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G0001/2018-0024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文件编号:新政办[2018]81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8-12-26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修订后的《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7日

  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积极应对持续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主动预防、指挥有序、反应迅速、协调联动、防范有力的大气重污染应急保障体系,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科学指导生产生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19号)、《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豫政〔2018〕30号)、《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1.3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指数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程度的大气污染。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新乡市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1.5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加强预警,提前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等原则。

  1.6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新乡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下级预案包括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制定的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实施方案(含应急减排清单)以及相关企业操作方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环境攻坚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境攻坚办),作为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贯彻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相关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组建市级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组,指导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成员单位:由市监察委、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气象局、发改委、住建委、工信委、卫计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水利局、城管局、事管局、质监局、文广新局、农牧局、商务局、国网新乡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

  2.2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应对、检查评估等工作,应当明确相应的组织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监测与会商

  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对可能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会商研判机制,重污染天气过程期间,每日对气象要素与污染成分聚合态势和空气质量指数(AQI)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4预警

  4.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4.1.1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时,且未达到黄色预警级别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4.1.2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建议性指标:监测SO2浓度(1小时均值)>500微克/立方米。

  4.1.3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建议性指标:监测SO2浓度(1小时均值)>650微克/立方米。

  4.1.4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建议性指标:监测SO2浓度(1小时均值)>800微克/立方米。

  4.2预警条件

  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重污染天气条件时,应当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并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当接到生态环境部、京津冀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或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预警提示信息时,根据预警提示信息,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预测本地AQI将超过或者已经超过生态环境部或河南省预警级别时,按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4.3预警信息发布

  4.3.1预警信息发布预警信息时,应当将未来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AQI范围及平均值予以说明。同时,明确预警启动和预计解除的时间、发布机关、执行预案应急响应措施级别等内容。

  4.3.2发布时间

  (1)原则上,预警信息应当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

  (2)若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紧急发布预警信息。

  4.3.3发布程序和方式

  (1)预警信息的发布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委托的市环境攻坚办负责。

  (2)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由市环境攻坚办主任批准,并通过政府内网平台和指定电子邮箱向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

  (3)红色预警由市环境攻坚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并通过政府内网平台和指定电子邮箱向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

  (4)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市环境攻坚办发布的预警信息,结合各自专项实施方案发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4.4预警的调整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或者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并采取升级措施。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信息发布时相同。

  5应急响应

  按照发布预警时确定的时间启动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当接到生态环境部或河南省发布区域预警信息时,应当启动相应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已启动红色预警时,仍执行Ⅰ级应急响应。

  5.2响应程序

  5.2.1由市环保局、发改委、工信委、住建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水利局、农牧局等负有强制性减排监管或督导职责的有关成员单位,派出本系统专项工作督导组,按照职责分工,督导检查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开展情况,每日对督导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报市环境攻坚办。

  5.2.2市环境攻坚办派出综合督察组,督察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和各相关部门专项督导组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召集有关部门人员、专家,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重污染天气趋势以及与周边相邻区域之间可能造成的相互影响进行分析、研究,指导各地采取更加具体的应对措施。并及时向市环境攻坚指挥部、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5.3应急减排清单

  应急减排措施实施措施清单化管理。根据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和近年来实施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结合大气源解析结果和本地主要涉大气污染物排放构成等,选择应急管控重点对象,定期编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不断补充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

  5.3.1工业源清单。针对涉气工业企业生产活动全过程(包括物料运输、堆存、原料准备、生产、成品运输等环节)的污染物排放,分门别类提出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应急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百分比停限产”等方式,确保各项措施能落地、可操作、易考核。在核准应急减排措施、减排量及减排比例时,明确各类污染源主要污染环节排放量和减排量测算依据,测算全社会排放量和各项应急措施减排量,确保达到全社会总体减排比例要求。达到总体减排比例的,原则上可不对其他污染源采取管控措施,但需在清单中“备注”一栏中明确;达不到的要继续增加应急管控对象和减排措施,直至达到总体减排比例为止。重点指导企业制定实施重污染天气应对“一厂一策”操作方案,充分结合企业基本信息(如行业分类、用电户号、企业坐标)、生产工艺、涉气产污环节、污染物排放等情况,按照《河南省重点行业差异化错峰生产指导意见》等文件有关要求,进一步在应急减排清单中细化完善各级别预警应急减排措施(含采暖季和非采暖季),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工艺环节及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污染物排放量、用电量)等,并在厂区入口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5.3.2移动源清单。包括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过境车辆类型及数量和管控措施并估算减排量。主要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高排放车辆限行范围不应局限在主城区;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从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时,可采取特定区域禁行柴油车辆的措施。根据污染程度和时长,研究制定建成区小型客车单双号限行等强制措施,倡导重污染期间减少出行和使用公共交通出行。

  5.3.3扬尘源清单。包括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减排量等信息。扬尘源减排主要通过控制施工扬尘和道路扬尘实现。施工扬尘控制应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道路扬尘控制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措施。其他面源主要通过降低或者停止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等活动水平实现。对主体工程和地下施工等不宜采取停工措施。

  与居民生活和城市运行关系密切的车辆,主要指运输米面油粮肉菜蛋奶等生活必需品的车辆、清运污水处理厂污泥的车辆、清运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洒水降尘的保洁车辆、转运医疗废物的车辆、保障城市集中供热用煤的车辆、保障企业脱硫用石、石灰石和脱硝用液氨的运输车辆、抢险救灾施工作业的车辆以及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公交车(含长途汽车)、执勤的执法车辆、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特批的车辆,在做好封闭措施的前提下,按照公安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在市区行驶,原则上豁免应急管控。

  5.4各级别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要立即按照本预案(包括采暖季错峰方案)和各自应急预案或方案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5.4.1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1—2摄氏度,冬季调低1—2摄氏度,尽量减少散烧煤使用量。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减排措施。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Ⅲ级应急减排措施,工业和信息化、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铸造、水泥、采石、砖瓦窑、砌块砖、耐火材料、石膏板、陶瓷、碳素、原料药、农药、医药(涉中药提取)、石灰、钙粉、饲料级钙粉、矿粉、搅拌站、商砼企业、干粉砂浆、橡胶、塑料制品、印刷、纸制品加工、自备电厂、漆包线、玻璃制品、有色再生、机加工喷涂(包含家具行业的铁门)和油漆生产、木板板材生产(胶合板、木工板等,不含喷漆工艺)、木地板(原料为成品板)和家具(不含喷涂工序)、家具(含喷涂工艺)、饲料、淀粉、热镀锌、方便面、防水建材、铁丝生产、电解铅、氢氧化镍、线缆、泡沫和其他行业企业(含采暖季错峰企业)按照应急减排措施有关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在本地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再减排1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10%以上;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总体要求;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发布预警后,有关工业企业已经采取比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标准更低的措施时,不得增加生产负荷和排污量。

  环保部门负责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②机动车减排措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在主城区环路以内(不含环路)实行一吨以上的货车(与居民生活和城市运行关系密切的车辆除外)禁止通行;加强交通高峰时段的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

  ③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施工单位(除应急抢险、保障民生工程外)立即停止建筑工地室外涉尘涉气作业(含电焊、喷涂、粉刷等作业,不含塔吊和非焊接的钢筋捆扎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城市建筑拆迁、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经过审批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等工地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主要路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实际执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建设工地停工监督检查。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停工监督检查。环保部门负责工业企业堆场扬尘污染治理情况监督检查。

  ④其他措施。农牧部门严格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城市管理部门严格落实禁止树叶、垃圾露天焚烧,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公安部门严格落实禁止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工信部门严格督导相关企业落实采暖季错峰生产。电力部门严格落实管控企业电力调度。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导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停止作业。质监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的洁净型煤检验工作。商务部门督导全市所有加油站在夏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将卸油作业时间调整到18时以后进行(除保障民生供应的油品装卸作业外)。

  5.4.2Ⅱ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在本地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再减排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15%以上;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总体要求;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市发改部门根据省发改部门安排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在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新乡供电公司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统筹实施燃煤发电企业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措施。

  机动车减排措施。视情扩大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渣土车等限行区域。

  其他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5.4.3I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教育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污染浓度(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可视情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生活,做到停课不停学。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在本地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再减排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总体要求;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红色预警期间,当预测污染程度可能持续加重的情况下,除保障民生和特殊工艺生产安全的企业之外,可对其他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执行更加严格的管控措施(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制定)。

  机动车减排措施。根据本地污染程度,视情况实施力度更大的机动车限行措施,特殊公共保障车辆除外,所有行政事业单位除值班、执法执勤、应急等车辆外,一律封存停驶。

  其他措施。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5.4.4补充说明

  当省级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区域或全省应急响应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按照要求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当污染达到相应级别时,再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健康防护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可分开执行)。

  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由于生产工艺特点不能停止生产,以及停产、限产不能实现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要做到大气污染物应急减排最大化,并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重点建设项目和环境治理工程,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不停止施工。

  原则上,应急减排措施(含采暖季和非采暖季)应根据当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总体工作部署安排,确定具体的实施措施,定期修订。预警分级标准依照生态环境部和省环保厅有关要求,及时调整,统一实施。

  5.4.5信息公开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5.4.6信息报告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及时将本辖区内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级别预警的启动、级别调整和解除情况每日通过网络或传真按时上报。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时间、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预警信息发布、督导检查情况等内容。

  5.4.7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响应终止由市环境攻坚办下达响应终止指令。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地、本部门情况做好终止响应后的相关工作。

  6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环境攻坚办应当在5日内组织开展对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措施落实以及应对效果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向指挥部报告。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对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预警发布及响应情况,各有关部门和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应对效果等。评估报告于响应终止后5日内报市环境攻坚办。

  市环境攻坚办应当于每年5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一年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等。评估结果应当于5月底前报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7应急保障

  7.1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应当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加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和气象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建立本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市财政局要优先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和能力建设经费需要。

  7.2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7.3组织保障

  市环境攻坚办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组织机构,组织相关人员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

  7.4其他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应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经费保障,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应加强以易感人群为重点的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教育,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

  8监督管理

  8.1监督检查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督导组要及时以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公众监督

  各级政府应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重污染天气管控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进行责任追究。

  9应急预案管理

  9.1预案宣传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及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等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9.2预案培训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9.3预案演练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每年秋、冬季第一次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预案演练。

  9.4应急预案修订及信息发布

  建立评估修订机制。市环境攻坚办应当及时对应急预案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估,并根据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以及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对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进行更新修订。应急预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于当年8月10日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应急减排清单需进行调整的,应于9月20日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对当年清单再次进行一次调整,并于12月31日前按原程序报送(新减排清单未经备案,仍按原清单执行)。

  实行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备案制度。根据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更新情况,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应对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及时修订,在15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市环境攻坚办备案;各相关企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应及时修订,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

  10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11月3日印发的《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新政办〔2017〕118号)同时废止。凡我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预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预案规定为准。

  附件:1.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附件1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指挥部由市监察委、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气象局、发改委、住建委、工信委、卫计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水利局、城管局、事管局、质监局、文广新局、农牧局、商务局、国网新乡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其他有关部门。职责如下:

  1.市监察委负责对市应急委办公室、市环保局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工作中履职情况进行再监督、再检查、再问责,对检查中发现并移交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工作落实不到位,严重影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2.市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工作,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工作。

  3.市环保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制定监测预警实施方案,会同市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机制,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测,向指挥部报告预警建议;制定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执法检查方案并督导落实;按规定管理使用应急资金。

  4.市气象局负责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分析预报,配合市环保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工作,联合开展空气质量预测,根据指挥部指令做好重污染天气气象信息发布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市发改委负责落实省发改委重污染天气电力调度、保障工作。

  6.市住建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市政道路工地、拆迁工地等扬尘污染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7.市工信委指导工业企业开展绿色化改造工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组织实施采暖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8.市卫计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

  9.市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下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停止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0.市公安局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车辆限行、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工作。

  11.市财政局负责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并加强对应急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的绩效评价。

  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运力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及所管国、省干线公路重污染天气扬尘控制方案,并督导落实。

  13.市公路局负责制定所管国、省干线公路重污染天气扬尘控制方案,并督导落实市区范围内的国、省干线公路。非市区国、省干线公路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督导落实。

  14.市水利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5.市城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城市道路扬尘控制、渣土运输车禁行或限行管理等实施方案,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督促各环卫单位加强清扫保洁、洒水抑尘(零摄氏度以上时段),会同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渣土运输车辆道路遗撒行为,并督导落实。16.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限行、停驶方案,并督导落实。

  17.市质监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的洁净型煤检验工作。

  18.市文广新局负责督导全市广播电视机构制定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的宣传报道工作实施方案和落实。

  19.市农牧局做好重污染天气秸秆禁烧相关工作。

  20.市商务局配合环保部门加强油气回收治理管控工作,督导全市所有加油站在夏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将卸油作业时间调整到18时以后进行(除保障民生供应的油品装卸作业外)。

  21.国网新乡供电公司负责管控企业用电量调度,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在确保安全条件下,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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