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的通知

索 引 号:G0001/2018-0011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文件编号:新政办[2018]70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8-09-29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转移就业脱贫实施方案〉等5个方案的通知》(豫办〔2016〕2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号)要求,结合《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干部多元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新乡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办〔2017〕41号)和我市脱贫攻坚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低保认定有关工作
  (一)关于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除《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17〕43号)规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之外,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政府为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发放的政策性扶贫资金,如困难学生生活补贴、创业补贴、危房改造等资金以及为贫困户脱贫提供的公益性岗位收入;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因参与产业扶贫、入股合作社、自主创业等扶贫项目进行的工商登记,在未脱贫期间不作为纳入低保的限制条件。
  (二)关于房产的认定。申请对象家庭财产核查过程中,应理清自建或购置房产与家庭变故导致生活困难的时间顺序,自建或购置房产后,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主要劳动力去世或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及时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因扶贫搬迁或拆迁原因,贫困家庭按政策规定新建或购置的房产不作为纳入低保的限制条件。
  (三)关于重特大疾病家庭认定。为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情况的发生,将贫困家庭重特大疾病患者本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的重特大疾病患者,即使尚未产生重大医疗费用支出,在核定家庭经济收入时,可参考治疗该类疾病常规费用支出,把重病患者一年内预计发生的医疗费用核减后,符合低保条件的,将重特大疾病患者本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加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
  扩大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将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纳入资助参保参合、特殊病种门诊救助、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中属特困供养对象的按照特困供养对象医疗救助标准执行,其他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按照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标准执行。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新乡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根据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和低收入家庭总人数,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的标准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三、建立村级民政协管员制度
  为进一步发挥好民政及时救助、精准帮扶作用,将服务困难群众向末端延伸,建立健全“面对面”服务机制,在全市所有行政村(居)委会建立民政协管员制度,每个行政村(居)委会聘用一名协管员,可由村(居)委会人员兼任,主要承担收集、上报本村困难群众诉求和社情民意,以及本村低保、特困人员和优抚对象等各类民政对象的有关情况,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其它相关民政业务工作。聘用期间可给予一定的报酬,提高协管员工作积极性,切实发挥协管作用,推进基层民政政策的有效落实。
  四、建立容错与惩戒机制
  全面建立容错机制,合理区分主观故意和客观偏差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的错误严肃问责,对客观偏差尤其是认定申请对象家庭收入或财产时,由于申请人故意隐瞒实情、骗保等原因,造成的工作人员非主观失误给予适度宽容,努力营造敢于担当、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和干事创业、攻坚克难的良好环境。加大对骗保个人的惩戒力度,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低保对象,情节较轻的由民政部门取消低保资格并追回所领取的低保金,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情节较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兜底保障工作,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转变思想观念,勇于责任担当,把兜底保障工作作为脱贫攻坚的重要环节,抓实抓细抓好,确保工作实效。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积极主动作为,采取有力措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力助推脱贫攻坚,切实发挥好兜底保障作用。对工作落实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追责;对工作认真负责,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给予通报表扬。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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