新链条各环节的活动,并面向行业、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
当前,我市制造业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产业层次不高、终端产品少、环境负荷大等问题和矛盾日益凸显,根本原因在于创新能力弱、创新机制不强、行业关键共性技术无法突破、创新成果产业化少。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通过协同创新和机制创新,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加快实现我市制造业创新水平提升和转型发展。
二、总体思路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把创新摆在制造业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以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为目标,以集成优化创新资源配置为核心,以建立健全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为手段,着重发挥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创新引领示范带动作用,围绕制造业重点领域的重点需求,建设一批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攻克解决一批制约行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瓶颈,转化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和标准,积累储备一批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建设发展一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应用基地,培养造就一批技术创新领军人才,加快形成制造业创新发展的新动力,全面提升我市制造业竞争能力。
三、建设目标
力争通过5—10年的努力,在我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建设一批国家、省、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到2018年,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对象达到3家;2019年,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对象达到6家;2020年,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争取达到3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争取达到2家;2025年,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争取达到15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争取达到5家,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争创1家,我市制造业创新水平明显提升。
四、建设形式
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先培育后认定的形式组织开展建设。原则上,一个重点行业领域建设一个制造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单位可以是企业性质或民办非企业性质的独立法人,也可以是着力于解决行业共性问题的产业联合体(产业联盟)、技术(创新)联盟。凡不属于独立法人的,可由其根据运行情况和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要求逐步完成独立法人实体注册。
(一)企业型制造业创新中心
由行业领域骨干企业发起,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用户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相关创新资源,共同出资注册公司;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合同、协议等方式,成为制造业创新中心成员单位。鼓励现有运作良好的产业联盟或创新联盟转化为实体企业法人,组建制造业创新中心。
(二)院所型制造业创新中心
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优势学科为依托,通过项目合作等方式,形成综合性的产业技术开发和服务能力,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相关学科院所进行工程化研究,形成紧密合作型联合体。鼓励高等院校校办企业、各类技术研究院(所)、产业研究院及转制的新型研发机构发挥机制、技术优势牵头组建制造业创新中心。
(三)平台型制造业创新中心
园区开发主体(园区管理机构)、企业、第三方专业化检测机构、知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创新合作方式,开展技术孵化、成果转化、人才培养、风投服务和检验、检测、认证等综合性产业技术开发和服务,共同参与制定国际国内检验检测标准,提升产业链一体化发展水平,打造开放式的创新服务平台。
五、建设要求
(一)在本地有明确的产业化技术发展方向和目标,有1—2项有待突破、可促进形成国内领先、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业共性技术,或有前瞻性、有望在国际上领先的技术。
(二)牵头单位在本领域有显著的领先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申报年份的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发起单位为非企业或科研院所转型企业的除外),建有省级创新载体。
(三)有产业链的重要客户、上下游企业、相关重点学科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单位作为组建成员,专业技术人员相对稳定,人数不少于25人。
(四)有可持续发展和商业运行的能力,在组建过程中成员单位有一定资金匹配,制造业创新中心注册资本(包括研发设备、经过第三方评估的专有技术或专利)不少于600万元。
(五)有科学可行的发展规划,包括研发项目实施计划、成果转化产业化目标、经费筹措(包括政府资助)计划、研发投入和转化收益预算以及实现市场化自主运营的推进计划等。
(六)有促进自身发展的章程或规章制度,包括科学的决策机制、自主经营机制、内部财务、人事和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激励机制和成员单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紧密合作长效机制等。
(七)有明确的组织架构和管理队伍,建立技术专家委员会作为内部咨询机构。
(八)有开放与合作的交流机制,面向行业和本地区提供服务,有吸引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激励机制。
六、建设程序
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评选原则,按照申报推荐、审定培育、组织认定等程序进行。
(一)申报推荐
按照自愿原则,由符合创建条件的单位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提交到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经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初审后,择优向市工信委行文推荐上报。
(二)审定培育
市工信委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定和现场考察,提出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拟培育名单,经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名单。
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依托载体尚未完成法人实体组建的,须按照建设方案启动制造业创新中心实体组建工作,并在培育名单正式公布3年内完成。
(三)组织认定
市工信委将从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单位中遴选合格单位向省工信委推荐申报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单位。经省工信委认定,且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即可向市工信委提出验收申请:
(1)依托载体的法人注册手续完成并取得营业执照(登记证书);
(2)依托载体管理层全部到位并有效开展工作;(3)依托载体内部管理制度基本健全并有效运行。经审定后,正式命名为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并授予“新乡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牌匾。在培育名单正式公布3年内仍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取消其培育资格。
七、建设管理
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每年应对上年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主要包括:一年来工作概况;研发与推广的共性、关键技术,解决的共性问题;主持起草制订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具体实施的重点项目(附主要合作合同及合作企业的意见);自身建设与发展;存在问题与建议。
市工信委每年对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运行发展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对不合格者,给予半年时间进行整改,整改后评价结果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称号。
八、支持政策
(一)加大税收金融支持
符合税法相关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转让等支持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技术创新所需进口重要设备税收减免、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新软件首版权运用等优惠政策。对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优先列为后备高新技术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各项优惠政策。
(二)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
充分发挥产业基金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积极参与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并支持其项目。鼓励企业采取多方协同、多元投资、成果分享的新模式,按照约定,通过入股或缴纳会员费等方式予以投入。鼓励社会资本利用股权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
(三)创新人才发展机制
坚持引资和引智并举,深入实施“牧野英才”三年行动计划,加大高端人才引进力度,对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和科技创新人才的创业团队核心成员,享受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扶持资金政策。鼓励企业采取股权、期权激励和奖励等收益分配政策,对有重大创新成果和有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给予特殊奖励,依法保护创新收益。
(四)加强用地保障
属于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产学研结合中试基地、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的,继续保持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不变。对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科研建设发展项目,按科教用途落实用地,优先列入省市重点项目库,依法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五)鼓励开放合作与协同创新
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与行业企业建立共同研发机制,承接或与企业共同开展行业重大技术项目。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基于创新链的合作机制,共同承接实施重大创新项目。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国际化布局,与境外合资或合作建立研发机构,开展国际合作研发项目。对制造业创新中心承接、合作、引进的研发项目,享受新乡市技术转移支持资金政策。
具体专项资金奖补政策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