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于2018年6月1日起实施,为保障法制统一,对与《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一)《新乡市城市绿化实施细则》(政府令第15号)
(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2007〕28号)
二、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及内容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2007〕29号)
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和《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因特殊需要,无法避让,必须移植古树名木的,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对未列入古树名木、树龄超过五十年的树木建立档案,实行重点保护,非因自然死亡不得砍伐。因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确需迁移的,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处以每株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转让买卖古树名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