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增存挂钩”机制加大存量用地盘活力度的若干意见

索 引 号:G0001/2019-0004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文件编号:新政办[2019]16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9-04-29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落实“增存挂钩”机制加大存量用地盘活力度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落实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8〕120号)精神,积极消化整治我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突出问题,确保完成土地处置任务,切实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严守我市597万亩耕地保有量红线,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确保全市耕地总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稳定在497万亩。积极鼓励开展各类土地整治活动,通过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增大基本农田补划空间,实现耕地保护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2019年全市新增耕地(即占补平衡指标)不低于3万亩。

  (一)参照省占补平衡指标价格,适时调整我市指标价格。

  关注全省占补平衡指标网上交易结果,不定期调整我市占补平衡指标价格,严格控制本市指标外流,缓解我市占补平衡指标供需矛盾。

  (二)运用卫星遥感技术、智慧耕保系统及无人机巡视等科技手段,准确核查后备资源充分利用。在年度地籍变更数据库显示后备资源数据的基础上,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核查核实。对资源掌握不清、有资源不整治的,经市级核查确认后,停止或减少指标供应。

  二、强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加强已批已供土地监管,把空闲土地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与土地利用突出问题集中整治行动紧密结合起来,坚决杜绝“前清后乱”的现象发生。

  (一)加快已批已供空闲和闲置土地处置。各县(市)、区要对2013-2018年度空闲土地和疑似闲置土地进行逐宗核实。对核实不属于空闲土地和闲置土地的,要及时将相关证明材料逐级上传至自然资源部,对应销号;对确定为空闲或闲置的土地,要逐宗建立项目台账,制定处置计划,严格处置标准,切实降低空闲土地和闲置土地数量。

  (二)严格控制用地规模落实产业政策。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土地资源保障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2〕165号)规定省定产业集聚区投资强度不得低于4000万元/公顷,其他产业集聚区投资强度不得低于3500万元/公顷,专业园区投资强度不得低于3000万元/公顷;中心城区产业集聚区总投资1亿元以下、县域产业集聚区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得单独供地。投资强度和供地率达不到标准的,依法实行土地限批。不符合控制指标的,不得办理用地手续,切实把好准入关,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积极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调查。2019年6月底前,建立全市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对列入再开发范围的城镇低效用地,进行统筹规划,升级优化产业用地结构,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三、加大批而未用土地盘活利用

  坚持以用为先的原则,加大土地征收和供应力度,加快消化利用。一是各县(市)、区对已完成征收的土地,要尽快形成供地条件,加快供地实施进度。二是对因规划调整等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可依法调整土地用途和建设条件,重新落实项目;对供地前置手续不全导致批而未供的,当地政府要组织协调,提高审批效率。三是对已用未供土地,要加快完善供地手续。其中,对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地、雨水污水排放管线、公共休憩广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可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核发给政府有关部门;对于用地主体不明确,且已实际使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可视为已供地予以备案,待竣工后通过土地变更进行登记,将用地主体确定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未供先用的,必须依法查处到位后,重新公开出让。

  四、规范有序清理失效用地文件

  各县(市)、区要加快清理无效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采取失效、撤回、核减等方式予以解决,释放出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保障本地区保障性住房、标准化厂房及各级重点项目使用。

  (一)结合实际分类实施。对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两年未使用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由县(市)、区政府汇总后逐级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核实并备案,按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方式申请调整利用;对已报国务院批准、省政府批准实施,且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含部分实施),不具备供地条件且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由县(市)、区汇总后逐级上报,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核实后,报原批准机关后,按撤回原批准文件方式申请调整利用;对省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中,部分已实施供地,剩余部分未实施征收或实施征收但未供地、且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由县(市)、区汇总后逐级上报,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核实,报省政府批准后,按核减方式申请调整利用。

  (二)加强调整利用土地管理。对失效、撤回、核减的用地批准文件,相应的建设用地规模指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相关税费仍然有效;对确认失效、撤回、核减的用地批准文件,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统一汇总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后,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消除调整土地的批而未供状态,不再纳入批而未供土地统计。各县(市)、区在年度变更调整中要将失效、撤回、核减的用地,按原地类认定,并及时修改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对撤回、核减文件涉及的已实施完成征收的土地,可作为国有农用地,由当地政府安排使用。确需使用已失效、撤回、核减文件涉及土地的,可重新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一)各县(市)、区集中力量开展“违法用地”整治行动。

  重点对自然资源部下发的2018年度卫星遥感监测图斑、自然资源督察济南局下发的全天候监测图斑及不实耕地图斑中涉及的违法图斑进行整治。最大限度消除违法状态,遏制违法建设、违法占地行为,维护良好的自然资源和规划秩序。

  (二)各县(市)、区要探索执行裁执分离。为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破解违法案件“移交难、执行难”的难题,依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7〕77号),在全市探索推行非诉案件“裁执分离”模式。

  六、进一步建立健全“增存挂钩”机制

  2019年,各县(市)、区的用地使用计划,严格按照“增存挂钩”分配,落实奖惩措施。凡未完成部、省、市下达的盘活存量任务或未完成城镇空闲土地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暂停受理除省、市以上重点项目、重大民生项目及扶贫攻坚项目以外的新增建设用地申请,除按照省厅规定核减当地相应指标外,按照未完成任务量的50%核减当地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附件:1.2009—2017年建设用地供应面积分配统计表

  2.新乡市2019年度城镇空闲土地整改任务分配表 

  新政办(2019)16号  附件1.xls

  新政办(2019)16号  附件2.xlsx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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