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研发机构奖励性后补助资金实施细则》解读

  为落实《中共新乡市委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新发〔2016〕3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新乡市科技局出台《新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型研发机构奖励性后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摘录如下:
  本细则适用于新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经省科技厅备案并正式运行的新型研发机构。
  新型研发机构奖励性后补助标准:经省科技厅备案并正式运行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研发仪器投入原值,一次性按10%,最高给予100万元的补助。经省科技厅备案并正式运行的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对上年度非财政支持的研发经费按20%,最高给予1000万元的补助。
  申请补助资金的新型研发机构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新型研发机构补助资金申请书;河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文件;研发仪器投入证明材料(发票、合同等);年度审计报告(须含研发经费专项审计报告);其他证明材料。
  详情可咨询新乡市科学技术局社会发展科 
  地址:人民东路691号(人民路与新二街交叉口东南角,市科技局四楼479房间)
  联系电话:0373—5820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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