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乡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
(2018-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1日
新乡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
(2018—2020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污染防治攻坚战部署要求,统筹露天矿山环保安全开发,有效保障矿产资源刚性需求,促进全市矿业经济全面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适度调整我省重要矿产资源整合与资源配置政策的通知》(豫政〔2015〕15号)和《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豫矿联席办〔201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发展理念,遵循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按照“规划布局科学合理、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开发利用节约集约、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保障发展有效供给、结构调整切实优化”的原则,以“停产整治、关闭取缔、优化重组、生态修复、统一标准、督查验收”为主要手段,对全市范围内所有露天矿山开展综合整治工作,实现全市露天矿山开采秩序明显好转,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安全生产明显加强,产业结构明显优化,矿产资源开发与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充分保障民生工程和重点工程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尽快形成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新局面。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底,全市露天矿山全面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开采回采率、综合利用率指标和废水、废气、废渣“三废”排放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矿山扬尘得到有效抑制。在采和闭坑露天矿山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进行治理与修复,“三区两线”范围内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率达到75%以上。建筑石料类矿产资源开采与市场需求基本平衡,形成一批相对集中、规模较大、技术先进、绿色环保、安全规范、效益突出的开采、加工优势企业。通过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促进全市矿业绿色发展,实现全市露天矿山生态环境明显好转。
(三)重点区域范围。重点区域是南太行旅游度假区规划区范围内、新乡市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生态城规划区范围内、“三区两线”(按规定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及特定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实行全面永久禁采,禁止新建露天矿山项目,已设露天矿山采矿权全面退出。其他区域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项目,已设露天矿山必须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开展综合整治。
二、主要任务
(一)查清现状。全面查清我市露天矿山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现状及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和采矿废石废渣情况,逐矿逐项统计汇总分析,按照“一矿一策”的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实行清查整治台账管理。
1.对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矿山、非法开采的矿山及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进行统一排查,重点查清证载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的矿山数量与现状,查清“三区两线”及特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内露天矿山数量与现状。
2.对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露天矿山,要查清是否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污染治理是否规范,污染排放是否达标等情况。
3.对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露天矿山,要查清是否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资源开采,是否按照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治理,是否存在浪费和破坏矿产资源的情况。
4.对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露天矿山,要查清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情况,是否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所要求的各项工作;是否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和生产,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邻矿山是否保持安全距离等情况。
5.对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露天矿山,要查清矿区范围是否与依法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各类保护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重叠,是否在地方政府确定的“三区两线”及特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内。
6.对非法开采的露天矿山和露天采矿点,是否采取了有力的制止措施,是否对矿产资源的破坏和生态环境的损害行为进行了责任追究。
7.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地方政府是否已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进行了生态修复绿化。
8.对废石废渣等固体废弃物,特别是矸石山,要查清具体堆放位置、实际高度、占地面积、堆存时间及周边环境,是否具有自燃倾向性,是否有相应的处置方案或措施。
责任单位:卫辉市、辉县市、凤泉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8年年底前。
(二)优化布局。各地要按照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积极协调发改、国土、环保、住建、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安监等部门,按照“开采总量控制、矿业权减量投放、矿山规模开发、采选加工绿色环保、尾矿尾渣综合利用、矿区和谐发展”的目标,对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中露天矿山开采区划布局进行再优化、再调整。原则上结合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三区两线”及特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对禁止露天开采矿山的范围进一步优化,按照整合区重新布局和矿产资源刚性需求基本保障的原则,对国家、部、省、市已经明确禁止新建、扩建矿山的区域进一步调整优化,严格控制整合矿山总量。全市石灰岩矿山资源整合后采矿权数量不超过9个(其中辉县市5个,卫辉市4个)。
责任单位:卫辉市、辉县市、凤泉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8年年底前完成规划调整工作,2019年年底前完成资源整合工作。
(三)停产整治。对证照齐全,但没有严格按照国土、环保、水利、安监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管理要求和相关方案设计实施开采、治理和保护,特别是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要立即实施停产整治。各地政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整治露天矿山名单和整治合格的标准及相关政策。停产整治的露天矿山,要按照“一矿一策”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停产整治方案,并按照方案及时完成整治任务。整治完成的矿山,经当地县级政府组织验收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整治期间,主动申请关闭的露天矿山,要按照有关要求注销相关证照,拆除生产设备、设施,并组织实施生态修复。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露天矿山要依法强制关闭,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单位:卫辉市、辉县市、凤泉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9年1月底前公布名单。202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治工作。
(四)取缔关闭。对非法开采露天矿山(含证照过期的矿山),按照“三不留”(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的标准,由当地县级政府立即取缔。证照不齐全,或证照齐全,但在规定时限内,整治不达标,未通过验收的矿山,由当地县级政府组织依法关闭。对资源整合等政策性保留露天矿山,要按照省、市综合整治要求开展治理工作,在剩余可采储量开采完毕后予以关闭。取缔和关闭矿山要及时提请注销或吊销有关证照,并向社会公告。
责任单位:卫辉市、辉县市、凤泉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取缔工作。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关闭工作。
(五)生态修复。露天矿山要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原则,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的标准,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等设计内容和批复要求,认真开展生态修复,坚决恢复绿水青山。对主动退出或政策性强制关闭的露天矿山以及可追溯矿主的非法开采矿山、合法开采已闭坑矿山,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责令限期履行生态环境治理恢复的义务。对于经查确实无法追溯的责任主体灭失矿山,由县级政府承担生态修复的主体责任,采取地质环境治理、土地综合整治、生态修复治理等综合手段,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等原则,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绿化工作,最大限度减少裸露地面,增加绿化面积,减少和抑制矿山扬尘,实现“三区两线”范围内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修复绿化工作完成率达75%以上的目标。
责任单位:卫辉市、辉县市、凤泉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
(六)废物治理。各级政府要加大采矿废石废渣等固体废弃物的治理工作,对废石废渣治理实行台账管理。要研究制定废石废渣综合利用计划,出台相应鼓励优惠政策,推动社会企业投资开展废石废渣综合利用,实现废石废渣“吃干榨尽”,消除废石废渣造成的环境问题。对短期内无法综合利用的废石废渣,要加大监控和防护力度,开展环境影响和安全评估,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产生环境污染、土地损毁和安全隐患。
责任单位:卫辉市、辉县市、凤泉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前出台政策措施,并持续治理。
(七)扬尘管控。各级政府要加大露天矿山开采加工运输环节扬尘管控工作,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管控措施,压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全力管控和降低露天矿山扬尘,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责任单位:卫辉市、辉县市、凤泉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9年3月底前出台扬尘管控措施,6月底前全部达到密闭运输。
(八)标准建设。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快制定露天矿山建设方面的制度、规范和标准,支撑全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等有关单位
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前完成。
三、政策措施
(一)严格露天矿山开采准入。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执行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部、省、市出台的一系列关于露天矿山的管理政策,从源头抓好露天矿山的管理。严格执行环保要求,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项目。严格执行规模准入要求,新设建筑石料类矿山储量规模必须达到1000万吨以上,年开采规模必须达到100万吨以上。
(二)鼓励主动退出。对2019年3月底前企业主动申请关闭退出的露天矿山,由当地县级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按照比例退还剩余资源储量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或价款,并给予适当补偿;对2019年12月底前企业主动申请关闭退出的露天矿山,由当地县级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按照比例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或价款,不予补偿;对整治验收不合格被强制关闭的露天矿山和因违法违规被强制关闭的露天矿山,不予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或价款,不予补偿。矿业权出让收益或价款退还,参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环〔2016〕54号)执行。
(三)加快推进矿山升级改造。在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中,要将矿山升级改造作为重点,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实现矿业经济绿色发展。关停淘汰一批环境问题突出、资源利用率低、经济效益较差的矿山及配套加工生产企业,培育一批环境保护到位、资源利用率高、综合效益突出的新型大型矿业企业。各地要按照“矿山企业管理规范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矿地关系和谐化”的总体要求,“政府引导、企业主建、对标入库、信息公开”的原则,压实矿山企业主建的主体责任。新设露天矿山必须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和运营管理,已设露天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企业升级改造,要安排专项资金,倒排建设工期,在开采、加工、装运、储存等主要环节,积极采用先进、高效、节能的开采加工设备、技术和工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地质环境、土地复垦、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绿色矿山建设的督导检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开展现场核查和评估。
(四)创新露天矿山治理模式。各级政府要加大露天矿山环境遗留问题整治力度,创新治理模式,加快治理步伐。对建筑石料矿开采中形成高陡边坡且视觉污染严重的残留山体,经严格规划设计、项目论证、社会公示并经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评审,报市政府批准,通过整体降坡或整体采平等方式实施开发式治理,治理出的土地指标可作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或占补平衡指标使用或交易,指标收益可按规定用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治理动用矿石总量在50万吨以下的,可通过地质环境保护治理、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进行治理;治理动用矿石总量在50万吨以上的,可不受储量规模和生产规模准入条件限制设置采矿权进行治理。
开发式治理要充分体现项目的公益性目的,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思路,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确定承担主体,加快推进开发式治理工作。要坚决防止“治理工程”变成“开采工程”,确保在2020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务,达到治理效果。
(五)切实提高资源保障水平。各级政府要切实抓好涉及民生与重点工程的矿产资源保障工作,坚决防止因一刀切等不正确做法,造成矿产品供给不足和价格过快上涨。在出让采矿权时,要在充分考虑资源赋存状况、生态承载能力和市场需求情况的基础上,体现“少开新矿山、整治整合老矿山,不设小矿山、只开大矿山”的原则,最大限度减少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最大限度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的集约节约水平,最大限度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资源供给。在严格环保及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对老矿山、老矿区进行升级改造,允许矿区范围300米以内的相邻矿山实施资源整合,划定统一的矿区范围,进行整体开发利用,并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等市场方式确定继续实施开发的主体,保障经济发展的基本需要。
(六)加强露天矿山扬尘管控。每个持证露天矿山要制定建立扬尘管控台账,实行台账化管理。露天矿山要按照“吸尘钻孔、封闭破碎、带水作业、防尘装卸、密闭运输、清洁路面、及时绿化”的要求,加强露天矿山开采、加工、道路运输环节的扬尘管控。碎石加工企业要引入符合排放要求的先进生产设备进行生产加工,全程采用自动化控制,扬尘点全部安装袋式收尘器,实现超低排放。运输车辆必须密闭运输,加大矿区内道路保洁力度,最大程度地保持道路清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完成全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市政府决定建立新乡市矿产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全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重要矿产资源投放计划、资源整合重大遗留问题处理等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联席会议制度确定的职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构建矿产开发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各县级政府是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严密组织,统筹安排,压实责任,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环境保护和升级改造的主体责任,形成有主矿山企业治理,无主矿山政府兜底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全覆盖工作格局。
(二)密切协作配合。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任务艰巨、时间紧迫、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各相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齐抓共管、互相配合、联合执法,切实将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落到实处,确保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果。
(三)建立整治台账。各县(市)、区要抓紧时间建立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台账,按照台账督促整治和销号,针对台账要有计划管理,要有年进度、季进度和月进度,确保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四)加强信息公开。各县(市)、区要对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的政策、标准,取缔、关闭、整治的对象,责任主体灭失矿山修复治理项目,以及露天矿山综合整治进展情况,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既不主动退出,又拒不开展矿山整治的露天矿山企业列入矿业权异常名录,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五)强化督导检查。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矿山企业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中存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到位,造成露天矿山开发管理秩序混乱,甚至引发重大环保、安全事故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问责,确保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六)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宣传作用,大力宣传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重要意义,凝聚社会共识,赢得全社会的支持和理解。要组织开展对各地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成功经验的宣传,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同时要加大对整治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矿山和反面典型的曝光力度,形成对违法违规企业的高压态势。
附件:新乡市矿产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
新乡市矿产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定全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督导及重大事项决策。
(二)负责全市矿产资源配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督导及重大事项决策。
(三)负责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的审核。
(四)研究决定全市新立矿业权年度投放计划。
(五)研究解决资源整合遗留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需要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经召集人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组成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缺席研究重要议题的联席会议。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职责
(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收集整理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露天矿山综合整治重要情况及动态,组织编制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提出重要矿产资源配置方案和建议,负责查处无证采矿行为,对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开采恢复治理的露天矿山,责令限期修改完善开发利用方案,并提出整治或关闭的意见。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衔接平衡矿产资源规划,矿业布局与矿业政策方面的宏观调控,负责严格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核准。
(三)市公安局:负责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和矿山开采中的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火工品管控,负责无牌闯岗、闯卡矿产品运输车辆查处。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对全市熟料加工企业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影响生态环境的企业,及时报请市政府予以关闭取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会同环境保护部门,指导相关企业研发、生产固废加工处理等节能环保装备,推动全市废石废渣治理相关工作。
(五)市财政局:负责矿产资源资产监管,保障整治行动的工作经费,按规定退还矿业权价款,落实补偿资金。
(六)市环保局:负责环境保护政策执行监管,提供露天矿山环保标准,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对不具备环保生产条件、超标排放、扬尘污染的露天矿山,提出整治或关闭意见。
(七)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安全生产准入管理,提供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露天矿山,提出整治或关闭意见,同时加强尾矿库的监督管理。
(八)市水利局:负责对已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矿山进行监管,督促其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所要求的各项工作;对未编报水土方案或未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矿山提出整治或关闭意见。
(九)市林业局:负责政策性关闭矿山和责任主体灭失矿山及周边地形地貌整治后绿化的技术指导。
(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运输矿产品车辆超载超限、不密闭运输车辆查处。
(十一)新乡供电公司:做好关闭矿山停止供电工作。
相关政府部门要做好关闭矿山的证照注(吊)销工作。
四、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召集人:王天兴 市政府副市长
副召集人:何光亮 市政府副秘书长
牛守军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文占峰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刘跃江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分顺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文炤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任春明 市环保局副局长
马 琪 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刘大强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张书亭 市水利局调研员
杨富琴 市林业局副调研员
秦 岭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谢存伟 新乡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牛守军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组织和督促落实议定事项,定期报告工作情况。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