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G0001/2018-0012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文件编号:新政办[2018]74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8-09-29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6日
  

新乡市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市信息化建设,有效解决电子政务重复投资、资源浪费、信息孤岛等问题,大力推进各级党政机关信息化工程共建共享,降低建设和运维成本,促进电子政务向云端集中,提高信息基础资源利用率,全面提升电子政务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科学合理、职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乡市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和专网为全市电子政务应用提供统一的非涉密的基础软件和硬件服务,包括专有云平台和公有云平台。专有云平台为党政机关内部办公提供服务,主要部署审批办理、数据交换、信息共享等业务;公有云平台为党政机关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主要部署门户网站、办事受理、咨询反馈等。专有云和公有云平台之间通过安全措施按需互通。
  新乡市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可提供的云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云主机、云存储、云安全、云桌面等。
  第三条自2016年7月1日起,市直部门和单位(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和单位)新上业务系统全部依托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建设,现有业务系统按照规范要求逐步迁移到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
  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各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和单位不另行新建独立的数据机房和数据中心,不另行采购电子政务云平台可以提供的硬件和软件。
  第四条涉密信息系统按有关规定建设,不进入云服务中心。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信息化和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新乡市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的统筹规划、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工信委、市政府信息中心负责全市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的管理、监督和考核,审核各部门的政务云需求,统一申请使用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所需的财政预算经费,具体负责项目入驻的技术对接与方案论证,统筹组织云服务资源的统一开发利用。
  第七条财政部门根据市工信委、市政府信息中心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将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运行和第三方监管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八条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应用系统的开发、部署、维护、管理和安全(含本单位应用软件、数据库、信息系统及数据的管理维护)。
  第九条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的供应商负责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的建设、咨询、服务开通、日常运行维护和平台安全。
  第三章使用流程
  第十条使用政务云部署政务信息系统,包含申请、审核、备案、开通、上线、变更、退出和结算等环节。
  第十一条申请。使用单位(二级预算单位需经主管一级预算单位批准)应根据需求准备项目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云资源申请表、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设方案(含政务云部署方案)等。其中已建政务信息系统迁云,由市政府信息中心组织云计算方面专家对迁移上云方案可行性和云资源需求合理性提出评审意见,作为迁移上云和使用云资源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审核。申请单位将项目申请材料报市政府信息中心,市政府信息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与申请单位、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的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沟通技术方案,共同研究确定产品类别及相关规格、数量等内容。审核新乡市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资源申请表和云平台网络资源申请表。
  第十三条备案。市政府信息中心要将审核通过的项目迁移上云方案报市工信委备案。
  第十四条经备案的迁云项目,市政府信息中心要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务云服务商派发云资源开通工单。市政务云服务商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云资源分配。
  第十五条上线。自接收到开通工单日起,市政务云服务商要为使用部门提供30日的试用期。重大应用系统确需延长试用期的,由市政府信息中心组织专家评估确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试用期内,使用单位要完成政务信息系统迁移上云部署和系统功能、性能测试、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并向市政府信息中心提交测评报告。市政府信息中心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测评审核。审核通过的,政务信息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审核未通过的,使用单位要按照审核意见进行整改,直至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上线运行。
  第十六条变更。正式运行过程中,使用单位在充分考虑安全的情况下,确需对政务云资源需求进行变更时,需提交变更申请,市政府信息中心审核通过后实施。对于重大变更的,须再次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应用系统重新进行性能和安全测试。
  第十七条退出。政务信息系统从市政务云迁出或注销时,使用部门在完成数据备份后,向市政府信息中心提交退出申请。市政府信息中心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市政府信息中心要将退出系统情况报市工信委备案,并通知市政务云服务商回收云资源。市政务云服务商要协助使用单位做好数据备份工作,在确保退出后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及时回收云资源、终止云服务。
  第十八条结算。市工信委按照《新乡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组织实施电子政务云服务预算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市财政局对市工信委的项目绩效评价实施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年度终了或项目服务期到期后,市工信委根据财政预算及合同约定对供应商进行结算。
  第四章安全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政务云平台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政务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未经使用单位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看、修改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等用户数据,不得泄露、篡改、损毁、复制和利用用户数据;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应同步开展同城数据备份服务,并根据使用单位需要提供异地备份服务,确保数据和业务系统运行安全。市工信委、市政府信息中心会同保密、网监、网信等网络和信息安全主管部门定期开展电子政务云服务安全检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到位。
  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部署在政务云上的软硬件设施,以及政务信息系统运行过程中收集、产生、存储的数据和文档等资源属使用单位所有。政务云供应商要与使用部门签订保密协议,未经使用单位授权,不得访问、修改、披露、利用、转让、销毁使用部门的数据和文档等资源。使用单位的政务信息系统迁出或注销时,政务云供应商要做好数据、文档等资源的移交和清除工作。
  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应用系统管理、安全、保密和安全审查,明确应用系统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级别,并按照相应级别开展安全建设,加强日常监控,保障应用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三条供应商要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规定,制定人员管理、用电安全、消防安全、防盗、防破坏、温度湿度控制等工作制度,并明确责任人。要加强对平台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所有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四条供应商负责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监控云资源使用,及时解决故障;供应商和第三方机构须定期分别向市工信委、市政府信息中心和使用单位提供云资源利用、运行维护等情况报告,并提供合理化建议,市政府信息中心按相关报告并结合第三方监测机构监测结果对云资源使用率过低或过高的单位进行资源调整。
  第二十五条供应商要保证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的区域划分和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区域划分对应,并按要求做好区域隔离、安全防护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更新设备和软件,应报市工信委、市政府信息中心备案,对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国家安全的设备和软件,一律不得使用。要加强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的安全防御,监控网络行为,阻断网络攻击,定期发布安全公告,供应商应制定云中心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确保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和单位使用电子政务云服务,应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度安排服务需求,严格遵守财政资金的使用规定,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市监察委、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如有违纪违法行为,将终止经费拨付,追回支付的资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市政府信息中心负责对供应商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考核。聘请第三方监测机构,对照《云服务开通工单》、《云服务产品服务质量考核表》,对供应商服务质量进行全过程严格量化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对云计算服务费支付提出意见。
  第二十九条市工信委、市政府信息中心积极推广云计算服务,供应商负责提供云技术咨询,定期举办云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推广政务云平台使用。
  第三十条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云服务实施和使用过程中的保密管理,自觉接受市保密局的监督检查,严禁涉密计算机、涉密信息系统、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和涉密设备以任何形式与云桌面连接;严禁在云桌面计算机及服务器中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和内部敏感信息,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若发现有失、泄密行为,将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第六章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17﹞1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云服务平台资源申请表  
  2.云平台网络资源申请表
  3.云服务开通工单     
  4.云服务产品服务质量考核表  新政办(2018)74号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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