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今天,让我们一起对化学武器说不!


前言

  4月29日,是《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正式生效22周年,也是第四个国际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日。《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是迄今为止第一个关于全面禁止、彻底销毁一整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化学武器的多边条约,也是当今唯一拥有严格核查机制和无限期有效的国际军控条约,对维护国际和平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挪威诺贝尔和平奖委员会将2013年度诺贝尔和平奖授予禁化武组织,以表彰其在全面销毁化学武器方面的杰出成就。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参与谈判达成的第一部军控裁军领域的国际条约。中国作为原始缔约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化学武器,并以实际行动严格遵守公约的宗旨、目标和原则,切实履行公约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为国际社会实现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化学武器的目标,维护中国负责任大国形象,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化学武器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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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化学武器

  化学武器是指利用化学物质的毒性以杀伤有生力量的各种武器和器材的总称,包括装有各种化学毒剂的化学炮弹、导弹、化学地雷、飞机布洒器、毒烟施放器以及二元化学炮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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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武器的危害

  联合国1947年通过有关裁军协议,把化学武器与生物武器、原子武器正式定义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化学武器具有强大的杀伤力和危害性,一个成年人沾染上仅有针头大小的一滴神经性毒剂,几分钟之内就会死亡。

  化学武器应用于战争,可作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它不仅能够大面积杀伤人员,而且由于其对人员造成肉体上的痛苦和精神上的恐惧,还能够有效瓦解战斗力。有些化学武器伤害虽然不会致命,但造成的创伤永远无法愈合,受害者将终生遭受肉体和精神的巨大痛苦和折磨。

  制造化学武器的成本较低,前体、原料、设备易获得,制造技术简单,也被称为“穷人的原子弹”。因此,化学武器较容易被滥用,特别是在非国家行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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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武器的使用

  化学武器大规模使用始于1914~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对我国多次使用化学武器,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化学武器在两伊战争以及叙利亚内战中也被使用。近年,中东、马来西亚、英国等地多次发生指称使用化武事件,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对大国关系产生深远影响。

  化学武器作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不仅有国家将其用于战争,也成为恐怖组织从事恐怖活动的工具。1995年3月20日,日本恐怖组织“奥姆真理教”信徒在东京地铁里施放沙林毒气,造成震惊世界的重大事件,共造成5000多人受伤,12人死亡,14人终身残疾。
 

彻底禁止化学武器的艰难历程

化学武器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灾难,国际社会从未停止禁止化学武器的努力,先后签署了多部相关条约,但屡禁不止,直到《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诞生。该公约是人类和平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公约成功实施22年来,为其他国际条约树立了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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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海牙宣言》到《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海牙宣言》:1899年和1907年在荷兰海牙两次召开和平会议,44个国家的代表共达成13项公约和4项宣言,其中包括《禁止使用专用于散布窒息性或有毒气体的投射物的宣言》。这些协议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被撕毁。

  《日内瓦议定书》:1925年,国际社会达成《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和其它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即《日内瓦议定书》)。议定书存在先天不足,未能有效禁止化学武器的生产和储存,其中不少缔约国还宣布保留进行报复性使用和对非缔约国使用的权利,导致化学武器禁而不止的局面。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1978年,联合国第一届裁军大会将化学武器公约谈判列为多边裁军谈判最紧迫的任务。相关国家经过20多年的艰苦谈判,终于在1992年9月形成公约草案。1992年11月30日,第47届联大一致通过公约决议。1993年1月13日至15日,公约签字仪式在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举行,120多个国家的外长或代表出席仪式,包括中国在内的130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1997年4月29日公约正式生效,成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全面禁止、彻底销毁一整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规定了严格核查制度和无限期有效的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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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主要内容

  目标宗旨:销毁现有化学武器库存并永久性消除化学武器对人类的威胁,使化学领域的成就完全用于造福人类。

  化学武器裁军:在严格和有效国际监督下,全面禁止发展、生产、获取、储存、保有、转让和使用化学武器,并彻底销毁此类武器。

  防扩散:通过要求缔约国提交宣布和对宣布设施的视察,防止化学武器再现。

  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和平利用化学领域的国际交流,使化学领域成就完全用于造福人类。

  禁止:发展、生产、储存、转让和使用化学武器;为使用化学武器进行的任何军事准备;以任何方式协助、鼓励或诱使任何一方从事公约禁止一缔约国从事的任何活动。

  不加禁止的目的:工业、农业、研究、医疗、药物或其他和平目的、防护性目的,以及执法目的,比如国内控暴。每一缔约国在不违反本公约规定的情况下,有权为本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而发展、生产、以其他方式获取、保有、转让和使用有毒化学品及其前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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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化学武器组织(OPCW)

  禁化武组织于1997年5月在第一届缔约国大会上宣告成立,总部设在荷兰海牙。其主要职能是实现公约的宗旨和目标,确保公约的各项规定有效实施(包括依照公约规定执行视察),并为各缔约国搭建协商和合作的平台。缔约国大会为最高决策机构,由所有缔约国组成。执行理事会是缔约国大会的执行机构,由选举产生的41个缔约国组成。1997年5月至今,中国一直是执行理事会成员。
 

中国——履行禁化武公约的典范

公约生效以来,我国坚定不移地实践对公约的政治承诺,克服重重困难,认真履行各项义务,不断完善国内履约和防扩散立法,加强国家履约机构和履约队伍建设,完善中央和地方履约工作体系和机制;按时提交各类国家宣布,顺利通过禁化武组织现场视察,加强监控化学品(对应公约附表化学品)监管和履约宣传培训,切实做好防扩散工作;坚持监管与发展并重,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和技术进步,促进监控化学品行业科学健康发展;积极推动日本销毁遗弃在中国领土上的化学武器;推进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履约工作,同时努力在“一个中国”框架下,妥善解决台湾履约问题;加强国际多边、双边交流与合作,为促进公约全面、有效的实施作出了突出贡献,维护了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赢得了禁化武组织和国际社会的普遍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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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履约国家立法

  国家立法是确保公约在缔约国得到有效履行的前提和基础。中国政府积极推进履约国家立法,形成了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共同组成的较为完善的监控化学品管理、履约和防扩散法规制度体系。

  中国政府先后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确立了中国履行公约的法律保障体系,并形成了一整套对附表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及进口等的有效管理体系。中国政府还颁布实施了《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含出口管制清单),进一步完善了对有关化学品及双用途化学设备和技术的出口管制。为预防和惩治利用有毒化学品等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12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明确将非法制造、运输、储存或投放毒害性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定为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更好地适应履约形势发展变化,2018年6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化学工业部1997年3月1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化学工业部令12号)同时废止。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完善了相关行政许可的办理条件和办理程序,强化了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管理的相关制度,细化了监控化学品数据申报制度,增加了国际视察制度的规定,删除了监控化学品储存、运输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一国两制”原则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公约自1997年7月1日起适用于香港特区,2004年6月,香港特区政府颁布了《化学武器(公约)条例》,香港特区的履约工作全面展开。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区就公约在澳门特区的适用问题已举行数轮磋商,澳门特区履约立法等筹备工作正在有序进行。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必须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履行公约义务,中国政府一直积极、务实地寻求妥善解决公约在台湾地区适用问题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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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工作体系建设

  党中央、国务院对禁化武履约和防扩散工作高度重视,1997年3月,国务院成立“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任组长,顾秀莲、李肇星、钱树根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原化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履约工作。此后随着机构改革,办公室先后设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撤销领导小组,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立“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禁化武办)。2010年6月,国务院批准建立由15个相关部门组成的《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履约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总召集单位,统筹协调履约各项工作。外交部、中央军委国际军事合作办公室为副总召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成立以来,部党组对禁化武履约工作高度重视。部领导多次专题听取国家禁化武办工作汇报并作重要批示,明确指出禁化武履约工作政治性强、外交敏感性强,对内涉及安全、稳定、发展大局,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地方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做好禁化武履约工作。

  为加强对各地履约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除西藏)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了相应的履约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建立了中央和地方两级履约工作体系,在部分化学工业发达地区,还建立了市、县级履约机构,形成了覆盖全国、管理有效的政府履约体系和工作机制。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履约队伍建设和履约人才培养,不断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履约人员的履约意识和技能,建立了一支政治责任感强、专业素质高、具有敬业奉献精神的履约干部队伍。

  国家禁化武办切实加强与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合作,充分发挥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和科研院所作用,推动成立了中国监控化学品协会和禁化武履约专家委员会,充分利用中国军控与裁军协会及科研院所、化工企业等社会组织在政策研究、专业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开展履约重点课题研究和技术服务,为履约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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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国家宣布

  国家宣布是公约规定的缔约国的重要义务之一,也是禁化武组织进行视察的基础。国家宣布包括:初始宣布、预计活动年度宣布(每年10月底)、过去活动年度宣布(每年3月底)、预计活动的变更宣布(变更前5天)。

  中国于1997年向禁化武组织提交了初始宣布,迄今按时保质提交年度宣布41次。香港特区自2004年开始提交宣布。2019年,中国向禁化武组织提交2018年过去活动年度宣布企业共1393家。

  中国作为化工生产和消费大国,履约涉及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数量众多、布局分散,不少企业技术设备良莠不齐、基础管理薄弱、经营生产变化频繁。履约主体涵盖化工、医药、建材、有色、轻工、纺织等多个领域的监控化学品生产和使用企业,以及众多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经营企业。中国每年向禁化武组织宣布的相关工业设施数量约占缔约国宣布设施总数的26%,宣布材料约有2500页,宣布工作量巨大。为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同时支持配合禁化武组织实行电子宣布的要求,国家禁化武办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发了“禁化武数据采集和宣布系统”,实现了电子宣布,为禁化武组织处理宣布信息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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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国际视察

  工业视察是公约防止化学武器再现的有效措施。视察具有强制性、突发性、随机性、敏感性,给被视察国带来了严峻考验和沉重负担。美国研究机构提交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公约是有史以来第一项对工业设施的冲击大于对军事或政府设施冲击的军控协定。

  为做好接受视察工作,中国各级政府和企业付出了极大努力。外交、公安、边防、海关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级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周密组织,相关企业充分准备,确保了视察的顺利进行。

  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累计接受禁化武组织各类视察550次,其中民用化学工业视察398次。2018年我国共接收各类视察40次,其中民用化学工业29次,约占禁化武组织视察总次数的12%,居世界首位。视察结果均表明,中国严格履行了公约义务。

  我国各省接受国际视察表现出了明显的地域不平衡性,为了使从未或较少接受过国际视察的中西部地区加深对国际视察的了解并做好应对准备,国家禁化武办一方面选调这些地区的履约干部到东部地区观摩国际视察;另一方面创新思路,从2010年开始,先后在陕西、宁夏、内蒙古、广西、吉林、贵州、新疆、海南、黑龙江组织开展了9次国际视察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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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履约监管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各项决策部署和“放管服”工作要求,坚持简政放权、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协同推进,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进一步加强监控化学品管理,夯实履约工作基础,促进监控化学品行业健康发展,2017年起,国家禁化武办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按照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并随机组成检查组,对监控化学品企业进行执法检查。两年来,累计检查10家企业,提出多项须整改的问题,排除了企业履约和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隐患,增强了地方履约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履约意识和责任意识,夯实了履约工作基础。

  为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公约实施,防止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和设备扩散或用于公约禁止目的,中国严格执行公约关于附表化学品转让的规定,对监控化学品进出口采用国际通行的清单控制、最终用途证明等制度和标准,对监控化学品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和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实行严格的行政许可管理,以降低扩散风险。

  22年来,国家禁化武办累计发放生产特别许可证约1000个,2018年审批进出口合同共712个。同时,国家禁化武办和各级履约主管部门不断加强对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宣传、培训、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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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国际合作

  中国作为缔约国和禁化武组织执行理事会成员国,全力支持禁化武组织的工作,高度重视国际合作与交流,努力促进公约关于国际合作与防护援助条款的实施,积极选送优秀人才到技术秘书处任职,派遣专家参加科学咨询委员会、行政和财务问题咨询机构、保密委员会、中央分析数据库、防护专家网络、宣布协助小组等专家会议,积极参与禁化武组织各项活动,主动增进与其他缔约国之间的双边交流和互信互利。22年来,中国政府与禁化武组织联合举办各类培训班、研讨会12次,多次接待禁化武组织高级代表团来访,与缔约国开展双边履约交流,多次向非洲国家提供履约援助,派员参加禁化武组织历次执行理事会、国家主管部门年会、缔约国大会、亚洲地区国家主管部门年会。2018年,向禁化武组织提交《中国关于核查问题的立场文件,发出中国声音,在禁化武组织和国际履约事业中日益发挥着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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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履约宣传

  为广泛宣传履约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丰硕成果,提高全社会对履约工作的认知度,近年来,国家禁化武办每年抓住4·29国际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日等重要节点组织全国开展宣传活动,各地履约主管部门积极响应,并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履约宣传活动。自2013年起,国家禁化武办每年组织编写《中国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报告》,目前《报告》已成为反映我国禁化武履约工作的重要载体,受到履约各方关注和肯定。通过加强宣传,禁化武工作知名度和影响力都有较大提高,取得了显著成效。
 

结束语

  22年履约,历程艰辛,成绩斐然。禁化武组织和包括中国在内的各缔约国戮力同心,积极推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目标的实现,为维护和促进世界和平、安全与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迈出了坚实的步伐,贡献了积极的力量。

  展望未来,前景光明,任重道远。我们深信,世界人民铲除化学武器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共同意志和历史趋势不可逆转。中国政府和人民将坚定地和国际社会一道,为早日实现公约目标,迎来一个无化武的世界,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一如既往,不懈努力。


来源: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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