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新乡市委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新发〔2016〕3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新乡市注册设立的,围绕区域性、行业性技术需求,采用多元化投资、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及相关的技术转移、衍生孵化、人才培养、技术服务等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经省科技厅备案并正式运行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二章 补助标准 第四条 经省科技厅备案并正式运行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研发仪器投入原值,一次性按10%,最高给予100万元的补助。
第五条 经省科技厅备案并正式运行的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对上年度非财政支持的研发经费按20%,最高给予1000万元的补助。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新型研发机构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新型研发机构补助资金申请书;
(二)河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文件;
(三)研发仪器投入证明材料(发票、合同等);
(四)年度审计报告(须含研发经费专项审计报告);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章 组织程序
第七条 申请新型研发机构补助的流程:
(一)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本区域内新型研发机构的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上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研究。
(三)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拟补助新型研发机构名单及拟补助金额向社会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联合下达补助资金拨付通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补助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后补助资金管理要求,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企业、机构及工作人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新型研发机构在补助资金使用完毕后,应将经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的经费使用报告报市财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 享受补助资金的新型研发机构年底前应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经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的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不按期如实提供经费使用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的,不再享受示范区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的其他后续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0月16日
新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型研发机构奖励性后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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